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点赞:27718 浏览:12940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民刑有分、重刑轻民,礼法结合、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司法的主要特点以及类推裁判、无讼是求、以法治吏等的特征.其形成主要受到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模式和思想意识四个方面的影响,因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在体系结构、价值取向和法律观念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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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成因

作者简介:顾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03-02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以“德”、“礼”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思想强调了君臣共同守法以及执法严明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预防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改造.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也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观.特别值得提出的就是“特权原则”的应用,统治者制定出了一系列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的刑罚原则.如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夫之刑,不著刑书”等等,这种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广泛存在.一方面助长了社会上层权力拥有者对法的蔑视心理,另一方面也使普通大众产生了对法律公正实施的不信任和对权利拥有者的仇视心理.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内容方面来看有“民刑不分,重刑轻民”和“礼法结合、重礼轻法”的特点;从司法制度方面来看主要是“行政监理司法”.

(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内容为刑法,同时也针对民事法律做了相关规定,而对于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施以刑罚.夏、商时期,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开始出现.在夏朝时,统治者规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和刑种.到了商朝,在夏朝法律的基础上对最基本的有关所有权、婚姻、以及继承的民事法律制度做了简单的规定.同时,民事法律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例如婚姻制度中规定了“六礼”以及“七出”、“三不去”.

春秋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使得古代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而这一时期也进行了大量的法制改革,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新罪名和新刑种,如岁刑、迁放之刑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技术不断提高.刑事法律方面规定了重罪十条,并且出现了“八议”和“官当”的特权原则.

隋、唐朝是中国传统法制的定型阶段.隋朝确立了刑部,并且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创十恶制度.《唐律疏议》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法律与道德的相结合.民事法律方面,唐朝统治者对于财产权、婚姻等在前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化的规范;在刑事法律方面,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并且设立了“加役流”的罪名,用以惩罚流刑以上而死刑以下的犯罪..

而到了宋辽金元时期,又提出了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使其更加规范化.如宋朝时规定:“垦田既为永业”,“满五年,田主无自陈者,给佃者为永业”,设立了完备的契约制度.但在这一时期,已经废止的残酷刑罚肉刑再次出现,体现了中国法律制度的衰退.

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主要为刑事法律,但是对于民事法律制度古代统治者也给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由于对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也对其科以刑罚,所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从这一角度看是民刑不分的,同时也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重刑轻民的特点.


(二)礼法结合,重礼轻法

所谓的礼法结合就是道德与法律相结合,也就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西周时期,统治者意识到夏商两朝时期奉行的天罚、神判制度已不足以维系自己的统治地位.统治者认为,只有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向背才能保证自己的地位.而为了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周公制定出了一套行为规范,一般被称为周礼.礼治的基本原则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项原则体现了在宗法等级制度影响下孕育的特权思想,旨在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

儒家在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威化“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儒家的思想正好迎合了汉朝统治者的观点,从而被确定为“官学”.“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等基本原则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一般准则.自此以后,各个王朝基本上都沿袭依礼治律,即根据儒家主张的“三纲五常”作为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依据.比如汉朝时期的“春秋决狱”和“秋冬行刑”都是受到了董仲舒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到了唐朝,统治者接收了隋朝灭亡的教训,更加注重礼法并用.礼法结合、重礼轻法无疑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最为基本的特点.

(三)行政监理司法

中国古代并没有类似于西方的三权分立,并且实行了绝对的集权制度,所以行政监理司法成为了一种必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奏报制度”就是最好的例证,这在一方面可以防止冤案的发生和滥杀无辜的现象,同时也将生杀予夺的大权控制在以皇帝为首的.行政监理司法制度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巩固皇权,保证集权制度的实施;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中国古代的交通、科技不发达,导致行政司法分离的成本太高.

除了上述三个较为明显的特点之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其他一些特征.首先是类推裁判.最重要的例证就是在唐律中规定的刑法原则“类推原则”,就是说当处理某一案件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时,可以采用类推.即:“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其次是以法治吏,从西周开始,在刑事法律中都专门设置了有关官吏犯罪的罪名,专门用来规范官吏的行为,实现对皇权的保护.最后是无讼是求.这种法律意识的提出主要也是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认为“讼”是一件不吉利的事情,并且在内心上贱讼.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成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性质及其发展方向必然受到了社会存在的影响,这种社会存在主要包括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模式和思想意识四个方面.

生产方式

中国古代是以自给自足的农耕生产方式为主、以游牧为辅的社会,农业生产是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内容.因为农业生产要求住所固定以及自给自足的特点,导致了中国古代社会生产方式的内向性和封闭性.它要求限制本地人口与外地人口的相互流通以及农产品的商业化;同时,它更加抵制外来商品的进入.这两个要求导致了以“礼”为主的宗法等级制度的产生和百姓依赖专制皇权并希望其为自己创造安宁的生活.而游牧民族因为必须以牧草旺盛之地为暂时寄居之地因而具有天生的掠夺性,他与农耕民族的经济关系十分脆弱,双方往往诉诸战争.战争使得游牧民族逐渐与农耕民族相融合从而促进了中华民族的融合和法律文化的产生与发展.

社会组织

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宗法等级制度得到了发展.西周时期,周天子实行层层分封的分封制度,通过“附远”的婚姻原则与异性贵族形成了强大的政治联盟.宗法等级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规范形式正是“德”和“礼”,“礼”在西周、春秋是以刑法为后盾的法律规范的代名词,秦汉以后更是成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一方面在立法领域被成文化,另一方面在司法领域成为判案的法理依据.在秦汉以前,宗法等级制度是一项政治制度;而在秦汉后,宗法等级制度更是成为了一项社会制度.宗法等级制度对于社会和“礼”对于法律实践活动的意义使得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充满了色彩.

政治模式

中国古代的政治模式是以权利为核心的.中国古代的战争是以民族斗争为形式的政治行为,政治行为决定着身份.在古代中国,战争和犯罪产生奴隶,于是以暴力为后盾的刑法得到了发展.而以权力为核心的政治模式必然导致政治活动与经济活动的不可协调性.政治行为总是通过法律去干预、支配经济活动.如确定罪名方面有西周的“群饮罪”、法律制度改革方面有战国的“善平籴”、经济立法方面有汉景帝的诏令:“朕亲耕,后亲桑,以奉宗庙粢盛祭服,以天下为先.”等等都是很好的例证.集权的专制政权是自然经济和宗法家族的产物,同时也在维护着自然经济和宗法家族的稳定与安宁.

(四)思想意识

自然经济和宗法家族是中国社会的根基.农业生产活动使人们对“天”具有敬畏之情,而这种敬畏之情正是体现在人们对祖先的崇敬上.而人们对祖先的敬畏之情使中国社会排除了“天罚”和“神判”的法律思想,摆脱了鬼神论,在祭拜祖先的过程中,产生了“礼”.而在春秋以后,“礼”演变成了所有人的宗理观念,而孔子“仁”的思想正是对它最好的概括.在宗理观念支配下的法律实践活动充满着着尊卑、长幼、男女之间的差异性精神.中国古代刑罚原则中的“特权原则”和“恤刑”原则都是很好的体现.孔子“仁”的思想也促进着中国古代法律不断由残暴走向温情,从野蛮走向文明.

三、中西法律文化特点的比较

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受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的影响,导致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特点的差异,其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体系结构、价值取向和法理观念的不同.

(一)两种法律文化的体系结构不同

在古代中国,法律是君主的工具,制定法律是为了实现和保障其有效的统治.自古以来,皇帝的令、制、诏一直都被视为重要的法律形式,各级官吏必须要执行皇帝的命令,而普通民众永远都是法律执行的客体.由此可以看出,在古代中国,法律可以由君主制定,并且可以由君主加以直接执行因为君主控制着国家最后的司法权,而在地方,则由地方各级官吏兼任行政与司法官员,执行皇帝的命令并且执行法律.但是在西方,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统治者的权力和保护普通民众的权利.所有的人都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而法律的制定与执行都有法定的程序,法律是一种脱离人的至高存在.

(二)两种法律文化中的价值取向不同

在中国,由于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礼对于法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宗法等级制度成为法律制定的重要标准,法律常常只是被附加了刑罚的伦常,礼在一定意义上高于法.君君、臣臣、子子、父父成为了永远无法逾越的鸿沟,汉代的亲亲相隐正是对此最好的例证,而这一思想对当今中国的法律制度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西方的价值取向可以说是由财产决定身份和等级,进而影响了权利的分配.因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不是天生和一层不变的,只有财产才能对等级的变化产生影响.因此常常在欧洲的历史上看到卑下的资产者成为高贵的王公贵族的债权人,而这在古代中国是绝对不可能的存在.

(三)两种法律文化的法理观念不同

中国将作为西方眼中的自然法,认为是社会生活的根本准则.这也是中国法律礼法相结合的原因.由于中国是在宗法等级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所以中国人将家庭中的道德伦常看得极为重要.宗法等级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家庭准则和社会规范,因此为了维系这些规范,则将这些准则转化为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从而使得制定出的法律中往往带着伦常的色彩.而西方奉行自然法,认为法是基于人的自然状态产生的,无须人为制定.在自然法论者看来理性就是自然,理性产生自然法.这一思想的提出使得国外法律的制定更为科学,体现了西方法律文化注重顺应自然的核心.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国人民智慧的结晶和文明成果,对中国古代和现代社会的法律都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参考,融入西方优秀的法律文化元素和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制定出了符合现代政治、经济、社会状况的法律制度,切实维护普通民众的利益,为社会的发展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注释:

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

张通.论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法制与社会.2008(11).

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成因.学习与探索.1992(2).

李光宇.中西方法律文化特征之比较.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