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

点赞:25186 浏览:11808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主要介绍了我国增值税财税合一的税务会计模式,该模式核算下存在的以及对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改进办法.

关 键 词:增值税,税务会计,会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6-0205-02

1增值税会计模式

目前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税务会计模式有三种,即以英美为代表的财税分离模式,以法德为代表的财税合一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混合型税务会计模式,我国该采用哪种税务会计模式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是国家的,利润也是国家的,企业和国家利益时完全一致的,因此,当时是完全的财税合一模式,1994年我国进行了增值税的税制改革,明确了我国税制走税收国际惯例的方向,1999年我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记录各个会计要素,不再依附税法,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走向分离,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纳税时应当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税款.这些迹象表明我国已经明确的选择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会计模式.但我国的国情和英美等国不同,虽然是财税分离模式,但不可能等同于英美的财税分离模式.所以,我国税收会计的研究重点在于分离度,或者说是财税分离模式下的协调发展.

美国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税务会计就等同于所得税会计,我国是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的双主体税制,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将近占一半,我们应该加强对增值税会计的研究.将我国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相比较,我们会发现,其实我国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模式是财税合一的,财务会计处理是跟税法保持一致的.

2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和所得税相比,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并不多,其实也并不需要像所得税会计那样严格实行财税分离模式,但增值税这种财税合一模式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2.1背离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

增值税的会计内涵是它是企业的一项税金费用.增值税和营业税、消费税一样,都是流转税,是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定价时已经把增值税的税负考虑在内并构成企业的成本费用,只不过在或进行会计处理时将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款、税款分开,这样企业的成本费用不再包含增值税.这样处理容易使人误以为增值税不会影响商品和企业利润.实际上商品的定价,除了成本因素外,还要考虑产品的供求弹性,并根据两者差异来决定税负转嫁的难易程度,因而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不能只考虑增值税是价外税这一税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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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的情况下,按照税法的规定,采用价税分离的模式,不含税价款计入货物成本,税金作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如果进项税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则计入所购货物的成本.这样就造成了同一会计主体因货物来源不同或使用方向不同而使其相同货物具有不同的成本,造成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另外,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如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即使以相同从同一供应商处购入相同的货物,其购货成本也可能不同,进而导致了其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损益的不可比.

另外,销项税的确认一般是以的开出时间为准,而进项税的准予抵扣时间是取得专用90天内到税务进关认证手续的当月,按照这种抵扣方法确认的可抵扣当期进项税额与当期销项税额难以配比.

3对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

从理论上看,增值税应当作为一项费用进入当期损益,但是增值税价外征收又使得增值税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如果增值税费用化就要求将增值税改为价内核算,这势必给增值税的征管带来很大的难度,违背了增值税价外征收的初衷,因此在现行的税收征管方法下实行增值税的价内核算的可行性不强,增值税费用化的核算还要加以时日.但我们应该相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还增值税以本来面目是迟早的事情.本文试图在目前增值税价外征收的基础上,对现行的核算方法改善一下,尽量使增值税的核算比较完善.

3.1会计科目的设置

增设一个“待抵扣进项税”,用来核算会计和税法之间因进项税金确认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会计上核算物资购入的时间是取得原始凭证,而税法确认进项税的时间是取得专用90天内到税务进关认证手续的当月,两者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差异.在实务中,很多企业怕麻烦,都是在专用认证后,物资采购和进项税一起核算,这必然会造成财务信息报告的不及时性.在专用没有认证前,先计入“待抵扣进项税”,待满足抵扣条件后,再从“待抵扣进项税”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增设一个“增值税费用”,用来核算会计和税法之间进项税的确认口径差异,也就是所得税会计以前所说的永久性差异,包括一切不满足抵扣条件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增值税损失等.进项税在这种账户设置模式下,企业只要购入物资,都可以核算进项税,如果进项税符合抵扣条件,从“待抵扣进项税”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如果不符合抵扣条件,则从“待抵扣进项税”转入“增值税费用”或直接计入“增值税费用”,这样,企业取得物资的成本都是不含税,资产的价值就建立在可比的基础之上.如果把增值税费用化,就将“增值税费用”转入“本年利润”,做为当期损益来处理,此时,资产成本都不含税,这样改革后的信息更具备可比性.

销项税,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并不大,主要就是确认时间差异,可以增设一个“待确认销项税”,只要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产生了增值,就确认“待确认销项税”,待符合税法确认时间后,再从“待确认销项税”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2实务应用

例1,企业外购一批材料:第一种情况,取得专用,价款10000元,税1700元,第二种情况,没有取得专用,价税合计11700元.

如果按照以前的做法,在第一种情况下,材料成本为10000元,在第二种情况下,材料成本为11700元.企业同样支付了11700元,只是因为税法的规定,没有取得专用不得抵扣进项税才造成了材料成本的差异,可见税法已经影响了财务信息的报告.如果采用上文中提到的方法,在第一种情况下:

借: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在第二种情况下:

借:原材料10000

增值税费用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期末,将“增值税费用”转入“本年利润”.这样,材料的成本都是10000元.

例2,企业分期销售一批产品,价款30000,税5100,分3个月收回.

按新会计准则,销售产品时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增值也已经实现,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义务的确认时间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我们此处可以使用“待确认销项税”.

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待确认销项税5100

合同约定收款日: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应收账款11700

同时,借:待确认销项税1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

例3,企业销售一白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0,期限6个月.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收到的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包装物的押金,应并入当期缴纳增值税,但按会计规定,并没有资金的运动.押金这块业务比较复杂,但增设会计科目后,就简单了.

收取押金当期要确认销项税:

借:增值税费用1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

包装物到期,如果没收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11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1700

包装物到期,如果归还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1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