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的权威著

点赞:29808 浏览:14151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作为法学界一部重要的著作――苏力先生的《送书下乡》为法学研究开辟了一个重要的研究途径和研究视角,其重要意义不言自明.本文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谈谈本人拜读该书后的几点体会.

从“国家构建”角度分析,“送法下乡”是现代国家权力向乡土社会渗透、构建统一国家、扩大统治合法性的的一种方式,同时,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市场经济的成长发育,带来了乡土社会内部的变迁和重组,与传统的封闭、稳定的乡土社会不同,现代乡土社会更加开放、流动性也更大、利益需求更加多元化,面对这样一个“新乡土社会”,它还会是一个如费老所提的“无讼”社会吗法律以何种方式下乡最有效新乡土社会对现代法律又有着什么样的态度和需求呢法律如何肩负起在“推进国家现代化”和“满足社会需求”二者之间达到平衡呢带着这些问题,我拜读了该书.

该书在结构上似乎是比较松散的,但是如果仔细阅读,就可以发现它的理论主线是明确的――将中国当代基层司法制度放在当代中国社会条件下予以考察,它的基本理论框架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强调法律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相互支持和影响,在方法论上,作者从经验主义、功能主义、实用主义角度进行分析,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强调制度、法律的实际功能,反对形而上学的先验性,力求在生活中展现理论的力量,追求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在内容上,该书分四编十二章,苏力先生在开始的导论部分交代了研究中国基层司法的原因和意义,然后就按照制度、知识、法律人和研究方法这四大块的结构安排展开了论述,其中穿插了大量生动的案例和有力的数据,在语言表述上,时时体现出作者自问自答的问题意识、精巧生动的雄辩和勤思善解的治学态度.

通读该书,引发了我的几点思考――

为什么要“送法下乡”

送什么样的“法律”下乡

以什么样的形式能有效促成法律真正“下乡”

关于第一点,作者在书中已经作了很详细的回答――“今天的司法下乡是为了保证或促使国家权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农村有效渗透和控制,从大历史的角度看,司法下乡是本世纪以来建立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基本战略的一种延续和发展”.简单地说,倡导“送法下乡”与国家权力在中国农村社会的松弱有关.由于中国千百年来形成的国家与乡土社会的空间距离和心理距离,一方面,使得“皇权不下县”、“天高皇帝远”,另一方面,在“亲帮亲、邻帮邻”的乡土熟人社会中自发形成了有效约束内部成员行为的规范系统,这些都证明表面上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实际上在乡土社会中运行时是有限度的.而构建现代化国家,其中一个取向就是国家机构按照统一的、体现主权者意志的法律进行治理,以一套理性建构的理想化标准来把民众的生活统一‘拉入’到国家建设的整体进程中.这就是为什么要“法律下乡”.

关于第二点,送什么样的“法律”下乡从我国的立法进程来看,我国是一个法治后进型国家,法治现代化起始于以英法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列强“船坚炮利”的刺激和对这种刺激的回应,加之我国自古以来就缺乏依法治国的传统,所以,我国法治的起点和发展基本是通过法律移植,以西方法制为模版的被动型立法.这与中国的本土文化发生着冲突,一些从西方引进的先进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遭遇了乡土社会固有观念的抵触,由此带来的诸如“秋菊”、“山杠爷”的困惑,也助长了人们对法律的轻视与漠然,在工业化、市场化水平较低的乡土社会,法律始终像浮在水面的油珠很难渗透到乡土社会的内部.

那么,如何实现法律和乡土社会的水融呢这就需要将一些满足乡土社会利益需要的法律纳入到国家统一的法律文本中来,即要注重对本土“民间法”的挖掘和整理.卢梭曾说非正式制度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而密尔也曾说当一项制度,或一套制度,具有民族的舆论,爱好和习惯为它铺平道路时,人民就不仅易于接受,而且更容易学会,并从一开始就更倾向于去做需要他们做的事情,以维护这种制度并把它付诸实施,必能产生最好的结果,任何一个立法者在考虑措施时不利用这种可供利用的习惯和感情,将是一个重大的错误.由此看来,先哲们的理念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外部性的市场经济日益渗透到农村内部,农民的生产、生活和交往日益社会化.为了规范农民日常生产、生活和交往行为,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其中,直接涉及农村的法律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这些法律与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以此将农民的行为规范到国家法律体系之中.但是,随之而来的国家法与以乡规民约为代表的民间法的冲突也日益显现,我用较大的精力和相当长的时间向在政府和司法系统工作的朋友搜集了一些关于法律下乡的材料和案例,其中一位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朋友向我说起他在一段时期内,接触了很多“外嫁女”的信访,这些案例多集中于对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等合法权益的侵害上,由于情况各异,又没有统一的法律文本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所以这类问题现实操作起来非常复杂,加之村民自治中“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外嫁女的权益就被剥夺了.从中体现出村规民约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以及政府权力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的一种话语弱势.因此,这就急需针对外嫁女这一现象寻求规范解决问题的方式,而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将保护妇女平等地位的理念融入村规民约中则显得势在必行.所以,农村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下乡这一点还是很关键,国家法的权威性、统一性和村规民约的灵活性、多样性的冲突与融合还将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过程.


关于第三点,以什么样的形式能有效促成法律真正“下乡”

从法律宣传上看,可以说,国家通过行政力量对农村进行普法宣传已经是各级政府每年必要的工作任务之一.由于大部分农村还比较落后,还不是一个文字社会,文字对于农村来说往往是枯燥的.而正式的法律宣传往往通过发传单,发宣传册等形式进行、所起作用十分有限,对于农村的法律宣传应该选择适合其需求与特性的宣传方式.在农村比较有效的方式有三种:一是通过电视和广播的法制新闻,利用活生生的事例向农民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农民感同身受,往往会形成一种自我比较与自我套用的心理,将媒体宣传的法律事实与自身的情况与社会环境相比较,而强化法律意识.二是强化基层司法所的法律咨询怎么写作职能.三是重视农民工以自身为媒介而形成的信息传递.

从法律的适用过程上看,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来说,诉讼成本过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乡村里的纠纷大多是一些琐事,如果因此打起官司来不仅“花费高”而且“伤和气”.所以,在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也不失为一个好的方式,一方面,人民调解员多是村庄的一员,对村庄事务和关系比较熟悉,处理起来比较得心应手,节约社会治理的成本,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员实际上是公权力的象征,调解员在调处纠纷的时候是以国家大法作为前提,以乡村习惯作为手段来解决矛盾的,因此,在调解的过程中也向村民灌输着守法守理的理念.

总之,“送法下乡”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它同政权下乡、政策下乡、行政下乡等一系列下乡行为一样,都是传统国家向现代化国家转型过程中,国家为了整合乡土社会所做的努力,这种潜移默化的渗透过程悄无声息地改变着乡土社会的面貌和结构.因此,如何实现现代法律与变化中的乡土社会的“无缝对接”,制定适应乡土社会的“良法”、并将乡土社会的“良俗”纳入国家法中,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

送法下乡的权威著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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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