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经济学基础其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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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是西方经济学发展历程中重要的课题,同时也是经济法这一独立法部门存在和发展的依据和基础.本文利用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和概念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原因,说明了经济法在确定权利与义务的同时也实现了经济学提出的效率要求.运用经济学的观点考察经济法的产生、发展,为经济法学的分析和理解提出了一个新的分析思路与理解角度.

关 键 词:市场调节政府调节市场失灵经济法经济学

在西方经济学的发展历程中,国家(政府)与市场是一条永恒的主线(郑秉文2001).政府与市场问题的实质即是确定政府与市场的合理界限.确定“合理界限”的过程也即是政府调节(“看得见的手”)与市场调节(“看不见的手”)之间的协调过程,这种协调最终产生了“经济法”这一相对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更新、更具有交叉性的独立法部门.对某个法律规则,法学家侧重公平,经济学家侧重效率.而在现实的生活中,公平与效率都是社会追求的目标,立法者需要做的就是如何使法律的制订能更好地协调公平与效率,这也是经济法存在的前提和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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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概念的来源和本质

当代法学家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的,其目的在于为各个经济法主体之间物质利益的合理分配提供法律保障(杨紫煊2001).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很多时候,市场调节不能达到公平目标,或者市场调节之下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可能具有效率,但在政治或道义上却有失公平,难于接受.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政府来调节,一方面配合市场实现效率,另一方面在经济主体之间进行收入或商品怎么写作的再分配,以实现公平.政府的干预行为往往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依靠法律来保障其实施,这也就形成了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二、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学解释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和理解经济法的产生,首要的概念即是18世纪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Smith)提出的“看不见的手”.该原理指出,当个体自私地追求个人利益时,他好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所引导而去实现公众的最佳福利.其结论是:政府对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的任何干预都必然是有害无益的,对经济生活应当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这种理念到19世纪末仍然在西方社会占支配地位.

在经济学理论中,所谓“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就是指所有的物品和劳务都能按照市场自由地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换,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一般说来,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没有一种经济能完全依照“看不见的手”进行,每个市场经济都会遭受不自由、不完备之苦,从而导致过度的污染、失业、贫富分化等.也就是说,市场不是万能的,总有失灵的情况,因而不得不依靠政府的调节作为一种补救,从而导致经济法的产生成为必然.

具体地说,市场失灵有四种基本原因:市场势力、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公共品(Pindyck&Rubinfeld1998).

(一)市场势力

在经济学理论中,“看不见的手”的运作前提是市场是完全竞争的.而现实经济生活中,完全竞争主要存在于一些农产品市场(如小麦,玉米市场).由于产品之间没有差异,生产者进出这个市场没有限制,加之每个生产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很小,根本不能左右市场而只能是的接受者(price-taker),这使得农产品市场成为完全竞争市场.然而,相对这种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却更为普遍.交易的一方由于占有某种优势往往具有一定的定价能力,而不是由需求和供给来决定,这即是市场势力.即便是同一类产品,产品之间也不会毫无差异,而生产者要进入某一个市场也并不是完全自由的(比如存在规模经济使得初始投入非常大,或者有人为设立的障碍),因此,自由资本主义必然会走向垄断资本主义.垄断恶化了竞争环境,仅仅依靠“看不见的手”不能纠正其弊端,因而必须采用“国家(政府)干预”的办法,这构成了经济法产生的基本前提.

市场势力反映在经济立法上,表现为要求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最重要的就是反垄断,其法律的表现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反垄断法.也正是从这个意义出发,学者们一般都把美国于1890年颁布的以反垄断为内容的《谢尔曼法》看作是历史上第一部经济法.

(二)信息不对称

古典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检测设是信息是完全的,人是理性的.而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信息往往具有稀缺性,是不完全的,人的理性也有限度.交易双方不可能对面临的有关经济变量拥有完全信息,总有一方要比别人拥有更大的信息量,这就造成了“信息不对称”.同市场势力一样,信息不对称也是很多经济活动的特点,是市场固有的特征,靠市场自身不能弥补,而经济法则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做出了弥补性的规定.

例如: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且许可对此做不限次数的续展.这就从法律上给予了“驰名商标”或者“老字号”充分的培育期,使得生产销售者可以培育出一个良好的“市场信号”.从法律的角度说,商标法保护了商标的专用权;而从经济学的观点看,商标法实质是保证了生产者提供给消费者的这一“市场信号”的有效性,补救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失灵.

(三)外部性

经济学中的外部性是不直接反映在市场中的生产和消费的效应,可以是负的或正的.负的外部性又叫“外部不经济”,指生产或消费给其他人造成损失而其他人却不能得到补偿的情况,如大气污染;正的外部性又叫“外部经济”,指生产或消费能给其他人带来收益而其他人却不必进行支付的情况,如教育.在经济法中,最能体现外部性关系的是知识产权法.一般说来,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智力成果具有正的外部性,一个智力成果在给更多的人带来福利的同时,在客观上伤害了发明者或所有人的积极性,使得他们缺乏动力去进行不能带来利益的发明.另一方面,经济学家已经证明,技术创新是比资本积累更能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那么保护创造的积极性是至关重要的.

反垄断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但并不是一切形式的垄断包含其中,知识产权法的实质就是为发明创造者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享受一定程度的垄断提供法律的保障.具体地说,由于发明对人类的福利可能有很大的影响(即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性),在不破坏发明者创造积极性的同时,应当保证人类享用发明带来的福利,因而在《专利法》中明确规定发明创造具有时效性.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权人享受专利权20年后,该项专利将进入公共领域,不存在续展的问题.《著作权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商标法》虽然也规定了商标的时效性(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但也同时规定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可以续展.在知识产权的范畴中,关于商标权问题法律作出不同于专利权和著作权的时效规定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就比较容易得到答案.这是因为在商标的问题上,有关时效性的规定对“信息不对称”比对“外部性”更有效,使用了若干年的“老字号”或者“驰名商标”通过向消费者提供更可靠的“市场信号”来弥补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缺陷.


(四)公共品

公共品是正外部性的一个极端情况,它指的是这样一类商品,即将该商品的效用扩展于他人的成本为零,因而无法排除他人共享.公共品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指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向一个额外的消费者提供这种商品的边际成本为零.非排他性指把没有支付费用的人排除在消费之外是不现实的,如国防.由于有很多的人可以不用支付费用而得到公共品的好处,成为“搭便车的人”,所以私人往往没有提供公共品的积极性,因而需要有政府的介入以鼓励公共品的生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可以动用它的征税权力向消费公共品的公民征税,以支付公共品的费用,在法律上体现为税法.税收历来是国家财政的最主要的收入来源,税法为国家实现其职能提供了法律保障.

当然,税法除了保证国家对纳税人征税,补偿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品的价值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即进行收入的再分配,用法律的手段调节收入差距.事实上,即使是最有效率的市场体系,也可能产生分配不平等.市场调节之下的收入分配在政治或者道义上是难以接受的,这是市场本身的弊端,而政府可以通过税法,特别是在所得税方面采用的累进税制来进行补充.依照我国税法的规定,所得税具有累进性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中,通过实行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按更高的税率征税,相对低收入者而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税后个人在收入上的差距,实现公平、正义.

三、结论

综上所述,正是因为市场存在着本身不能纠正的弊端,“看不见的手”不是万能的,所以,需要在市场体系中加入另一只“看得见的手”―――政府调节.法律反映了在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下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确认、保护他们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张文显1999).传统民商法的核心思想是意志自治和契约自由,正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哲学思想上的个人本位理念和经济上自由放任主张的反映.而另一方面,如果在一个国家的经济体系中只存在政府调节这一“看得见的手”,那么反映在立法上,则(经济)行政法足矣(潘静成、刘文华1995).当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双管齐下,共同维护社会经济的发展时,体现在国家的立法上就产生了经济法.

同时,经济学理论还能够指导经济法的发展,法律的规定在体现“公平”的同时,也符合了经济活动中的效率要求.经济法是为了确定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权利与义务的界限是否合理,一个重要的指标是看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否能实现更大的社会效益.从这个角度看,经济学也为经济法的发展和修正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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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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