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点赞:6382 浏览:1900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为深入贯彻党决策部署、充分保障人民权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以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深化检务公开的核心,明确了案件信息公开和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及内容.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应积极总结相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研究相应的对策.


关 键 词案件管理案件信息公开问题及对策

作者简介:董凯,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72-02

一、案件信息公开概述

(一)案件信息公开的概念

件信息公开是检察机关主动、及时、全面地公开案件信息,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

(二)案件信息公开的特征

1.案件信息公开具有依法性.除《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关规定和表述.

2.案件信息公开具有便民性.社会公众可以在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上查询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及其法定写作技巧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写作技巧人,经过授权后在本地及异地均可查询案件信息和流程等相关内容.

3、案件信息公开具有及时性.由于案件流程节点是不断变化的,因此每日都应由专人将全国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生成的案件信息数据,从检察机关局域网(内网)经由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数据交换平台导出到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外网)上,方便相关当事人、辩护人等即时了解案件情况,充分保障其权利.

4.案件信息公开具有规范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公开法律文书的版式标准和技术处理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以及《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案件信息公开的操作和运行.

5.案件信息公开具有安全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检察机关不应公开,充分保障国家、企业、未成年人及当事人的隐私安全.同时,内外网衔接必须严格依照涉密网导入导出相关规定,从内到外以光盘刻录方式导出,从外到内以国家认可的单向导入设备等保密性能极高的工具导入,确保万无一失.

(三)案件信息公开与案件管理部门的关系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是信息公开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主要负责案件信息公开数据的导出和上传、法律文书公开的审核、辩护人信息认证、案件信息绑定及辩护人阅卷预约确认等工作.

二、案件信息公开中的问题及原因

通过一段时间的实施运行工作,案件管理部门发现,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急需解决:

业务部门办案人员不配合

根据《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及符合规定第十八条的法律文书,均应通过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对外公开.但有些办案人员对于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并不配合,其心理可归纳为:(1)认为案件信息公开没有实际意义,没有认识到其重要性,(2)认为公开相关案件信息会影响案件的审结,(3)认为公开相关案件信息会加大公诉人出庭难度,(4)认为公开相关法律文书会增加社会公众对办案人员挑错的机会,(5)认为屏蔽法律文书相关内容会占用其他案件的工作时间.

基于以上几种心理,实际操作中办案人员出现过以下几种行为:(1)收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后,并未及时送交案件管理部门,使其无法进行“外来文书登记”,(2)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不填录“一审判决生效日期”,或已填录“一审判决生效日期”的案件,将该内容删除,始终不点“流程结束”,导致法律文书默认为“未公开”状态,(3)发送给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公开审核的法律文书,未按要求进行技术处理,无法达到《工作规则》中的公开标准.

(二)案件管理部门人手不足,人员综合能力不高

案件管理部门相对于其他部门属于新成立的部门,需要从其他科室抽调人员来组成.基层检察院工作任务比较繁重,办案部门大量需要精通业务的骨干,导致无法合理分配人手给案件管理部门,从而使其在成立之初便人手不足,且综合能力不高,业务不精.但根据《工作规范》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数据的每日更新.同时,对办案人员提交的经过技术处理的法律文书,还需由案件管理部门中精通业务的人员进行复核,在复核完毕后进行公开.对于本来就人手不足的案件管理部门来说,想要全面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势必会影响现有的其他工作.

(三)软硬件设施不配套

根据《工作规范》规定,对案件信息及辩护人、诉讼写作技巧人网上申请的数据应当采取增量式更新方式,依照涉密网信息导入导出的相关规定,采用光盘刻录方式从内网向外网导出数据,采用国家认可的数据单向导入设备从外网向内网导入数据,并对光盘进行严格规范管理.辩护人、诉讼写作技巧人在申请预约的身份审核时,应提交委托人明、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如为律师,还应提交律师资格证、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或刑事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这些材料均应拍照或扫描成图片文件,打包上传至案件信息公开网管理后台中,然后将相关案件与申请人进行绑定.如果全部按照规定进行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案件管理部门在原有基础上,还应至少配备上传公开数据的外网电脑一台,复制辩护人、诉讼写作技巧人材料的照相机、高拍仪或扫描仪一台,打印查询的打印机一台,刻录公开数据的内网光盘刻录设备一台,导入预约数据的数据单向导入设备一部.但基层检察院财力物力有限,很难在短时间内保新保质保量地配齐设备,且绝大多数还没有完成内网的分级保护,无法满足使用数据单向导入设备的要求.(四)辩护人、诉讼写作技巧人查询、预约沿用老方法

以前,辩护人或诉讼写作技巧人如要申请查阅、复制、摘抄卷宗内容,申请会见、要求听取意见,申请提交证据、材料,可以通过形式向案件管理部门进行预约,然后在相关事项当天案件管理部门才对其身份进行审核.且受理时间、案件进程、强制措施等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告知,某些院还存在随意性,在未经过身份核实的情况下,将信息透露给自称为嫌疑人辩护人或家属的来电人员.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开展后,辩护人或诉讼写作技巧人进行程序性查询或提交申请,均需要现场或异地在案件管理部门进行身份审核认证,对符合条件的,才能提供查询怎么写作,或者提供已经绑定案件的网上查询.该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进行案件信息查询,也进行在线预约阅卷、会见等.但很多辩护人或诉讼写作技巧人还沿用以往的方法,或自行联系办案部门预约,或联系案件管理部门预约.而且,如何确保网上查询的安全,防止案件信息泄露,也是实际存在的问题.

三、解决上述案件信息公开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监督职能,以流程监管及业务考评作为保障

案件管理部门具有对全院案件进行监督的权力,利用全国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全程、统一、实时、动态”地进行管理和监督.以一审公诉案件为例,一个案件的全部完毕并不是起诉至人民法院,而是一审判决生效或者上诉、抗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但系统中的“超期”和“预警”,只涉及审查起诉的时间,只要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系统就默认为案件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的状态,如果办案人员不填写“一审判决生效日期”,案件就无法“流程结束”,而法院的审理情况案件管理办公室是不知晓的,导出的案件信息中流程节点也不会变化,同时法律文书也无法按时公开,从而影响案件相关人员的查询.这时,就需要案件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其作为案件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督促办案人员配合案件信息及法律文书的公开.

笔者建议案件管理部门这样操作:第一,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指导对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操作,以及对法律文书中相关内容的屏蔽,要求办案人员遵循“谁办案谁审核、谁把关谁负责”原则,加强公开审核,做好风险评估,规范完整地填录案卡信息,确保案件程序性信息完整、准确.第二,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积极沟通,每周统计已判决案件数及一审判决生效数,随时掌握判决情况,同时要求公诉部门及时提交案件管理部门刑事判决书进行“外来文书登记”,对已生效判决要求公诉部门进行法律文书公开工作,然后在“流程结束”.第三,办案人员怠于配合案件信息工作的,先进行口头通知,仍不配合的,对相关案件进行流程监控,下发“流程监控通知书”,并在部门及个人业务考评得分中扣除相应分值,从而起到督促作用.

(二)选调优秀人才充实案件管理部门,培养专业化信息公开专员

目前,案件管理部门人员相对匮乏,且同时具有电子信息专业技术、检察业务办案经验及案件管理能力的人才更是凤毛麟角,根本无法由专人负责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如何合理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使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有效开展,笔者建议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扩大案件管理部门编制.基层院案件管理部门除领导职位外,至少应配备五名人员,包括流程监管员两名,统计员一名,案件信息公开专员一名,内勤一名,且聘任制人员不得超过五分之一.第二,从其他科室选调优秀人才.案件管理部门配备的人员大多是新录用或临近退休的人员,无法满足精力和经验的双重保证.故应当选调工作五至十年且具备检察资格的优秀青年人才专门负责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第三,优化短板,培养全才.可以从检察技术科室借调电子信息技术专业人员,对负责案件信息公开专员进行操作培训,使其将检察业务及电子信息技术进行有机结合,融会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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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相关软硬件配置,改善信息公开工作环境

要解决绝大部分案件管理部门硬件“基础差,底子薄”的问题,应从三方面入手.第一,高度重视软硬件设施的作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是检务公开的核心内容,必须认真对待这项工作,不能存在应付心理.作为纯电子信息化工作,其对软硬件要求极高,必须抓紧软硬件的更替,跟上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整体步伐.第二,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可与地方财政沟通协调,申请专项拨款,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获得所需硬件设备.也可院内自行协调,用库存的新设备替换现有的老旧设备.第三,加快分级保护进程.在硬件设施配置完毕后,尽快实现内网的分级保护,达到使用数据单向导入设备的标准,确保案件信息安全,正常开展辩护人、诉讼写作技巧人网上查询、预约工作.

(四)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尽快适应查询、预约的新模式

任何转变都会有一个适应过程,案件信息公开不仅仅是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自己的事情,还需要诉讼参与人的配合.如何改变原有的查询、预约套路,使案件管理部门和辩护人、诉讼写作技巧人、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尽快适应新的查询、预约模式,笔者建议分三步走.第一步,制定相关制度.由各院案件管理部门在高检院案件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各省市院内部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院自身情况,制定更详细、更切合本院实际的查询、预约相关规定.第二步,印制操作手册.由于新的查询、预约模式为网上操作,很多申请人不一定能熟练操作网页,很可能导致诉讼权利无法及时有效的行使.因此,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将操作步骤、操作规范等印制成册,免费发放给申请人.第三步,严格执行.以上两步完成以后,在案件管理部门发布公告,对外公布实施该规定的时间.对实施后不符合条件的查询、预约申请,无特殊情况一律不予受理.在发放案件信息公开网站账户和时,应要求申请人签订承诺书,承诺严格保管账户和,保证案件信息安全,绝不利用已知信息散布谣言,影响案件进程.

总之,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积极顺应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要妥善解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还需要案件管理部门以运行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督制度化、公开透明化为目标,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不断创新,与其他业务部门、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群众通力合作,确保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取得怎么写作人民群众的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