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建议

点赞:11427 浏览:4624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信息技术革命是推动世界贸易发展的重要动力.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GEFAGT)在本世纪初公布了33号建议书:“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及指南”和35号建议书:“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法律框架”.30多个国家和经济体引进这样一项措施.建立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我国要成为国际贸易强国的关键重大战略措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旨在使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流更为畅通和简化,有助于较大的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的竞争力、效益和效率.

关 键 词: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际贸易便利化;国际贸易数据元;国家标准数据集

我国要成为国际贸易强国的关键重大战略措施是在未来5至8年建立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并实现同主要贸易伙伴国家和地区联通.

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CEFACT)在本世纪初公布了33号建议书:“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及指南”和35号建议书:“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法律框架”.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被定义为使国际贸易和运输相关各方在单一登记点递交满足全部进口、出口和转口相关监管规定的标准资料和单证的一项措施.如果为电子报文,则只需一次性地提交各项数据.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正式名称是“国际贸易数据系统”(ITDS).通过对国际贸易信息的集约化和自动化处理,达到国际贸易数据共享和大大提高国际贸易效率和效益的目的.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旨在使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流更为畅通和简化,以实用的表达方式使涉及跨境贸易的各方都能更多地从中获益.单一窗口通常由某一主导机构集中管理,使相应政府部门或机构能够根据各自用途接收或存取相关资料.33号建议书还建议各国政府的机构应当通过单一窗口协调对其各自的监管行为,并应考虑提供相应关税及税费的支付设施.

一、国际贸易便利化与标准化概念

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CEFACT)致力于从发达的、发展中的和转型的经济体产品及相关怎么写作有效交流的国际贸易企业和相关行政机构能力的改善.主要焦点在于通过对国际贸易流程、手续及信息流的简化和协调达到国家和国际的国际贸易的便利化,并以此促进全球贸易的增长.其核心是建立全世界范围的方便、快捷、高效国际贸易信息高速公路.从1981年UN/CEFACT发布第1号建议书“联合国贸易单证样式”(UnitedNationsLayoutKeyforTradeDocuments)到2010年发布第35号建议书“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法律框架”(EstabfishingalegalframeworkforintemafionaltradeSingleWindow)为止,UN/CEFACT共发布了33个建议书.

为了保持本国经济在国际上竞争力,有关国家应当简化和缩减手续、程序、单证,以及相关各方均可接受的其他相关的协商机制.许多国家和国际行业组织都已经提出与国际贸易相关的信息流和物流的改进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国际公约、标准、建议和指南.

国际贸易便利化与标准化

贸易便利化的目标――为贸易商、相关公共机构和政府机构而促成尽可能简化和高效的国际贸易流程和手续.贸易便利化本身不应当只是一个补救措施,而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战略计划,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需要一个有针对性的工作计划,涵盖全部国际贸易事务,包括国际贸易运输问题.

UN/CEFACT发布33个建议书:

UN/GEFAGT建议书以及对应的我国国家标准

二、建立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全世界的使用日益增多,已经有30多个国家和经济体引进这样一项措施.不仅先进的欧美国家,

日本、俄罗斯、韩国、新加坡甚至非洲的毛里求斯都建立了本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它为各国政府和贸易界双方都带来了可观的效益.

企业和政府都会因单一窗口的实施获益非浅.对于政府而言,可以促成更好的风险管理、提高安全水准、并随着贸易商遵纪守法情况的改善而增加收益.商界的效益来自对法规解读和运用的透明性和可以预测性,对人力和财力资源更为妥善的调配,使之在生产力和竞争力方面获益可观.

新加坡的企业通过新加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12分钟就可以整套手续,瑞典的企业通过瑞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手续的回应时间只有1分半钟,效率得到很大提高.

根据UN/CEFACT提供的数据,国际贸易便利化措施每年可为世界贸易节省一万亿美元.

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参与国际贸易的公司经常都要按照进口、出口和转口相关的监管规定编制大量资料和单证并提交给政府主管机关.这些资料和单证往往都必须经由不同的机构进行提交,每一个都有各自专门的(人工或自动)系统和书面格式.这些名目繁多的要求加上其相应的合算成本,对政府和企业都可能构成一系列负担,并且还可能成为国家国际贸易发展的一系列障碍.

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际贸易相关的资料和/或单证籍此只需一次性地在单一登记处提交即可.这就可以提高资料的可用性和可操作性,使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流更为畅通和简化,并能导致相关数据在政府不同部门各个系统间的进一步协调和共享,涉及跨境贸易的各方都会从中获取可观的利益.这一措施的使用会导致监管效率和效能的提高,因而改善了资源的利用,使政府和国际贸易商的成本会有所降低.

在政府机构针对进口、出口和转口交易的必要信息规定中使用数据和报文的国际标准对于国际贸易将会有重大效益.这将确保各项政府申报要求中的数据通用性,并将使各国政府都能互相交换和共享信息,从而进一步简化国际贸易和运输手续.另一个好处就是标准数据集所能提供的稳定性、一致性和可靠性.


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主导机构

建立和运行单一窗口的主导机构各国都有所不同,主要根据各国的法律、政治和组织方面的情况而定.主导机构必须是一个非常有实力的政府机构,具有必不可少的战略眼光、高屋建瓴的大局观、法定管辖权、政治背景、财务和人力资源、以及与其他关键部门的协调配合能力.对于中国的国情,商务部就是主导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发和实施最适合的政府主管机构(德国经济部、日本通产省、新加坡贸发局、美国部际委员会).根据以往我国成立国家贸易程序简化委员会的经验,建议恢复中国国际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吸收外经贸企业协会等公共机构以及进出口企业和国际贸易运输业代表参加,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便利化工作的协调并提高效率.

我国国际贸易的现状怎么样

我国90年代成立了国家贸易程序简化委员会,加上“金关工程”的推动,有过一段国际贸易便利化的轰轰烈烈启动发展期.促进了我国国际贸易在加入WTO以后十年的高速发展,对外贸易总额增长了近5倍(2010年5千多亿美元,2010年近3万亿美元).

目前我国的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国际贸易整体效率低、效益差.我个人认为:我国国际贸易在政府管理方面与发达国家滞后10年,主要是现代管理理念滞后和措施落后.严重影响了我国进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

建立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建立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我国当务之急.我国要实现从国际贸易大国到国际贸易强国的战略转变,必须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国际标准是国际现代科学技术的结晶.脱离国际标准而空谈我国国际贸易自主创新和增加核心竞争力,只能是贻误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最佳时机.

建立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大大提高我国国际贸易的效率和效益,促进我国进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我国应该也有能力在2015年前建立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2018年前将这一措施扩展到主要贸易伙伴国家与自由贸易区.

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主要用户是30万家进出口企业、国际贸易运输企业以及国际贸易相关公共机构和政府机构.系统容量在每年3千万份国际贸易合同(韩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2010年实际工作情况:1万1千家企业、2百万份国际贸易合同).

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用户界面应该是友好和方便的.不论对政府机构、还是企业都应该是免费和方便使用.该项系统投入产出效益很高,政府每年投入几十亿,可以在我国国际贸易中节省几千亿元.

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环境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引进通常首先就要求进行一项可行性研究并需要分析确定其可能的范围、需求的层次和性质、数据及其他信息要求、法律问题、实施选择(包括可能进行的分阶段实施)、试行的可能性和性质、不同方案下的实施成本、所需的其他资源(人力、技术等)、潜在的利益和风险、时间范围、实施及管理对策.

三、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法律框架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措施成功实施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是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政治意愿以及商界的全力支持和参与.还必须制订基本的法律框架,包括引进保密法规,订立信息交换的保密与安全规定.

35号建议书:“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法律框架”

建立单一窗口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除了其他措施以外,还要求对已经制订的管辖国际贸易相关信息流的惯常做法有一个全面的审核.这就需要改变和澄清数据交换流程以及与此相关的现行法规.因此,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形成法定的许可条件,对于要建立这样一项全国性措施和/或寻求与其他单一窗口进行信息交换的国家和经济体而言,就被认为是一项主要的艰巨任务.

在第35号建议书背景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法律框架被定义成为设法解决单一窗口运行所需国内及跨境贸易数据交换相关法律问题所可能采取的一套措施.

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往往需要对现行法规进行修改,例如,其中包括有关单证的电子化提交,电子签署(包括数字化签署),用户及报文验证,数据共享,数据的保存、销及归档,以及电子证据.但也有可能无需进行重大的法规修订就可建立单一窗口.在任何情况下,现行管辖贸易相关信息流的法规对单一窗口措施的业务和运行模式的选择都会有影响.因此,适时对有关贸易数据交换的现有及潜在法律障碍进行分析是建立和运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首要步骤.这样的一项分析应当将单一窗口赖以存在的更为广泛的国际贸易背景都加以考虑.框架的概念指的是设法解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措施有关法律问题的一个范围和系统化方法.

所有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运行最基本的要求都是贸易数据信息交换的透明和安全.完备的法律制度,是能够进行数据的收集、存取和分发并且明确具有保密性、抗干扰性及可靠性的机制,使之能够形成一种稳固的基础去运行这项措施,并在各参与方之间建立一种信任关系.

国际标准的运用是单一窗口实施和运行过程必要和关键的组成部分.给予所配置的怎么写作以可扩展性并确保国际供应链上各参与方之间交易更为简单.由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设计针对企业到政府(B2G)和政府到政府(G2G)的关联,就应当注意到其运行具有现行企业到企业(B2B)、B2G和G2G关系解决方案可以联网共用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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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贸易便利化和电子商务中心认为需要有一个完备的法律框架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运行,建议各国政府和从事国际贸易及货物运输各方应当:

(a)着手进行一项研究(包括电子商务法律基准和“差异分析”的研究),以确定一套可能需要采取的适当措施,设法解决单一窗口运行所需国内及跨境贸易数据交换相关的法律问题;

(b)使用UN/CEFAC十一览表及其指南,确保法律框架中包含有关国内及跨境贸易数据交换最常见的法律问题;

(c)修订现行法律、规章、政令等,如有必要,设法解决已经确定的法律问题和差异;

(d)在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法定环境的整个过程中,尽可能利用国家标准、国际法律文书、以及软件文件.

另一个关键要素是数据收集的法定授权.机构是否被授权去收集和(或)查询数据、法定授权(法律、规章、行政命令、管理程序)的司法管辖或起源.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措施的运行要快捷、高效,而首先是要合法,这就必须遵循所有相关的国家法规和本国作为缔约方的国际协议.因为各个国家、以及在区域和次区域层面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运行的管辖规则都各不相同,取决于该措施的实际范围和功能,建立一个符合要求的法律框架的任务,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措施有效运行,充分满足政府规定和贸易界的业务需求.

四、国际贸易数据简化与标准化

UN/CEFAC了2010年公布了34号建议书:国际贸易数据简化与标准化.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必须建立在国际贸易数据简化与标准化的基础上,既建立在国际贸易公约、标准、建议和指南基础上.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和其他已经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国家的成功经验.

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为遵照国家和国际贸易法规,都要求公司向政府呈递大量的数据和单证.他们还必须与供应商、客户、辅助写作技巧、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贸易相似度检测交换信息.针对这些处理所需的数据元定义通常在各个政府机构之间或商业组织之间很少或没有协调.结果,涉及贸易和运输的公司就必须受制于各种不同的数据规定、单证和专用表格,需要重复呈递类似或相同的信息.

在国际贸易中,非标准的数据和单证的使用,即国家专用的和/或机构专用的数据,在成本和准确性方面的效率极为低下.这在基于书面体系的情况下也是事实,要求贸易商提供多种和多余的表格.

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就是对国际贸易所需数据元的简化和标准化.定义一套标准的数据和报文的最终目标是消除冗余和重复,使国际贸易商和运输经营人能够提供符合所有与进口、

出口和转口相关的政府信息规定的信息.对国际贸易数据交换国际标准的使用支持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VIII和第X款所述的标准和透明原则.

作为34号建议书基础的国际标准是国际贸易数据元的名称、定义、以及在联合国贸易数据元目录(UN了DED)和各自UN/CEFACT建议书代码表(如第16号建议书“UN/LOCODE一口岸及相关地点代码”)中详细开列的代码.

建立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核心任务是首先建立我国国际贸易国家标准数据集(CNNDS).

第34号建议书通过为实现一个国家简化和标准化数据集推荐一种使用方便和成本务实的4阶段流程.按照建议书指南中所述的简化和标准化流程,一个国家的政府就应当能够通过淘汰或复制呈递文件和消除冗余数据元来减少监管和行政的信息要求.这一流程的效果应当是企业和政府之间更为流畅和有效的信息交换.企业通过识别业务需求和实际以及商务系统和记录提供政府所需信息的能力,在降低数据需求方面能够起到极有价值的作用.

国家数据集(NDS)的产生不能采取与其他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针相隔离的决定,因为其形态是和监管信息的要求和使用,而方法则是通过企业提交数据.当采用简化和标准化的应用时,针对要使用哪一种国家数据集,政府应当有明确的目标,是纯粹满国贸易需求,还是并入国家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措施或利用各种区域性贸易协议、双边协议或其他贸易协定.

美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美国已经进行了开发和实施,称之为国际贸易数据系统(ITDS).ITDS的总体目标非常明确,一个针对国际贸易的在政府范围内集成的系统.ITDS着眼于在政府范围使用一个安全和集成的系统,满足民间机构和联邦政府对标准贸易和运输数据的电子化收集、使用和分发的需要.美国国际贸易数据系统最初的概念出自远期自动商务环境工作组(FACE了).该工作组的任务是检查政府的国际贸易处理程序并对未来海关自动化提出建议.在该小组的关键建议中,其核心要点是对进口和出口手续使用同样的数据并对国际贸易程序的政府监督进行集中统一.美国副总统指示美国财政部设立ITDS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由一个跨机构的委员会领导并配备有参与的政府机构(PGAs)、政府监督机构的代表以及相关企业方面的人员.项目办公室的首要目标之一是调查国际贸易的业务流程和信息需求.这是通过调查和问卷完成的.项目办公室对不同机构所要求的全部表格都进行了审核,汇编出一份贸易机构收集数据元的清单.这份清单涉及由将近10000多个数据项构成的300多张单证、表格.这些信息显示出贸易机构收集的大量冗余和重复数据,这些信息的冗余度超过90%.经过一个分析和协调的过程,美国国际贸易数据系统ITDS制订了一个由不到200个数据元组成的美国国家标准数据集(SDS),对最初合并的3000个数据项而言,差别十分明显.

美国根据北美自由贸易法(NAFTA),实施了被称之为北美贸易自动化原型(NATAP)的ITDS概念验证系统.NATAP是美国与加拿大和墨西哥共同努力的结果.NATAP能够达到ITDS一套标准数据集用于多国机构进口、出口和转口手续的目标.美国还和英国一起实施了国际贸易原型(ITP)系统.因为这两个系统都有多国参与,所以都表现出为实现更进一步的便利化和功效所需的国际协调和标准化.

我国在国际贸易数据简化与标准化问题比较多,特别是在汉语规范方面.一些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不规范、不标准.

例1:我国国际贸易界习惯在签订外贸合同时使用“发盘”、“还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正确的规范应该是“要约”、“新要约”.

例2:我国国际贸易界错误率最高的汉字是“唛”(mark的方言),它是我国国际贸易的“癌症”.我国国际贸易界在使用中五花八门:“唛头”、“唛码“、“唛标”、“侧唛”、“标记”、“标记唛码”等,还有使用各种图形和彩色.这种“癌症”在过去几十年造成大量的“卡关”、“滞港”和国际运输错误,给我国国际贸易带来巨额损失.联合国1979年发布的15号建议书:“简化运输标志(Shippingmark))“和我国GB/T18131“国际贸易用标准化运输标志”中,正确的规范应该是“运输标志”.国际贸易用标准化运输标志四行,每行17个字符,禁止各种图形和彩色.

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必须使用国际标准

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鼓励各国政府和企业在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时考虑使用现有的建议书、标准和技术规范,它们在过去许多年间就已由政府问机构和国际组织开发,例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世界海关组织(WCO)、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商会(ICC).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运用将有助于确保为实施单一窗口所开发的系统兼容其他国家的类似开发,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还能促进这些设施之间的信息交换.

政府平台在我国国际贸易便利化中起到权威和决定性作用.

在政府机构针对进口、出口和转口交易的必要信息规定中使用数据和报文的国际标准对于国际贸易将会有重大效益.这将确保各项政府申报要求中的数据通用性,并将使各国政府都能互相交换和共享信息,从而进一步简化国际贸易和运输手续.

34号建议书的重点在于国际贸易数据的自动交换,但在国际上应用简化、标准化的数据并不限于先进的电子系统.数据标准在其适用性和功能方面并未带有倾向性,无论是对于电子的还是纸面的系统都适用.

我国已经成功引进了UN/CEFACT各项建议书的主要标准,并等同或等效采用为国家标准.如联合国贸易数据元目录(UNTDED)、口岸及相关地点代码(UN/LOCODE)等.我国有条件也有能力在未来几年建立中国国际贸易数据系统,完成这一重要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