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和修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问题的建议和

点赞:32074 浏览:14543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现行的水土保持法存在着执法主体不祥、管理体制不完善、流域管理机构授权明显不足、法律法规的操作性不强等诸多的问题,已影响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的正常开展.作者认为,根据形势发展急需修订,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 键 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0-0181-1

自从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以后,水土保持工作的内涵和外延日益丰富和全面,水土保持学科的理论、体制不断完善.水土保持工作在环境建设中水土保持生态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我国取得了明显的发展和进步.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我们发现在监督执法实践中,水土保持法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修定势在必行.以下将探讨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问题.

1关于执法主体问题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现行水土保持监督的执法主体,由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确定的负责水行政管理和水行业管理的各级水行政机关的总称.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在监督水土保持执法过程中水土保持机构对同一管理对象有两个执法主体.因此建议在修订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时对执法主体予以详尽解释,以避免执法主体的间的“执法打架”.


2关于管理体制问题

流域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水土保持预防监督.近一、二年内完成全国、七大流域和省级水土保持监测规划,2006年完成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一、二期工程,建立布局合理、覆盖全国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状况实施及时、准确、持续的监测,形成标准统一、定量准确、技术先进、时效性强的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建立水土保持定期公告制度,建立并完善全国水土流失本底库和动态数据库,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健全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培养专业水土保持监测技术人才,制定数据采集、信息管理、设施设备条件等监测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监测工作年报制度,实现监测预报技术的规范化,建立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资质管理,提高监测质量和水平.在水土保持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主体不一致,管理体制的不健全,而引起争议,从而严重阻碍流域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因此,建议应明确水土保持法中流域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和职权,以及区域管理和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赋予流域管理机构相应的权利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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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监督管理问题

在监督一章水土保持法只有三条,属监督的真正内容只有一条,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政府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主要是行使全方位的监督职责,因此监督管理应包括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监督资格、监督程序、监督执法标志、社会制度、检查制度、收费管理、监督手段、被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各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水土流失的协调处理、技术标准、项目监督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在监督一章关于监测的内容里仅有一条,对于建立预报公告制度和水土保持监测网络进行了明确,却表现出相关制度不够完善,理应对网络布局原则、监督机构资质、监测数据上报形式、监测机构的职能、监测内容、公告制度、公告内容及公告权限、设备和数据要求标准、资料审核等规定进一步明确.

4关于治理问题

水土保持应把治理水土流失区的分类与标准作为重点,确定重点监督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治理区划分的标准和依据.在人类活动影响下,特别是人类严重地破坏了坡地植被后,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表土壤破坏和土地物质的移动,流失过程加速,即发生水土流失.水土流失是我国土地资源遭到破坏的最常见的地质灾害,其中以黄土高原地区最为严重.水土流失是指在水流作用下,土壤被侵蚀、搬运和沉淀的整个过程.在自然状态下,纯粹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表侵蚀过程非常缓慢,常与土壤形成过程处于相对平衡状态.因此坡地还能保持完整.

5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强化执法,加强监督管理是保护重点治理成果,提高治理效益的有力措施,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怎么写作“三农”、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迫切要求,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遏制一方治理、多方破坏现象再现,从而早日恢复优良的生态环境.

流域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制止违法行为应授予一定的强制权,加强对水土资源的保护,对构成犯罪的,增加犯罪的规定和处罚,增加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额度,对造成水土流失拒不治理的、拒绝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检测的、拒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拒不缴纳或拖延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等违法行为,对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应分别明确.

6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问题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在保护土壤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占用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必须给予补偿,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属简单的物物补偿的概念,补偿标准是以损坏面积或恢复同等工程的造价作为依据.防治费、补偿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在修订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时,应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较为完整的上升为法律条文,应明确规定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基础功能标准和相应的损坏补偿标准.这样有利于实现以法治水土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