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来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展望

点赞:10668 浏览:4434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从婚姻家庭在社会发展中的职能出发,从婚姻家庭重要性的角度提出婚姻家庭法发展的必要.核心理念是关注家庭中个体利益与其他家庭成员利益的衡平,以此为价值原则,对我国婚姻家庭法提出了一些展望.


[关 键 词]婚姻;家庭;职能;利益;衡平

婚姻家庭法是保护公民婚姻家庭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促进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构建,仍然是我国未来婚姻家庭法立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和目的.在我国今后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应当继续加强对婚姻家庭的维护,重视发挥婚姻家庭的职能,进一步加强保护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之构建.同时,必须继续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要针对立法缺陷,及时修改、补充相关立法,以适应调整21世纪我国婚姻家庭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

一、继续重视发挥婚姻家庭的职能

在现代社会,虽然家庭的职能发生了某些变化,但婚姻家庭的价值和作用仍然是其他社会组织所不可能完全替代.重视维护婚姻家庭,这是国际社会的强烈呼声.联合国将1994年定为“国际家庭年”,其文件强调:“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理应受到特殊的重视.因此,社会可能提供的各种保障与支持都应着眼于家庭.”“家庭所发挥的重要社会经济功能应得到肯定.”在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国外,英国1996年的《家庭法》明确规定:“法院及任何第三人行使职权时应遵循支持婚姻制度的原则,鼓励婚姻关系可能已经破裂的当事人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如利用婚姻怎么写作或其他方式挽救婚姻.”澳大利亚2008年最新修订的《1975年家庭法》规定,要求设立专门的“家庭研究所”,该研究所的职责之一就是“以指导、鼓励、协调研究活动及其他方式,促进对影响澳大利亚婚姻和家庭稳定因素的识别及认识的发展,促进对作为社会自然的、基础单位的家庭的保护.”在21世纪,我国未来的婚姻家庭法应当继续重视婚姻家庭的价值,加强对婚姻家庭的维护,以充分发挥其职能.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如法国、美国、前苏联出现了“回归家庭”的热潮.西方一些国家“回归家庭”之路的事实告诉我们,不应否定婚姻家庭的价值.因为,在现代社会,婚姻家庭仍然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仍负担着性生活职能、人口再生产职能、物质生产职能、教育职能、保障职能和精神生活职能等.婚姻家庭的和谐仍然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不仅涉及婚姻当事人和子女的利益,而且涉及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我国有学者曾指出,离婚率带来的社会负面效应包括:离婚妇女及其抚养的子女生活贫困化、离婚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离婚率与犯罪有正相关关系、高离婚率影响公众对婚姻的信心,诚然,我国婚姻法应当保障婚姻自由,但同时也应当提倡夫妻之间的婚姻家庭道德感及家庭责任心.因此,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律原则、离婚的法律后果、非婚生的亲子关系之确立、拟制的亲子关系之建立与终止等方面的立法都应以注重婚姻家庭的价值,保障婚姻家庭职能的发挥,促进和谐婚姻家庭的构建,作为根本的立法价值取向,这是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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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续关注家庭中个体利益与其他家庭成员利益的平衡

在现代社会,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承认夫妻是独立的个体,夫妻各自独立的权利不能因为婚姻关系而被忽略.但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强烈性,家庭中个体的权益要受到一定的制约,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婚姻家庭立法应当着重考虑的.婚姻家庭法虽然是私法,但近年来,一些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出现了所谓“公法化”的趋势.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基于法律的正义和实质平等的要求,需要加强对弱者权益的保护,婚姻家庭法也不例外.这被反映在一些国家婚姻家庭法的最新修改、补充之中,如在结婚法中日益模糊了无效婚姻与有效婚姻之间在法律后果上的界限:在离婚法中注意平衡离婚的法律后果:在夫妻关系法中更注重夫妻地位实质上的平等;亲子法则以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等.这是因为,在婚姻家庭中,某些家庭成员,基于年龄、性别、工作技能或身体状况等可能成为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对这些弱者权益的保障,是通过家庭的养老育幼、经济生产、情感交流等多项职能实现的.保障家庭中的弱势者,促进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这一直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任务.如为了使当事人慎重处理离婚问题,保护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及防止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危害,从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看,在协议离婚中,对申请协议离婚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性措施.在诉讼离婚中,对男方的诉权加以限制以及增加和解期间等.在我国尚未实现按需分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未来的婚姻家庭法仍然应注重婚姻家庭法保障弱者功能的发挥.在婚姻家庭中,个体利益与其他家庭成员利益的衡平,尤其是对处于相对弱势方的权益保障,包括妇女权益的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障、老年人权益的保障以及对离婚弱势方的救济制度等仍然是未来婚姻家庭法的重点,这是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