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申诉案件的

点赞:14903 浏览:6844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申诉是当事人再次陈述理由、申辩意见的机会.

尚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内的案件,复议和诉讼更有利于当事人维权.

时限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超期后海关不受理申诉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诉案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申诉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申诉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顺时而立立之有用

申诉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在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申诉权作了原则规定,2000年修订的《海关法》也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控告和检举.随着行政领域执法实践的发展,申诉成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海关管理相对人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案件日益增多,涉及海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强制措施、归类审价、税款征收、查验放行、减免税审批、加工贸易监管等各类执法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请求,海关都是根据《宪法》、《海关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处理.但是,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对申诉只有原则规定,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程序,缺乏统一的规范要求,因此在这些申诉案件的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方面,当事人不知怎样提起申诉、向哪一部门申诉,经常“病急乱投医”,甚至给有关国家领导人、国务院领导写“告状信”,另一方面,海关申诉案件的也缺乏明确的制度约束,不同海关对不同案件在审理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形式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异,也容易引起申诉人的不理解,甚至是不满.


《申诉规定》对海关系统(包括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申诉案件制定了具体的要求,在受案范围、审查机关、程序、审查要求、决定形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规范和统一了全国海关有关申诉案件的处理和执行,对推动海关自身的执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关依法行政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哪种情形归入申诉案件

《申诉规定》所规定的申诉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的案件.也就是说,是对已经丧失复议和诉讼救济权利的当事人,本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再给当事人一次陈述理由、申辩意见的机会,同时,也通过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重新审查,及时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证海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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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尚在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内,或者行政复议决定尚在行政诉讼期限内,当事人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的,考虑到复议和诉讼途径更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收到申诉请求的海关不应直接作为申诉案件受理,而是有义务及时告知申诉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申诉本身是对超过法定复议、诉讼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重新审查,因此《申诉规定》没有对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期限作出限制,但是对于一些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的时限有明确规定.例如:《海关法》第63条规定,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海关法》第30条规定,超期未报关货物被海关依法提取变卖的,变卖所得价款扣除运输、装卸、储存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收货人可以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发还.如果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相关手续的,将丧失有关权利.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如果当事人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以后又以申诉形式提出要求的,海关将不予受理其申诉请求.

申诉案件的审查机关

海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直属海关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具体海关业务.参照《海关法》规定的本级海关自我监督、上级海关监督下级海关的两级执法监督机制,《申诉规定》规定,申诉人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海关提出申诉.例如,对XX直属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既可以向该直属海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诉.但是有一点比较特殊,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诉,而不存在向上一级海关申诉的问题了.

申诉案件程序

根据申诉案件的特点,并参照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规定,《申诉规定》具体规定了申诉案件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法律文书制发等程序,明确了提出申诉的要求、受理的条件、审查的标准、申诉案件的期限、如何作出处理决定等内容.

――申请

申诉人向海关提出申诉应当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诉材料中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明确要求撤销或者变更海关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诉请求、具体事实和理由.

――受理

海关收到申诉请求后,应当对申诉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具体包括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作出机关、是否正在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之中、是否已经海关申诉程序处理、是否仅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申诉事项是否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等.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决定予以受理,并制发《受理申诉决定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诉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尚在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内,或者行政复议决定尚在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受理的条件,但需要转送其他海关处理的,应当将申诉材料转送相应海关,同时书面通知申诉人.

――审查

海关受理申诉请求后应当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具体包括事实认定、证据依据、适用程序等.申诉案件的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诉人提出要求或者申诉审查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意见,听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或者原经办部门的意见.

申诉案件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申诉人撤回申诉的,海关终止申诉案件的审查.

――决定

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根据对申诉案件审查的结果,具体包括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明显不当、是否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职权情形等,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驳回申诉请求、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或者责令下级海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复议决定的决定,或者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申诉人的后续救济权利

经申诉后,海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或者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仍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驳回当事人的申诉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理,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海关申诉制度,作为一种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手段的制度,是围绕着有错必纠、便民利民、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目标模式设计和运作的.《申诉规定》的实施,无疑对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进一步贯彻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理念,减轻信访压力,缓解社会矛盾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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