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下载费用能否通过加工贸易渠道对外支付?

点赞:19651 浏览:8474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2005年12月,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收到口岸海关的情况反映,称园区内有一家劲永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申报一票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时,其中一项商品标贴的申报单价为30美元/个,远远高于手册上0.07美元/个的备案单价.该票货物目前尚未放行,口岸海关希望园区海关尽快予以确认该的真实性.

园区海关向企业提出问询,企业解释该标贴是贴在成品MP4上一同出口的,因为标贴上印有韩国电视连续剧的内容图案,因此需向韩国电视台支付相关费用.园区海关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协议,协议只有韩文和英文两种版本,无中文版本.经办关员在研究协议的英文版本时,发现此项费用虽然在协议中被称为“theLabelFee”(标贴费),但是协议条款中没有任何一条表明该费用与标贴直接相关,即并非是因为标贴上印有电视连续剧的内容图案而需对外支付该费用.协议表明,此次1000个成品MP4的最终出口销售国是日本,每个成品MP4中需要预先录入两部电视连续剧,每一部电视连续剧的复制费用为30美元,总计6万美元,即“theLabelFee”是因为企业要将电视连续剧内容复制到成品MP4中而需对外支付的费用.

在经办关员向劲永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指出协议中涉及“theLabelFee”的相关条款后,企业最终承认该费用的确是电视连续剧的内容复制费,并且解释由于连续剧直接从韩国电视台的网站上下载,而非以介质形式直接进口,因此企业不知道该如何向韩国支付费用,才将6万美元打入标贴,希望可以通过加工贸易渠道对外支付该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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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02号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第三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一)与进口货物有关,(二)费用的支付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条件.”由于“theLabelFee”实质是电视连续剧的著作权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一种,比照该条规定,此项费用既与加工贸易进口的标贴无关,含有韩国电视连续剧的成品MP4的最终销售地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将这笔网络下载费用计入标贴并通过加工贸易渠道对外支付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符合海关以及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要求劲永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按照实际向口岸海关重新申报标贴的进口,并且通过正常渠道向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该笔网络下载费用的对外支付.劲永科技也欣然接受了园区海关的处理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