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点赞:3243 浏览:840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近年来,工程造价作为建设行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因项目参建各方的原因,产生的工程造价纠纷也日益增多.如果事前控制易产生工程纠纷的项目,并及时分析这些项目可能造成纠纷的原因,尽早规避就会减少许多不必要的工程造价纠纷.

【关 键 词】工程造价;纠纷处理

近年来,工程造价作为建设行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因项目参建各方的原因,产生的工程造价纠纷也日益增多.现实情况中,许多造价人员、业主、承包人往往不知道工程造价纠纷如何去化解,而是将问题拖到最后,直至对簿公堂.如果事前知道易产生工程纠纷的事项及分析这些事项的方法并加以预防、化解,就会减少许多不必要的工程造价纠纷.

1工程造价纠纷的产生和预防

工程造价纠纷是指工程建设中当事人因对工程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变更签证、计价依据执行、造价调整文件等不同认识引起造价纠纷.现实工作中,具体涉及工程造价的纠纷大多数是多种因素交叉造成的纠纷,例如赶工纠纷涉及工期进度和工程质量等,需要我们认真思索、分析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有关条款,我国对的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市场调节价的定位主体是经营者,形成的途径是通过市场的竞争.工程造价是通过招标投标的竞争手段,依据市场的调节而形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定,应属于市场调节价.而目前我国大部分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工程标底和企业报价的编制和审批,通常都是按照各部门各地区发布的工程定额和相应的费用为基础开展的,评标、定标时中标价也是在接近标底的一定范围内确定的.这一做法,不能充分地体现市场的竞争,也不利于施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等.随着我国对投资体制深化改革措施的出台,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将随之发生重大的变化.工程造价逐步由原来以国家发布的指令性定额定价转变为国家定额指导下,按企业个别成本确定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在合同中确定工程造价的新计价模式.总而言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工程造价现已变国家定价为主要由市场形成造价的机制,计价基础也变社会平均成本报价为工程个别成本报价,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由承发包双方合同定价.

在上述背景下,工程造价纠纷的产生不可避免.纠纷是不正常情况,不但影响了双方的友好合作,而且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纠纷,处理起来必然会耗费精力和财力,增加负担.因此,事先采取各种预防措施是避免产生纠纷的有效方法.预防措施的采取同时也是一种自我保护措施.合同漏洞是产生合同纠纷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就预先考虑到如何防范合同纠纷的发生,主要从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和详细订明合同条款来入手.合同条款的详细罗列,就可以防止合同漏洞的产生.合同内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成立的.在订立合同时,就须先考虑到如何避免纠纷,或者在合同纠纷发生时如何顺利解决的程序和方式,对合同中容易出现歧义的文字进行解释等,使一旦合同纠纷发生后能依据合同约定得到顺利解决.

工程造价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工程造价的论文例文 大学生适用: 学士学位论文、自考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61 写作解决问题: 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任务书、论文题目 职称论文适用: 刊物发表、高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经典题目

2工程造价纠纷的处理

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友好合作不仅是合同成立的基础,也是合同顺利履行的保证.纠纷发生后,能够协商解决,这是最理想的,也不会对双方的友好合作和顺利履行合同产生影响.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就要通过调解解决.调解不成,就会“对簿公堂”.一旦一方将纠纷提交到法庭,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合作势必会受到极大的影响,甚至会“反目成仇”,合同就更谈不上顺利履行了.

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相互交叉,对纠纷的处理采用如下思路:遵从合同、查阅书证、调查物证、诉诸权威,即工程造价纠纷处理“四步法”.

第一步,遵从合同.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在工程合同造价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在合同或者签证中的特别约定,有的约定是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有的双方约定了合同价款计算的依据是当地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也有的是直接约定了工程的单价.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当事人会提出要求撤销或改变原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任何人均无权自行选择和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

受合同法律关系的制约,工程造价争议首先是一个合同问题.即一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造价,是当事人经过利害权衡、竞价磋商等博弈方式所达成的特定的交易,而不是某一合同交易客体的市场平均或公允.因此,只要不是出现法定的不能或无法适用合同条款的情形,工程造价纠纷处理就应当遵循从约原则.

第二步,查阅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记载或表达的内容来证明事件事实的证据.工程造价纠纷中书证非常多,如:合同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图纸、工程说明、各种施工指令、工程签证、来往函件、会议纪要、变更指令、验收报告、施工日记等.涉及书证是否真实、有效,一般由法院判定.造价工程师无法判定真检测的,只需提供参考单价供判定真检测后采用单价.有瑕疵的书证,如未按合同约定签字盖章,仅有签字无章,或有章无签字的情况.可列出一个参考,待有关方面查明书证的有效性后再确定是否按参考计价.

第三步,调查物证.一切物品均是客观存在的,都有自己的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因此,凡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质量、规格、损害程度等来证明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及痕迹,即称为物证.工程造价纠纷中建设工程本身就是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证.调查物证的一般方法有:观察法.指造价人员亲临施工现场,对有关造价事项进行实地观察,调查了解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发现疑点,验证事实,核实实际工程量.开挖法.指造价人员会同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到工程现场,对有疑点的隐蔽工程进行挖开核实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的方法.开挖法比较直接,容易验证出问题的真检测,但工作量大.测量法.即造价人员深入工程现场,对照施工图纸,实地测量有关工程量,计量有关器材物质数量,确定核实项目工程结算工程量与造价真实性、合理性的一种审核方法.在通常情况下,工程量的增减均有建设单位或施工方的工程变更单,经对方确认后进行施工.但具体实施中,在发生增减工程量或变更工程量时,双方口头约定的情况,事后无变更单或记录,由此常常发生新的纠纷.这类问题的解决,可以采用对工程量的增减进行测定或鉴定的方法进行,以鉴定结论为依据进行处理.在现场鉴定中,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对鉴定或测定工作进行监督,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第四步,诉诸权威.权威包括两方面:一是法律权威,即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二是技术权威,即相关计价依据.在工程造价纠纷处理实践中可以发现,工程技术问题往往与法律问题紧紧联系在一起.对于只懂工程造价的人员来说,要解决该类难题的对策是:通过书本、网络等获取相关的知识;虚心向法学专家、律师等人求教;实在确定不了的问题,不作判断,在“鉴定说明”一栏中说清症结,由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