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点赞:15723 浏览:6885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本文从企业清算的现状、相关法律规定、清算期问的确定、清算所得的理解、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如何进行企业清算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关 键 词:企业清算;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企业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普通清算.本文仅就普通清算业务谈点粗浅看法.

一、企业清算管理的现状

1、企业清算税收管理不到位

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税务机关重视正常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而忽视注销企业或停办企业清算所得的税收管理;同时也存在着少数纳税人为了逃避所得税的清算管理,人为不申报而被认定非正常户造成了税收流失.清算所得的税务监控成了税源管理的盲区.

2、汇算清缴申报代替清算所得申报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分为正常持续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前者按税法规定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后者是企业因故注销而进行企业清算,在清算终了后对形成的清算所得要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两者都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然而,在实际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将注销时的汇算清缴申报等同于清算所得申报,混淆了汇算清缴与企业清算的概念与关系,造成了税源管理的误区,影响到税法的严肃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二、企业普通清算的相关法律规定

普通清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主要依据,由企业宣告解散开始,至企业注销结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三、清算期间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所说的“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显然是指停止生产、经营前的经营所得.而对清算所得的汇缴时间只规定了注销登记之前,可以理解为是工商登记之前企业所得税清算,并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给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带来相当的被动.

参照原《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企业的清算期间确定为180天,对清算截止日尚未清算完毕的剩余资产和债务应经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重新确认,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与清算截止日账面净资产之间的差额直接体现为清算损益.

四、清算所得的理解

1、清算所得的实质

(1)清算所得是企业经营利润的特殊表现形式.企业的一部分经营利润体现在企业为继续生产经营的非货币资产上,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如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这部分资产将转化成产品,通过销售形成经营收入、同时消耗的资产形成成本费用,两者之差形成利润.但是如果企业出现了非正常的停止经营的状况,这部分资产就应计入企业的清算所得,缴纳所得税.企业的清算所得实质上也是企业利润的体现,但这部分所得是通过企业财产清理、变现,同时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税金,可供包括债权人、投资者分配的剩余财产.

(2)清算所得也体现清算期间处置活动产生的损益.企业停止经营进入清算期间后,对资产进行清算处置时,会产生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对资产评估时,会产生资产的评估增值或损失,都将相应增加或减少清算所得.同时企业的债权债务在处分时也会产生损益,不能收回的债权将确认损失,债务被债权人豁免将确认收入增加清算所得.

2、清算所得的计算

清算所得用公式表示为:清算所得等于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一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一清算费用一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其中:

企业的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企业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如果企业剩余资产能在市场上出售而变现,则可以其交易为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清算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清算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清算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评估费、咨询费等,也包括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相关税费是指在清算期间因处理资产、负债而产生的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发生的税费,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欠税.

债务清偿损益是指纳税人在清算期间实际偿还的债务金额与负债计税基础的差额,正数的表示收益,负数的表示损失.

3、具体操作中还应当注意的事项

(1)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全部资产必须以现值来计算.清算截止日尚未进行清算的剩余资产和债务应经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重新确认,评估后净资产与清算截止日账面净资产的差额就直接体现为清算损益.

(2)在清算期间,企业清偿各类债务时,已无法支付的债务应作为清算收入,计入企业的清算损益,但是因企业资不抵债,无清算财产偿付的债务不能计入清算所得.

(3)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对清算所得的影响.因以前企业所得税规定在接受货币以外的实物资产时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待该项资产处置时再与生产经营所得一并缴纳,所以在企业清算时,对企业尚未处置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全额计人清算损益.


(4)可弥补亏损对清算所得的影响.可弥补亏损是指企业在进入清算期间之前产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仍未得到弥补的亏损.可弥补亏损作为清算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调减项目.

五、企业清算的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国家没有出台普通清算会计处理的单独规定,企业的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有许多相同之处,所以在会计处理上可参照《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普通清算的会计处理工作.主要包括对企业的清算财产加以确认、计量和重估计价,以及进行处置变现,确认计量清算债权并据以分配清算财产,对全部清算过程进行会计核算并编报有关企业清算的财务报表.

1、核算前的准备

进入清算期间,就应当尽快做好会计核算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一是编制财务报表,根据清算前的会计账簿编制清算期初的财务报表;二是组织开展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查,并做好财产清查登记表、债权债务清查登记表.

2、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在实务操作上,可以不另立账簿,在企业原有账簿中进行,一般只需增设“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两个基本账户.

(1)清算费用:用于专门核算企业清算期间的各项成本费用.该账户借方登记清算期间的各项清算费用,清算结束时,将其全部发生额从该账户的贷方转入清算损益的借方,本账户结转后无余额.

(2)清算损益:用于专门核算企业清算期间所实现的各项收益和损失.该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的清算收益,其内容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的收益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等,该账户借方反映企业的清算损失,其内容包括清算发生的财产盘亏、财产损失、变现损失、变现发生的相关税费、清算损益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无法收回的债权等;期末余额可能在贷方也可能在借方.清算期结束时,该账户余额不需结转,保留余额能清晰地反映企业的清算情况.

(3)因企业资不抵债无清算财产偿付的债务应保留余额,无需转入清算损益科目.

3、清算期末的处理

清算期末的处理主要包括对清算所得的计算与企业所得税处理、编制清算期末的财务报表、编制利润分配表,股东取得剩余资产的处理.

(1)对清算所得的计算与企业所得税处理.由于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而且企业清算所得的申报已不再适用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使得所得税的处理必须单独核算.清算结束后,根据资产变现处置、财产审计或评估及债务的清偿情况,编制《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的配套措施还没有出台,目前税务部门也没有专门的编制《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根据前述清算所得的公式“清算所得等于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的主要项目应包括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清算所得、可弥补的亏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所得税额.用公式表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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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所得等于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清算所得-可弥补的亏损.

应纳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一律按25%计算,不可享受优惠税率).

根据清算期末的会计账簿,编制清算期末的财务报表,并根据可供分配剩余财产依照投资者的权益比例向投资者返还实收资本、分配投资收益,编制利润分配表.

(2)股东取得剩余资产的处理.被清算企业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应首先确认股息所得,再将减去股息所得后的剩余资产余额与股东投资成本(包括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资本溢价合计数)相比较,差额再确认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属于2008年1月1日之前被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被投资企业新增未分配利润,应按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则就其投资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