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法律中切实救济无过错受害人的

点赞:27738 浏览:12296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道路交通事故破坏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巨大的损失,给社会经济带来极大破坏.事故处理相关法律中不可忽视的立法目的切实救济受害人尽量满足他们的合理诉求,挽救因事故带来的损失,抚慰伤者及家属,制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行为.依据现有法律在实践中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方面仍有疏漏,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本文提出了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真正救助和抚慰交通事故中无过错受害方,使需要救助的群众切实受益,最终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关 键 词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受害人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

作者简介:赵子涵,辽宁省鞍山市局.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17-02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工具中机动车每年都以迅猛的速度增长,全国年均机动车递增1500万辆、驾驶人递增2000万人.交通事故也相伴相生,据统计2013年的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为19.8万起.道路交通事故破坏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巨大的损失,给社会经济带来极大破坏,同时引发的纠纷和矛盾给社会带来极大不稳定因素.除意外引发的交通事故外,交通事故本身都是由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交通违法行为看似轻微都是过失导致的但它带来的损失却是巨大的.包括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下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交通事故带来的灾难破坏时,法律应该尽所能保护他们的各项权益,其中更应着重保护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受害人的各项权益.因为他们没有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却遭受了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事故的侵害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笔者建议在交通事故处理的各个环节中都要尽可能替受害者考虑,用法律这个正义的武器去全方位地捍卫他们的合法利益,尽量满足他们的合理需求.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完善相关法律,全面细化加害方及时救助,机关的公正、高效办案,保险理赔效率的规定,全力确保赔偿及时到位,受害人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细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完善“逃逸解释”,切实满足无过错受害者应得到及时救助需要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实质是有关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履行义务的规定.其分别是立即停车检查的义务、保护现场的义务、抢救伤员的义务和报告义务.笔者认为违背法定义务范围还应扩大到及时负担医疗费用的义务,切实解决受害者所需.对违反70条规定的义务分别进行行政处罚.实践中多数人其实“明知”已经发生事故而“逃逸”,机关需要证明他“知道”事故的发生,这些证明活动拖延了办案时间,不能及时赔偿已经受伤的被害人.笔者建议原则上只要客观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负事故形成的主要责任及全部责任就应当及时负担医药费用.避免了肇事者狡辩钻法律漏洞说“不知道”的情形,这样会督促车辆驾驶人对伤者生命健康负责.同时省去了对逃逸者主观是否知道和是否逃避责任的争论.而究竟“知不知道”事故发生,笔者认为这种举证责任应当交给肇事者.交通事故中的逃逸行为使事故受伤人员得不到及时救助,现场未能及时得到保护导致交通事故成因不明,案件处理停滞,赔偿无法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逃逸”解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过于抽象,不够具体详细,容易在具体实践中不易把握,操作.“逃避法律追究”可否理解为对机关前期侦查或调查工作的逃避,对调查结束后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逃避?对应当履行义务的一种逃避?应当履行义务是?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义务吗?所以说这个“逃避法律追究”的范围很广.“逃跑”可否理解为离开现场?离开机关的可控范围?失联?失联时间?这些都有待法律细化.

所以笔者建议可否将“逃逸”行为解释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离开事故现场,未尽法70条规定的义务,在事故发生后X小时内未主动与机关取得联系的行为或是前期虽配合机关的调查工作但却逃避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行为.”在一定期限过去后拒不负民事责任不赔偿理赔金是不是机关强制其执行的依据?而对于的确因经济困难负担不起赔偿金的可否寻求社会救济基金的帮助在后有论述.总之,法律可否尽量救济受害者,这也是对他及家人伤痛的抚慰.面对受害人强烈的被救助的需要,法律可否修改为自责任认定下达之日起,负主要责任以上的投保车辆的保险公司即可凭交警出具的证明材料负担伤者的医药费.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未尽义务行的,交警可强制执行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当事人负担医药费来保证受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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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公正高效侦办案件以及公民行使监督权提供法律依据

在事故案件侦办中,总会出现侦查人员因事故案件多,任务重,而对侦查工作证据搜集不够细致,取证材料不全致使案件久拖不破的情况.受害人权益因找不到具体肇事车辆无法确定肇事人而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济.笔者认为为督促机关严格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认真仔细勘察现场,完整提取、固定证据,非常有必要在法律中规定在寻找具体肇事车辆或人员的逃逸案件中,允许在不泄露侦查秘密的前提下,赋予受害方家属或其写作技巧人可以协助案件证据的搜集工作的权利.这样做也让家属关注案件侦破工作的迫切心理也得到了满足,全力配合机关共同查找到肇事者,对加速案件侦破有积极作用.同时确保侦办案件经得起推敲,也是对机关工作的监督,也有利于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也有利于当事人消除对机关侦破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切实保证机关的工作经得起人民群众的检验和评价.

(一)完善证人的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