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社会责任

点赞:17967 浏览:8186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作者简介:吴镇西(1985-),男,江西师范大学20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经济学.

摘 要:很多人认为有了《侵权责任法》,我们的受害人就在法理上高枕无忧了.其实不是,很多的时候我们的受害人就是在法律完全执行的情况下也得不到真正的保障――比如说三鹿奶粉案.那么在这个时候如何保护我们的受害人就成了一个问题.要不既不能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也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这个问题就是我们的社会责任的问题.因此建立相应的社会责任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是有必要的.

侵权责任法的社会责任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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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社会责任;风险型社会;新社会契约论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5-0231-02

1问题的提出

三鹿奶粉事件可谓是全国共知的一件大事.大量的儿童受害.据报道,三鹿奶粉中受害者大部分是下层老百姓的后代.他们无力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及后期的护理费用.很多的家庭因此破产乃至负债累累.据报道,三鹿破产后,三鹿集团并没有多少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三鹿除了能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以外,几乎没有剩余了.这就意味着普通债权是得不到补偿的,那些受害者的家庭也不能幸免.我们看到的景象是很多的家庭破产过着惨淡凄凉的生活.最为严重的是有病不得医,留下永久的后遗症.这个事情向我们提出一个严肃的问题.《侵权责任法》就摆在我们面前,而我们对受害者却丝毫不能救济.对于这些受害者来说,《侵权责任》就犹如一张废纸,毫无作用(价值)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怎么才能消除这种现象呢?这里边就牵涉非常关键的问题――有关社会责任的问题.

2社会责任的含义及其历史沿革

亚当斯密是一个自由主义论者,主张采取的是“自由放任”的政策.他认为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在其的思想中政府是充当一个“守夜人”的角色,政府一般不得干涉个人的经济行为,除非个人的经济行为已侵害了他人的利益.亚当斯密讲求的自我运行,自我责任作为一个坚持自由意志的自由主义者,亚当斯密很少论及社会责任.亚当的自由主义思想受到自由主义者们的赞赏与推崇.由其作为奠基的古典政治经济也繁荣一时,成为资本主义的主流经济学思想.虽然其的古典经济学在大卫李嘉图那里就告一段落,取而代之的是以萨伊马尔萨斯,西斯蒙第等人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庸俗经济学,但在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思想上,他们并未改变.自由主义思想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对于社会责任的论述,也就非常之稀少,但这并不是对于社会责任,他们毫无涉及.虽然他们也谈论了些关于如何救助穷人,但那时他们很少把这些救助提高到现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这个高度上来.在他们看来对于穷人的救助不是国家应有的义务而是对于穷人的恩惠与施舍,而受救助人获得救助也不是他们应获得法定权利,而是接受了一种施舍,人格也会因此受损.他们不主张乃至反对社会责任,强调自我责任.就像马尔萨斯所说“济贫法还经常对劳动市场产生障碍,给那些不依靠救济的自谋生计者增添许多麻烦.”这也告诉我们社会责任不是至始就有,更不是无中生有,而是一个从无到有的社会发展过程.这个社会大背景就是资本主义有自由自身的因素,也有很多的社会因素.他们的典型代表人物凯恩斯让认为就算人们愿意为了很低的工资工作,还是有人找不到工作.这也是凯恩斯称之为的“非自愿性失业”.凯恩斯认为不充分就业是有效需求不足.这些经济学理论,在此就不做叙述.自从凯恩斯主义诞生以来,古典自由主义就退出了历史舞台.人们也开始发现个人并不是如自由主义所说的那么能够自我选择,自我管理.其实个人的行为很大一部分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比如说缺乏必要的生存资本.人们并不是那么的自主了,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找到工作.人们开始关注社会因素,从此集体主义与国家主义开始诞生.凯恩斯主义就是典型的国家主义.凯恩斯主义抛弃了古典自由主义的放任的政策,采取了积极的国家干预政策.凯恩斯主义通过国家来干预人们的经济生活.自此,国家也就承担起了救助贫困和能予社会保险的社会责任.从此社会责任成为国家的应尽义务,享受国家救助也成了一般个人的法定权利而不是接受恩惠.这个关于社会责任的行为在《贝里奇报告》后的英国发展到了顶峰.这个国家号称要建立一个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在福利的思想中,他把社会责任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极致.虽然在此以哈耶克弗里德曼为代表新自由主义对社会责任有所冲击,但是根基并非受影响,而且新自由主义并不完全否定社会责任,只是反对包办一切,妨碍个人自由的极权主义.行文至此.有一疑问,经济学家能够由提倡个人责任发展到社会责任,那么为什么我们法学家们不能这么做呢.时代在变化,社会在发展,我们法学界不能固守成规,而是与时俱进,建立新的法学理论.有人可能会说既然在社会责任上,福利思想中的社会责任与侵权责任法中的社会责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具有通性,那么我们何不借用呢?我认为借鉴是可以的,但借用是欠妥的.虽然在共性上是相同的,但毕竟侵权责任中的社会责任具有自己的个性.那么我们就要义不容辞的发展我们自身的理论而不是全搬经济学中的观点,因为法学毕竟具有其自身的个性和研究思想.有人可能要问“你口口声声说侵权责任中的社会责任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有不同,即不同在什么地方呢?”下面就此问题做一个简单的解释.


3侵权责任中大的社会责任与一般意义的社会责任的不同及其发展的社会背景

侵权行为中的社会责任与福利思想中的社会责任最本质的不同,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同就是侵权责任中的社会责任中发生侵权行为,并且还要穷尽私法上的救济才产生,而福利思想中的社会责任的发生是不需要侵权行为作为必要条件.有一些福利中的社会责任是无条件的,只要符合条件的人都能享受到.比如社会救济,还要一部分是有条件的,比如说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要求缴纳保险费用并被保证的.因为发生的原因不同,所以其产生的后果与承担的方式也就不相同了.一般来说社会救济层面广,但是其水平很低.一般只能解决被救助者的基本生理需求,比如说吃住,也只有温饱水平,最主要的一点是根本不或很少救助昂贵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是具有较高水平,但是其具有一个很明显的限制条件-只有参加了保险的人才能接受社会保险.而今,有关侵权责任法中未有规定社会责任.至于其如何承担,承担多少的问题更是没有论述.在此,我给出自己的一个观点.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社会在由国家承担使被受害者恢复到一个状态中去,至于到达一个怎样的状态将在后文讨论.这种状态不等同于福利中制度中的状态.既然侵权责任中的社会责任无论从起因还是承担方式上都不同于福利思想中的社会责任,那么其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应与福利思想的社会责任有所不同.既有不同,我们就应建立我们自己关于侵权责任中有关社会责任产生和合理性的理论基础即为什么要由社会来承担这部分的责任.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得先考察一下其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大背景.在考察这个社会大背景时,我们采用了不同于经济学的视角,我们的视角是从传统型社会向风险型社会的进展.这里,我解释一下什么是传统型社会与风险型社会.传统型社会指的是社会流动性小,结构较为稳固,社会变迁极其缓慢,社会变动小,拥有比较稳定的社会大家庭的社会.1840年以前的中国就是一个典型的传统型社会.其主要的特点就是:

(1)社会各层之间流动非常小,无论是横向的,还是纵向的,也无论是地理空间上的,还是身份等级上.由于传统型社会中交通运输业的不发达与等级观念严重,社会流动性很小.

(2)社会变迁极慢,从秦始皇得到1840年中国二千多年了都未发生很大的社会变化,还是铁板钉钉子的皇权社会,没有什么变化.社会变迁慢就带来了其第三个特点.

(3)社会结构稳定,社会变动极小.

(4)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典型特点,家文化.传统型社会的这些特点带来一个结果-传统型社会性很高,个人遭受意外侵权的可能性很小,就是不幸遭受意外侵权,那也有大家庭能够在其后支撑着他.因此在传统社会中,一般不会牵涉到社会责任.而与传统型社会相应的是风险型社会.风险型是指充满各种不同不确定的社会.风险有很多解释,但风险往往与不确定性相联系.风险在一定意义上指的是因不确定而带来的损失.在风险型社会中,世界上到处充满了不确定在任何时候都有可能会遭受损害.风险社会的特点是:

第一,社会流动性大,人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很稳固,人们经常从这一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人们很难于了解其周围的人.人们对于环境很难掌握.

第二,在风险社会中,到处都充满了不确定性,危险无所不在.这也是当今社会的典型特征.核威胁、恐怖袭击坏境污染,暴力犯罪急剧上升,民族冲突还有经常发生的交通事故,产品事故安全事故等.说危险无所不在,其实一点也不夸张.有人说走出家门,你就有可能受到伤害.你不用走出家门,在家同样是危机四伏,低劣的房子,有毒的原料,还有一些会爆炸的劣质家用电器,以及不小心从外面传来的火灾,都会带来危险,而且一旦发生后果相当严重.911事件中,安安稳稳的坐在办公室的人们一不小心就把小命给丢了.走在马路上的人们,很有可能一不小心就把小命给丢了.乘载交通工具也很容易发生事故.第三,不但风险无处不在而且发生后果十分严重.现在一起大事故的损失往往是几十万几百万乃至几个亿几十个亿.911事件直接间接损失多少个亿啊!还有劫机汽车连环撞车,原油漏这些重大的损失都是侵权行为者与受害人所能负担的起的,最后随着大家庭的消失,人们往往只能单独面对损失.一般很多的人在受到损害时,很难独立承担,往往是导致破产,负债累累.危险无处不在.而且如果一旦发生,后果十分严重.而个人的承担能力又远远不够了,这就不能不想起了社会责任.由社会来承担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社会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得到了呼唤.我们也必须为此建立一套理论来阐述侵权责任中的社会责任,那就是新社会契约论.

4新社会契约论

在传统型社会中,人们已经鉴订了一次契约.这一次的契约就是人们为更好保护自身的利益,人们都让渡出一部分的权利建立国家.为保护自身的利益,人们宁愿牺牲部分的自由而遵守国家法律与纪律.这次契约中,人们都通过束缚自己而得到社会的保障.在旧契约论中西方有三个大家:霍布斯、洛克、卢梭.霍布斯认为人类就像一个狼群.如果没有一个利维坦式的国家作为保障,人类社会就会在不断的冲突中灭亡;而洛克认为人们为了自身的幸福,才建立了国家,而卢梭认为不生活在社会是最幸福的,但是人类的生存空间有限,为了保障自身,人们建立了国家.不论三大家之间的观点有何不同,他们之间都有一个共同点――人们让渡部分利益,而获得社会的保障.这也就是社会获得权利,那么社会也得承担责任.在风险社会中,人们生活在无所不在的风险中,风险即是成本.成本的攀升就会损害人们的利益.风险社会中单个人的风险成本都太高.要想预防和阻止这些风险,需要付出过多.人们一般不愿付或是付不起.至于如此,摆在人们面前的只有两条路.一则,停止社会发展,将风险消除,使人类回归那种传统社会中去.一则,人们签订新的社会契约,将风险转移给社会,让社会来承担这个风险,减小个人风险成本.第一条道路是不可行的,也是行不通的.那是历史的倒退,会损害人成本,人类社会普通福利,而第二条道路却是可行的,也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一则可以继续保护社会向前发展;二则可以降低总体,因为有一个人去防止风险,会使得社会中出现很多重复的不必要的事情,降低社会效率.而通过社会转接可以免去私人本人的防止成本,产生规模效应,而且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风险是不定的,但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风险就确定的多,也好预算得多了,减少预算成本和准备金.三则,救助那些受害者,使他们不至于破产.附带的效应就是维护了社会稳定,增加了社会的福利.据此,签订新的社会契约已是势在必行.其不仅可以保障受害者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还可以降低社会成本,提高效率,促进社会发展,何乐而不为呢?侵权责任中的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就是新社会契约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