《反垄断法》对我国汽车销售的影响

点赞:5159 浏览:1572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垄断危害消费者权益,我国汽车制造与经销企业普遍存在的限制、地区销售限制等制度,一直存在侵害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涉嫌“行业垄断”的问题.《反垄断法》的出台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如何充分利用《反垄断法》打破汽车行业中的垄断现象,使消费者在写车、修车中得到实惠尤为重要.


关 键 词垄断反垄断法汽车行业

作者简介:姜晔炜,南京理工大学法律系2009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85-02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发展,过去人们不敢奢望的汽车已经快速走进了万千寻常百姓家,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的生活用品.中国汽车业这些年的发展是迅速的,这一点有目共睹,但是,在迅速发展的背后,伴随而来的还有中国汽车业中存在的许多问题.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反垄断法》确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三项规定,为解决汽车行业积弊已久的问题提供了一件有力的武器.《反垄断法》出台,不论是对我国正在成长中的汽车行业,还是对于广大汽车消费者而言,应当说都是一个福音.

一、垄断的危害及《反垄断法》的应对

(一)垄断的危害

“垄断”一词来源于《孟子公孙丑下》:“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拥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在市场上可以随意调节产品的和产量,从而达到对市场完全或者某种程度控制的目的.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列出了垄断的三种形式:(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最初是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中产生的经济现象.垄断如果一旦形成,具有垄断地位的大企业往往会凭借自己经济实力和市场地位上的优势,对中小企业不断进行排挤甚至吞并,结果是使得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越来越向垄断企业集中,最终会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垄断企业利用自身的市场垄断地位,制定和实行垄断,严重损害广大普通消费者的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危害,我国制定了《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8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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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规制

《反垄断法》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但是《反垄断法》中所指的垄断不能单纯从字面上理解,认为只要是在行业内形成垄断就一定要禁止.其实,垄断的形成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也是必然产物,是竞争者在竞争过程中追求的最佳状态,是竞争的必然趋势.《反垄断法》并不反对所有的垄断,《反垄断法》的出台旨在保护公平竞争,是和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密切相关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特定的垄断行为主要有4种.

1.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的协同行为.比如国家发改委在2007年通报的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就属于垄断行为,称为固定或变更商品.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此项前提是企业必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才存在滥用或不滥用的问题.市场支配地位有非常严格的界定,必须进行经济分析和法律分析.一般来说,首先要划分企业所属的相关市场,然后判断该市场的市场份额和竞争状况等多种因素,才能判断企业是否达到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最终还要通过个案分析,才能确定企业是否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经营者集中.包括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合营、合并、连锁董事、合同控制等方式扩大规模.《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防止企业因经营者集中而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威胁.

4.行政垄断.是指通过政府的行政权力限制、排除正常合理的竞争.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在公务用车或出租车的招标中指定当地生产的汽车品牌,这就有违公平竞争,属于行政垄断.

二、我国汽车行业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汽车行业从2000年开始迅速发展,私人用车需求猛增.经过十年多的快速增长,我国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汽车产业布局,不论是一汽、上汽、东风等大型国企还是吉利、奇瑞等民营企业均实现不同程度的发展,汽车市场上国产车的占有率已经超过95%,商用车的生产也基本能够满足国内的需求,乘用车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摩托车产品也基本能够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并且有部分已经进入国际市场.中国汽车工业经过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基本建立起了包括轿车、客车、载货车、专用车和零部件等在内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形成了一批骨干企业和骨干企业集团.汽车销售以及售后怎么写作方面建立起了以汽车4S店为主体的销售模式,为提升品牌效应、树立消费者信心、有效提供怎么写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虽然我国的汽车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们还是要正视汽车产业中存在的问题.

广汽本田公司开创了集整车销售、零配件、售后怎么写作和信息反馈四位一体的4S专卖店以来,这种销售模式已经被绝大部分汽车生产厂商所接受,现已成为了我国汽车销售的主要模式.这种模式本身有一定的优越性,比如它拥有汽车生产商的授权,不论是整车还是零配件都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容易取得消费者的信赖;店内集多种功能于一身,为消费者提供一条龙式怎么写作,方便消费者;而且这种单一品牌经营的模式对于汽车品牌的塑造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4S店模式如今却为越来越为的人所诟病,主要原因在于4S店商家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垄断现象日益严重,消费者权益时常得不到保障.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最低限价.汽车生产商为避免经销商之间恶意压价竞争,对每一款车型都制定了最低限价,经销商如果以低于最低限价卖车,就会受到生产商的严厉处罚,严重的会取消其写作技巧资格.相反,生产商对经销商加价卖车的行为却予以默许.

2.限制跨地区销售.虽然生产商制定了最低限价,但不同地区同一款车的并不总是一样,消费者写车当然愿意选取较低的地区.然而绝大部分汽车生产商限制其经销商跨地区卖车,因为担心被生产商处以重罚,很多汽车经销商都不敢跨地区卖车给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到外地写车的愿望难以实现.

3.售后怎么写作高昂.在现行的4S店销售模式下,汽车生产商向4S店提供汽车零部件并规定零部件的和维修工时费,4S店无权自主定价.这样的专供制度造成了4S店售后怎么写作的总是居高不下,消费者常常面临写车后维修保养过于昂贵的窘境.

三、《反垄断法》对我国汽车销售的影响和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针对汽车行业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主要的规范是《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并不利于汽车销售领域实现自由竞争,汽车生产商和经销商市场地位不平等,经销商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受制于生产商,无法实现真正的自主销售.消费者的权益也难以得到切实保障.目前看来,《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许多规定与《反垄断法》相违背.那么如何才能够依靠《反垄断法》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呢?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应当实现汽车销售模式的多元化,大力发展汽车大卖场、综合维修厂等,让消费者写车、修车不再受到局限,拥有更多选择的机会,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从而迫使汽车生产商和4S店经销商提高怎么写作质量,降低销售,让消费者获得真正的实惠.

其次,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对于汽车市场管理的先进经验.以美国为例,汽车销售并不以4S店模式为主,虽然也采取特许经营,但是销售和售后基本上是分开的.汽车生产商会在不同地区直接建立维修店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消费者如有问题也可以直接找生产商加以解决.近些年,美国也开始出现规模比较集中的销售模式,比如汽车商业一条街.此外,汽车金融、保险、改装等行业渐成规模,从传统的售后怎么写作当中分离出来,还设置有配套的专业人才培养和资格认证制度,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欧盟同样对汽车销售领域传统4S店模式存在的垄断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就在我国起草《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时侯,欧盟出台了《汽车销售怎么写作新法规》.该法规对汽车销售采取开放形式,把汽车销售和售后怎么写作完全分开,允许一个经销商同时写作技巧经营多个汽车品牌,建立起了适应行业新形势的销售模式.欧盟《汽车销售怎么写作新法规》的立法理念和实际操作性相比我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要先进很多.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实施三年,《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应该及时进行修订,借鉴欧美先进汽车行业管理模式,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汽车销售领域的垄断现象不是短时间内可以消除的,需要生产商、经销商、消费者和市场管理者多方面共同努力.2008年7月23日,广州丰田公司通知其全国各家4S店,取消汽车限价和销售点区域限制,以示对《反垄断法》实施的支持,《反垄断法》初见成效.可以肯定,《反垄断法》实施后,我国汽车行业会朝着越来越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向发展.相信《反垄断法》的出台将促使汽车行业规范的更新,经过各方努力,我国汽车市场终会形成一套平衡各方利益的”游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