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之我见

点赞:3693 浏览:893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施工企业具有人员流动性大、工作时间不固定及临时合同工多等特点,因此劳动合同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难度.本文详细分析了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最后提出了几点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以期为相关管理人员提供可以借鉴的参考.

关 键 词: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一、劳动合同的内涵解读

所谓劳动合同,就是职工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劳动合同这一概念.

1.企业和职工之间如果形成了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的主体是职工和企业双方.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劳动年龄,同时还必须具备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规定的资格条件,才有可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3.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其主要内容是职工与企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职工为企业承担一定的工作,按企业的要求完成劳动任务,并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安全卫生环境,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保障职工享有法定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政治、经济待遇.

二、当前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主体存在着缺位或离位.施工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要约方和劳动力使用者,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体.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只是将劳动合同管理当作一项事务性工作,而没有当作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一方面,有些施工企业没有落实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使得劳动合同管理主体处于缺位状态;另一方面,有些企业虽然安排了专人负责,但在实施过程中并未认真管理,使得劳动合同管理处于离位状态.

2.劳动合同管理的严肃性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一是有的单位不能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及时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终止或续订手线三是有些用人单位应该变更的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符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相关手线四是部分施工企业和职工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有的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甚至有意无意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少数职工无视劳动合同的约定,我行我素,擅自离职,损害企业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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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尚未形成.劳动合同管理不仅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应该是一个严密而规范的系统,应该形成一套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业务流程体系等在内的完整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但就目前情况而言,建立这样一个完备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还需一个较长的过程.

三、完善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切实策略

1.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施工企业一定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配套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应该包括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企业的劳动纪律、休息休检测、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制度以及员工的奖惩办法,还包括劳动合同实施的方案等.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制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重点清查、处理在册不在岗、挂名、挂靠、擅自离岗、变相停薪留职等人员.为避免在劳动合同关系处理中出现劳动纠纷,还应制定适合本公司实际并便于操作的终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必须遵循的原则.

2.不断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体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并尽量细化、具体化,同时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在工种约定上,如果公司招收的是技术水暖工人,在岗位设置上注明水暖工的同时,应增加“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同档次岗位”的约定.对于双方可协商约定的条款,在签订时也应注意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3.建立相应的劳动合同台账,全面提升日常管理水平.公司应当不断完善劳动合同台账,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要有详细的记录,并利用现代先进的信息应用技术,建立公司电子档案查询室,进一步增加公司人事管理的透明度.

4.完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在劳动用工的操作上,应注意程序上的法律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法》对适时解除劳动合同和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不同的情形,在具体操作上应注意条件的约定,对法律规定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就应支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注意法律条款的运用.

5.注重用工资料的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因订立、变更、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检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医疗等发生的劳动争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负举证责任.因此,为维护公司的权益,公司对这些企业行为的作出所生成的资料应注意保全,而且至少保全5年以上或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