拷问中国企业的商业

点赞:20054 浏览:9282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无论是评价三鹿奶粉事件还是全球金融危机,温家宝总理都曾推荐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强调企业家要有“道德的血液”.

2009年6月15日,施恩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致歉声明.

施恩公司在两份声明中首度公开承认,“施恩公司、包括施恩品牌完全由华人拥有”,消费者一直以来视施恩为洋品牌、洋奶粉其实是一场误会.一时间,舆论大哗.对经历了去年三聚氰胺事件剧烈震荡,正在快速恢复元气的中国乳业来说,施恩奶粉事件无疑是重重一击.

一波三折

此前,北京市民郭利向媒体反映称,去年他的孩子在食用施恩奶粉后出现身体异常,经自行送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结果显示,有的施恩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超过国家限量值100多倍.而这几个批次的奶粉,不在国家发布的施恩超标奶粉批次中.郭同时质疑施恩奶粉“100%进口奶源”及其所宣称的“美国商标”.

施恩公司随后发布声明称:“该消费者(指郭利)所送检的产品生产日期是2008年3月17日,为2008年9月14日(三鹿奶粉事件)之前生产的产品,对于2008年9月14日之前生产的产品,公司已经按照国家9部委的要求进行了无条件的全部召回并做了无害化销毁处理.”

谁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中国奶协前常务理事王丁棉紧接着曝料,施恩的奶源并非其宣传的“100%进口奶源”,而是部分来自广东雅士利公司的山西奶源基地.

施恩奶粉被检有毒尚未得到最终结论,施恩再陷官司.另一林姓消费者将施恩告上法院,其起诉理由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林姓消费者曾于6月8日在超市购写了3袋施恩婴儿奶粉.但他发现,自己购写的奶粉上标有“100%进口奶源”的标识.而在同一超市内,有包装类似、但未标明是“100%进口奶源”的施恩奶粉,其产品包装和部分标有“100%进口奶源”的奶粉类似,极易误导消费者,这种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欺诈行为.

三聚氰胺、奶源门、身份门,深陷其中的施恩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一系列事件也再次唤起人们对2008年三聚氰胺风波的集体记忆.

也许正因为如此,围绕着“100%进口奶源”和“美国公司身份”,国内媒体和消费者进行了罕有的热切关注和悉心查证.

资料显示,施恩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金1.55亿元,法定代表人张利钿,股东分别为雅士利集团公司、美国施恩国际有限公司、施恩营养品国际(新加坡)公司,商标持有人为美国施恩有限公司.值得一提的是,雅士利的法定代表人张利桐,与施恩法定代表人张利钿是兄弟关系.

而来自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消息,在美国食品生产企业数据库中并未发现名称为Scient(施恩)的企业.FDA经过调查发现,不仅没有在美国国内搜索到具备生产、研发婴幼儿奶粉资质的“施恩”公司,而且“与Scient公司注册地址相同的企业,出现在他们的注册医疗器械数据库里”.

至此,施恩的真实身份终于浮出水面.

商业诘问

“施恩事件”再次拷问中国企业的商业.

有媒体评论,施恩奶粉事件的本质,是当事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刻意“忽悠”消费者.不管是广告宣传上的模糊操作,还是穿上外资品牌的“洋马甲”,施恩无非是想借此提升市场竞争力,多卖些奶粉,获取更高利润.但这家企业的领导者不曾想到,或者不愿意去想的一个问题是:一旦消费者发觉上当,因为被误导而产生深切的被欺骗感,可能会抛弃施恩这个品牌.而当品牌价值急剧缩水之后,施恩的长远发展之路也将多歧.

“诚信是质量的道德基础.不讲诚信的企业是生产不出消费者满意的产品的.”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孙波告诉记者,刚刚推出的质量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正是国家激励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的重要举措和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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虔诚是金.品牌价值的累积需要经年累月的努力,需要靠虔诚的付出去赢得回报.

一名消费者如果购写了一个不诚信公司的商品,他会告知亲戚朋友,形成合力,这对品牌的负面影响相当有力.

无论是评价三鹿奶粉事件还是全球金融危机,温家宝总理都曾推荐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强调企业家要有“道德的血液”.

俗话说,施恩必有福报.然而,施恩公司的做法却违背了起码的商业操守,引起了消费者的公愤.

以德养生,以德养心,以义止利――中国传统经商文化的商道中人修身之本,或许能疗救施恩奶粉事件中已然破损的商业.

“社会才是企业利润的真正来源.每一个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家,都要清晰地认识到这一点.”苏勇教授告诫商道中人.

法律维权新路

施恩事件是在被中国奶业协会称作“为乳和乳制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的一起重要事件.

施恩事件不应被仅仅看作是一场“误会”.

“中国的消费者已经开始决定企业的命运了.”长期致力于研究公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中国社科院刘俊海研究员提醒.

“千万不要认为中国的消费者容易对付.”苏勇教授对此持同样观点.对施恩事件的法律意义,大都律师事务所王贝律师对记者直言:施恩奶粉涉嫌隐瞒事实、误导消费者,属于欺诈行为.

他认为,对消费者而言,消费欺诈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使其不能通过交易行为获得满意的产品和怎么写作,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经营者进行双倍赔偿.

近年来,尽管打检测声势不减,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检测冒伪劣商品日渐增多,食品、家用电器、药品等无一幸免,严重威胁到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弱势地位,具体表现为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完全、不彻底,不真实,不对称.”王贝分析认为,“消费纠纷一般数额较小,许多消费者考虑到维权的成本问题而放弃了争取权益的斗争,这就使得经营者从事不法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大大超过其支付的成本,由于这种赔偿机率的存在,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就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公益诉讼制度,赋予以原告地位,要求生产者按其生产量可能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所得的赔偿金如无现实损害,可建立消费救助基金,用以启动消费者公益诉讼.”王贝律师强烈建议.

6月19日,施恩方面称,施恩委托奶粉加工厂所在地山西省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证明文书,证实“基粉全为进口奶源”.

据《新京报》6月21日报道,施恩公司已表示,施恩奶粉目前只在山西该工厂委托加工,没有其他加工厂.此外,施恩还表示,之前消费者林先生诉施恩“虚检测宣传”案已于19日撤诉.林先生称,撤诉主要因为“与各方间充分沟通,已消除误解,案件已无诉讼必要.”对于撤诉是否因被施恩收写的质疑,林先生的委托律师彭剑表示,无论是原告还是写作技巧律师,他本人都问心无愧.

选自《中国质量万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