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

点赞:3903 浏览:1280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行离不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只有不断探索,并在实践中不断加强行政法制监督的力度,积极推行行政法制建设,才能促进我国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深入发展.

【关 键 词】法制监督,问题,途径

一、中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

在新中国建立至今,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相继得到了建立,政法委员会、人大法工委、法制办、审计署、监察部、党的纪检部门相继成立.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相继作了立法,初步形成了一个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二、中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问题

1.行政法制监督立法滞后.行政法制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如果缺乏行政法制监督立法,就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行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易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甚至产生负面影响.我国目前行政法制监督的有关法律比较少,有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立法的滞后给行政法制监督带来了消极影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并加强我国行政监察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立法方面的问题,规定与实际情况的不符,导致是与非、罪与非罪、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没有法律规定或规定不清,在监督过程中易引起混乱,这大大影响着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2.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不规范.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监督的内容、范围和形式做了原则规定,对行使监督的程序和法律责任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整个过程看,行政法制监督方式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方式有机结合,全方位进行,才能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长期以来,一直将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查错纠偏的追惩性的事后监督上,在具体的监督实施中,监督违法违纪多,监督权力行使过程少,事后审查多,日常渗透少,具体的微观事项监督多,全面的宏观控制少,只能使监督机构陷入一种被动监督的狭窄

路子上去.

三、完善中国行政法制监督的途径

1.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一是要有一套系统、完备的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及其公务员行为的行政法典,二是各种法律规范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三是社会监督保障制度要完备.不仅使行为主体有了行为的准则,也为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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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行政行为要有法可依,行政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种行政管理手段都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除大量的行政管理法规急需制定外,还要抓紧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监督法》、《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法》等法规,使监督者有法可依,被监督者有法可守.要制定和实施一批新的行政法规以完善现有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2.改革现行的司法机关行政法制监督体制.司法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就必须改革现行的司法机关行政法制监督体制,实现司法监督的独立.一方面改革现行司法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人事任免权和财政权不应再由同级人民政府掌握,应直接交给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负责行政法制监督的机构去掌握,另一方面建立真正独立的审判制度,使宪法赋予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落到实处,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只服从法律,其他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干预.

为切实保证司法机关在行政法制监督中的独立性,可以根据当前国情,引入国外设立行政法院的先进做法,即设立仅受最高人民法院控制的行政法院,将原先由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的行政案件全部交由各级行政法院管辖.各级行政法院在经费、人员配备上完全独立于当地的人大,政府和人民法院.建立行政法院必然会带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来源方面的问题.从我国现行的司法系统来看,建立行政法院对于加强行政法制监督中的司法独立是有很大帮助,只有当司法机关的行政法制监督真正独立,才能保证其监督的公正性.

3.建立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依法行政的政府应该是一个开放式系统.政府应当通过信息公开(报纸、网络等),听证制度来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使公众直接参与到行政立法和执法中去,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建立切实可行的公开制度,保护普通公民的知情权、建议权和检举权,使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公民个人了解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及结果是实行行政法制社会监督的有效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