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中有关行政处罚基本原则的把握

点赞:34797 浏览:15932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农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贯彻于整个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根本性规定,是农业执法必须坚持和遵守的基本原则.在农业行政执法中贯彻好农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监管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农业行政执法经过了十年的发展磨练,农业行政执法已结束了以往原始的分散,的运作模式,现在已经是有机构,有队伍,有设施,有制度,有成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因此,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是当前农业执法战线上的一项迫切任务.文章就多年来的执法实践,如何贯彻农业行政处罚基本原则,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向同行交流一下自己的看法和体会.

关 键 词:农业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F3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童编号:1674-0432(2011)05-0016-1

1 农业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部的关于农业行政处罚的规定,农业行政处罚要坚持七大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权利保障原则、责任并重原则.这与一般的行政处罚基本原则有些不同.在这些原则中,我重点谈一下处罚法定原则,权利保障原则,责任并重原则三个方面的实践体会.

2 部分原则的掌握

2.1权利保障原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受到行政处罚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请行政诉讼权和获得行政赔偿权等.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是行政处罚有效成立的法定条件之一.这项原则的要求和目的是使无辜的人不受处罚;使违法行为人受到公正处理;使遭到违法侵害的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这是法治的基本理念要求,是人权保障和以人为本思想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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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询问笔录和案件调查中,对当事人要平等相待,要相互尊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客观进行询问,询问最后必须补上一句有无补充的提问,这是对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具体体现,保证当事人把想说的话说完.笔录做好后必须让当事人过目或原文读给当事人听,当事人认为需要修改的必须按照当事人的要求修改.

(2)在现场取证过程中,须经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告知要保管好留存的样品,以备复检之用.

(3)在作出与当事人利益相关的决定和行为时,除了法定程序明确告知的以外,有些认为需告知的也要告知,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这体现法治的理念要求.如:对有关动物产品案件的处理中,对无检疫证明物品的查封,对动物产品的检验,我们都给予告知,并允许提出质疑,特别是对动物产品的鉴定报告,告知当事人如果不服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可以申请上级动物防疫部门重新作出检验;对有关过期药品、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饲料、种子作无害化处理时也告知当事人,有无异议,给予最后救济的权利.如无异议在无害化处理告知书上签字,并在场共同监督现场处理,拍摄照片作为证据材料放入案卷.

(4)对处罚告知还是听证告知,送达告知必须到位,要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在简易行政处罚中则是由执法人员当场口头告知.要当面把当事人拥有的救济权利讲清楚,在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规定时间到后,再通过询问笔录形式,征求还有什么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口头听取的,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要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成立的,应当告知不能成立的理由.陈述和申辩成立的,则应当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修改,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听取陈述和申辩不能走过场,要进行复核,否则可能导致处罚决定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被撤消.最后,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2.2责任并重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行政处罚中的责任并重原则.其含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了法律法规保护的利益,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同时,其违法行为对他人也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违法当事人同时承担两种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并重,但这两种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在执法实践中如何来贯彻责任并重,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成为我们农业执法工作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在许多涉农的专业法都具体明确了这方面的要求,所以我们必须负责的做好工作.


案例:一养殖户向执法大队投诉,其在兽药店购写一桶(1000克装)“氟乐尔”(复方氟苯尼考预混剂)兽药,用于鸡治病,使用后引起400只鸡死亡.我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对“氟乐尔”兽药送省兽药监察所检验,省兽药监察所在调取该药质量标准时,发现该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复方氟苯尼考预混剂的兽药产品,属企业冒证生产,故认定为检测兽药,确认鸡死亡是使用了检测兽药引起,出售兽药的经营者负全责.对经营者调查,承认共进了6桶该药,销掉了5桶,销价120元,销售收入600元.据案件事实,执法大队一方面对生产事故的损失进行调查确认,调解损失赔偿,另一方面对经营者按照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经过多方面努力,调解成功,经营者赔偿养殖户损失19000元,同时根据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责令停止经营检测兽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非法收入2.5倍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