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实施《汽车品牌销售办法》再临大考

点赞:32553 浏览:14724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今年8月1日,我国的《反垄断法》开始实施.该法实施之前,围绕《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争议一直不断.

从7月中下旬开始,广州丰田表示放开了管制,取消了最低限价,而且放开了对跨区销售的禁止,同时还取消了针对消费者的零部件销售限价,以及区域销售的限制.

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也表示: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为遵守《反垄断法》,已向经销商发布了关于“废除限价限区的规定”.

厂家的动作让人们更加相信《办法》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在8月1日之前,《办法》必须修改为《反垄断法》的实施让道.实际上,《办法》早到了该修改的时候了,但并非因为《反垄断法》的实施,而是因为《办法》确实存在弊端,目前汽车流通协会正在拟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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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根据《反垄断法》,法律规制的特定对象主要有四种:一是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经营者集中;四是行政垄断.

首先汽车行业不存在垄断的问题,中国前三家最大的汽车生产企业的国内汽车市场占有率总和不足50%,只要汽车生产企业不组成“卡特尔”(由一系列生产类似产品的独立企业所构成的组织,是垄断组织的一种形式),企业并购达不到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范围,就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汽车行业的经营就不违反《反垄断法》.


在反垄断法的第七条中明确规定:“等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怎么写作的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这条的内容是说: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不是《反垄断法》规范的行业和企业.汽车品牌销售属于专营专卖范畴,对其监管和调控的政策是《办法》,是依法经营,否则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前《办法》必须修改,目前没有修改说明这两个政策、法律之间不冲突.《办法》的所有规定都可以继续实施,企业营销政策不必为此进行修改和调整.

上述企业宣布经销商自主定价等行为,无疑只是他们抓住时机的一次宣传.有人说如果经销商愿意,可以把汽车卖到10元钱一辆.这不过是一厢情愿的想法,因为最终的定价权还在厂家,经销商不是从厂家免费获得产品,而是需要花钱写的.

有人用反垄断法规定的不许制定零售最低价、不许禁止跨区域销售为由,攻击《办法》,其实《反垄断法》的这些规定的前提是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汽车行业的竞争极充分,没有一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汽车企业之间也没有“卡特尔”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规定最低限价和限定销售区域的目的是抬高,坑害消费者.没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营专卖行业的企业规定最低限价和限定销售区域,是为了保护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利益.《反垄断法》的这些规定的前提条件与汽车行业的现状不一致,因此对汽车行业的经营起不到限制作用.而其它对《办法》违反《反垄断法》的指责,如反对建立4S店等就更是毫无道理的了.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市场上的“黄牛”大大减少,市场秩序大大改善,消费者被坑被骗的情况也大大减少,因此它是个好政策.但是为什么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政策呢?全国乘用车联席会认为,这个政策实施以来,汽车大市场逐步衰落,没有工商总局发的汽车专营的营业执照的人就不能合法卖车了,这样就得罪了很大一批人,另外少数经营不好的汽车经销商也拿《办法》出气,这是《办法》出台以来就始终遭受攻击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