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学方法生态化的反思

点赞:5435 浏览:1986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学方法论生态化是新颖的思维方法.这一概念首先由环境法学者在主客一体化的基础上,提出了部门法方法论生态化的主张.现有的法学方法论生态化存在着借鉴生态学的整体论、系统论、协调发展论过程中转换不足的局限,环境法学者对法学方法论生态化化的理解存在诸多矛盾与偏差等问题,这是值得反思.

关 键 词法学方法论生态化反思

作者简介:莫卫香,武汉大学法学院,主要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63-02

一、法学方法论内涵的界定

“方法”二字具有工具的性质.对于人类的认识活动而言,方法就是在对事物的理解的基础上为了达到目的的路径,具有可操作性、可判别性、目的性、创造性等基本特征.但是“方法”本身是无法说明自己是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使用何种方法,也不能说明在具体的情形下,这种的方法的采用是否恰当.而这些问题恰恰正是方法论的内容.方法论的任务是说明这样的一种方法.方法论进入法学研究领域,对法学研究的基本立场、研究步骤、逻辑分析、具体手段等的审视,这就是法学方法论.

对于法学方法论内涵,台湾学者杨奕华先生认为:“法学方法论系一套先设的检测定为准据,确定基本的研究立场,从事法学理论之建构,进而以探讨、诠释、批判法之存在于衍化之现象、法之科学技术及法之实践功能等之研究态度之学科也.”这一概念将法学方法论作为独立的研究学科,较好地说明法学方法论的以某种哲学基础上的检测定为基本前提、体现研究者的学术立场、对法学研究方法的程序设计与科学叙述、具有实践功能的主要理论特质.

二、法学方法论进入生态领域――法学方法论生态化

法律研究方法分为自然法学方法、概念法学方法、历史法学方法、社会法学方法、经济法学方法和综合法学方法等,这些法学研究方法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在法学方法论指导下以“主客二分”认识论为认识基础.

“近代哲学鼻祖笛卡儿首先提出了‘我思故我在’,确定了知识的来源是‘我思’.”在以“我”为“主”的认识前提下,人类在认识习惯上将物质世界分为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即将整个世界一分为二,一是作为人类的“我”(主体),一是非人类的“它”(客体),这种认识范式称为“主客二分”认识论.

传统法学方法论以“主客二分”认识论为基础,强调“人类中心主义”,也就是在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中,人类为唯一的主体,自然是客体,人类是世界的中心,把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高目标,把自然界看做是一个供人任意索取的原料仓库,人完全依据其感性的意愿来满足自身的需要,全然不顾自然界的内在目的性,从而为人类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提供了思想根据.人在向自然进攻、征服自然的同时,发展了经济主义―消费主义―享乐主义,实行了一种‘反自然’的社会―经济―消费生活,虽然人类实践取得了伟大的成就,建设了现代化的生活,但它以生命和自然不可持续发展为代价,导致整个‘人一自然’系统的不可持续发展,使人类陷入困境之中.”传统法学方法论引导下,人类的法律上的这一片面性与狭隘性,使人类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生态危机和环境问题成为必然.

时代呼唤一种新的科学范式―后现代科学范式.后现代主义缘起根植于后工业社会的危机,反对以特定方式来继承固有或者既定的理念,质疑与批驳主体和客体绝对二分的法学研究模式,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构建新的认识,主张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试图籍此架构一种全新的以整体观为视角“主客一体”的研究范式.后现代主义这种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的新认识和主客一体的新观念为环境法学科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环境法学作为法学领域里的一门新兴的学科,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升级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倡导人与自然协调的法律学科.后现代主义的缘起与环境法学的诞生在时空上的这种暗相契合标明了它们之间天然存在着某种内在关联性,当现有的思维方法体系无力解决人类面临的困境时,一种新的方法论以及新的学科的产生就成为必然.后现代主义的方法论和研究范式渗透到人文科学领域,引发学者们对这些领域的基本理论的重新审视与思考,并推动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的变革与重构,这种生态整体观的哲学视角投射到法学领域,则导致了法律生态化的趋向.蔡守秋先生认为:“法律生态化是指,对传统法律目的、法律价值和法律责任的绿化或者生态化,,它以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环境、环境效益、环境安全和生态秩序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明确主体人和客体自然之间的法律关系、赋予人和非物种的特定法律地位为特色途径.”其中建设性后现代主义以多元化的视角和开放的结构打破现代哲学“主客二分”的封闭系统,并将生态的法学方法论推进了整个法学领域.

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其实就是在原有理论的基础上,运用生态学的整体论、系统论、协调发展论的理念,且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规律运用于法学研究方法的研究过程.这一过程也不断地修正了“主客二分”的理论,促使法律“实然”与“应然”的再次统一,扩大了法律主体的范围.法律是以人的行为作为基本调整对象,因此人作为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对现实中的人进行多方位的解读,进一步抽象为“法律上的人”即“法律人”模式.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时代的法使得传统法学中的“人的模式”面临挑战,对“生活在生态环境”中的人进行全方位的解读,对人的“生态环境行为”进行合理的解释,在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的指导下,进一步大胆的抽象出“生态人”的模式.蔡守秋教授认为:“当代的资源法的根本出发点是将法律主体定位为‘生态人’,‘生态人’是具有环境意识和环境法治观念,会计算环境利益,寻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最佳化、最大化的人.”

三、对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的反思

批判并不必然意味着一味的否定,不意味对某人某事持有坚定的全盘反对的意见,而是对某条陈述进行认真地查验和论证,考察它错在什么地方,有利于对其进行修改或巩固.生态学的方法引入法学,只是使传统法学研究多了一种具体方法,而对传统法学研究的“以人为本”的利益衡量机制和主客二分的研究模式这些方法论层面上的理论基石并未构成挑战.对于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的反思如下:(一)关于主客一体化的疑问

人类中心主义论设定人优于自然的价值次序,这不必然导致主体―客体认知模式成为认识论基础.同样“主客二分”理论并不必然导致形成人类中心论.同样的认识论会获得不同的价值论.如果说在近写作技巧性主义主导下,人与自然处于一种对立或异化状态,这也只是一种世界构造,是本体论意义上,而非认识论.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虽然相互联系,但是不同层面的问题还是不能混在一起.此外,在法学方法论生态化所依赖的生态学理论上,没有发现关于方法论上“主客一体化”的论述.但拆解认识的客观性不等于拆解了主体―客体认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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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是否存在内在价值

在“自然的内在价值”这一问题上的混乱主要在于没有从本质上区分“价值”和“内在价值”,使得我们迷失在自然是否具有“内在价值”,进而能否上升为法律主体这一问题上.“价值”更多地表现为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或意义,主要依赖于主体的评价.“内在价值”就是事物本身独立存在且固有的属性,并不需要依赖主体的评价.约瑟夫萨克斯教授认为自然物的价值主要依赖于人类的评价,通过人类评价而表现出来.至于物之间的生态关系,则是适者生存,物竞天择.猫不会因为老鼠没有了而去,它们会寻找另外的食物,所以自然物的内在价值与人密切联系的.将哲学层面、层面上得出自然物具有内在价值平移到法律层面是行不通的,人类的法律中无论怎样,评价、判断的主体都是人,而不能是物.


(三)借鉴了生态学的方法论的整体主义,而忽略了个人主义

生态学在方法论上也有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的区别.整体是一种抽象的理论模式,并非世界的经验对象.即便是整体主义方法论也不能用简简单单的一句以系统或整体的角度来观察和考察生态这样的话就可以完完全全的概括得的.正如法国社会学家布东认为,“‘整体’这一个概念是一个极不明确的概念,除了比较简单的社会,想通过全部社会现实来解释变迁几乎没有意义.整体这个概念是一个没有任何操作意义的有限的概念.”这意味着“整体”这一概念似乎能够更全面地观察和分析事实,但是,“整体”只有在结合“个人”的意义上才是有用的分析单位.

(四)“生态人”模式缺乏对人的本性的检测定的认识

人的模式是就人的行为的基本要素所进行的一种择取,这些要素代表了人们的行为的必备要件,包括人性要素、目的要素、社会要素.人性的要素即对人的本性的检测定在哲学的层面上,人性并不是指善、恶二分,而是表征人的基本特性的一个词语.正如哈耶克将“无知的人”作为立论的基点,古典经济学中更是以利己、理性、功利最大化来定位人的本性.陈泉生教授所构建的“生态人”理论人的本性的检测定是生态主义潜能即追求生态利益最大化的天然潜力,特别是在生态上能够体现出来,以对自然的尊重为前提,追求整个生态系统的和谐运行的潜能.但是这个基点太过于理想化和高尚化,有世人看圣人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