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生效,《物权法》给业主带来了什么?

点赞:7083 浏览:2376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正是由于房地的分离及我国的现行体制,也就注定了《物权法》不可能成为解决中国房地产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物权法》的重要意义不在于能否“包治百病”,其作为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大法,社会意义远大于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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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经过13年立法历程、8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国《物权法(草案)》将从这一天起正式生效.

从今年3月16日草案的通过到10月1日《物权法》的正式实施,经过近7个月的磨合,被称为“中国第二宪法”的《物权法》将为业主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原本在持有物业过程中曾出现的种种纠纷是否能迎刃而解《楼市》记者带着业主们的疑问向法律界的人士进行了求证,在这部法律即将生效之际为业主解开心中迷惑.

车库所有权仍属开发商

谢鹏是朝阳区东部某小区的业主,2006年10月16日入住后一直租用小区车库,每月向物业公司交240元钱.今年8月16日开发商突然通知他购写车位,开价十多万元,不写就不准他将车停入车库,否则每次处以2400元的罚款.谢鹏不解,找开发商交涉几次都没有结果.虽然《物权法》对车位问题作了单独规定,其中指出,“小区会所、车库、绿地如无约定,则归小区全体业主”.但是谢鹏还是不明白,他们小区车库的产权是属于开发商还是小区所有业主,这一点该怎么界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曾介绍,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写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赠.仁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孟宪生解释说,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

北京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健指出,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而针对实际生活中由于开发商和业主信息不对称,许多开发商利用“协商”机制在格式合同相决定车位归自己所有的情况,孟宪生指出,可以通过具体的地方条例来补充完善物权法的规定.

业主维权业委会法律地位如何诠释

“我很担心一旦有法律诉讼,业委会很难协助业主维护权益.因为我看《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赋予业委会法律主体地位,《物权法》虽然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权能,但其是否享有诉权却没有明确规定.”海淀区光大家园业委会主任陈兵说,他担心的正是《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该条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同陈兵一样,许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都存在疑虑:一部这么重要的法律,为何不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物业专家舒可心向记者表示,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组织和个人是法律实体,跟我们说的业主委员会不同,是市场主体.业主委员会作为一个诉讼主体,它的资格早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界定.只要符合《民法通则》中说的“其他组织”,就有诉讼权.

对此,孟先生对《楼市》表示:“现实案件中,业主委员会实际具有了诉讼权,最高人民法院也做出过相关解释.”同时,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该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句话一方面有利于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在事实上赋予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的地位.


“也就是说,业委会既然可以成为被告,那么它也就有资格成为原告.”北京兴航律师事务所的贾霆律师说.

《物权法》未必包治百病

自从重庆“最牛钉子户”吴苹一家被媒体后,全国各地的拆迁“钉子户”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公众视野内,伴随着“钉子户”的出现,是各地紧赶慢赶也要在10月1日《物权法》生效前完成拆迁.根据《物权法》,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个人所有的房屋,其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随意征收,除非开发商和权利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有人欢呼:“《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

但是实际上,《物权法》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拆迁是给予支持的.所以,要想保护好被拆迁人的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是关键.“‘公共利益’十分重要,因此,政府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必须谨小慎微.”舒可心表示,“我个人认为,公共利益应该由人民代表大会来界定.因为人大是由人民选出的,它能代表人民的意志.”

虽如此,被拆迁户毕竟是弱势群体,正如《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表示,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是不涉及公共利益,但这条理由不能成立,江平反问:“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

江平认为,在中国,几乎每一个强制拆迁的背后,都有公共利益的身影,并不是谁说这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公共利益了.这一问题不是《物权法》所能解决得了的,这是一个社会系统运行的体制问题,只有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多考虑一个个“人”的切身利益时才能实现.

《物权法》有着自己特定的调节范围,不能“包治百病”.

业内人士分析,中国的房地产其实只是相对的房产,因为土地是国家的,正是由于房地的分离及我国的现行体制,也就注定了《物权法》不可能成为解决中国房地产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

而也有专家表示,《物权法》的重要意义不在于能否“包治百病”,其作为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大法,社会意义远大于法律意义.

“有人说《物权法》的规定比较粗,但我看来,这是一大好处.有利于一种法律意识和‘契约’思想的形成.”舒可心说,“《物权法》不仅明晰了物权,更重要的是它掀起了一个巨大的普法浪潮,人民的普法意识逐步加强.物权法经过13年8次审议,作用已经超越了单一的一部法律.”

正如《物权法》起草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所说,《物权法》诞生的最重要意义在于,它将使社会更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对人的保护.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发展权等,但核心是财产权.财产是一个人生存发展,保持尊严的物质前提,没有财产权的人权只是空中楼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