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学的历程特点\问题与

点赞:11210 浏览:4622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本文简要阐述了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并且按探索阶段、发展阶段、成熟阶段进行回顾,之后分析了中国经济法学的特点,并且简要分析了中国经济法学发展面临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对此学科在国内更好的发展做贡献.

关 键 词:经济法学发展特点展望

经济法作为一种新事物,可以看做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中国自己的经济法大概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所谓的经济法,其实只是用于调节经济的行政法,中国之前的经济体制是计划经济,检测若没有经济法,就没有经济法学研究的进展.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调节方式发生了很大改变,独立经济法出现了,经济法学也就跟着出现.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到目前已经有30年的历史,从开始萌芽到发展成熟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在其发展期间,出现了一批执着于经济法学研究的经济法学者,由于这些学者的努力和推动,经济法已经逐渐被社会认可,并有大量经济法学相关的的研究成果出现,它是中国法学繁荣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经济法学的发展积极推动了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法学走过了三十年的发展历程.三十年来,中国经济法学立足中国现实,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在众多理论与实践工作者的努力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从初创到逐渐完善的过程,并基本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成为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经济法学三十年的发展和理论创新对推进中国改革开放,促进社会经济转型,推动国家经济立法,繁荣中国法学理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导法制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国改革开放后三十年的今天,坚持进一步解放思想的方向,对经济法学三十年的发展历程进行回顾、总结和展望,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并没有真正的经济法学.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确定将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并提出要努力加强关于经济立法方面的研究工作,同时相关的经济法规陆续出台,由原湖北财经学院的学者编撰的《经济法概论》是我国的第一部经济法教材,这是我国经济法学的开端.之后,我国各个大学陆续恢复法学专业,开设了经济法学课程,并逐渐演变成经济法学专业.总结经济法学30年的发展历程,国内学者普遍认为,经济法学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探索期: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开始全面恢复,与改革配套的各项经济立法得到不断的加强;相应的经济检察和经济审判机构也相续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逐步确立.到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与国家经济管理及其密切相关的经济协作的司法领域和经济立法被认定为经济法学的学科范围.后来,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学术界形成了由总论、经济组织法、经济协作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仲裁及经济司法的中国经济法学理论体系.

发展期: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逐步确立、市场化改革不断完善.国家层面上经济立法的市场化需求日益强烈,国家政府职能从对经济的管控逐步呈现由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为主的发展方向转变.对应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对象也开始由包罗万象到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悄然调整着.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末期教育部调整大学专业设置,倡导形成大法学格局,原来的工业产权法归属于知识产权法学科的范畴;破产法、保险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本属于经济法学教学与研究范畴的学科门类被归属到商法学范畴;经济合同法则归属于民法学的研究范围内,并取消了原来的本科阶段经济法专业设置.由此产生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所蕴涵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在中国经济法学界得到持久深入的讨论,自然使得经济法学的先进性和科学性得到很好的发挥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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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中国的确立与发展,中国的经济法相关学科领域也飞速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于1993年3月29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顺利通过.这充分表明,西方所倡导的自由市场经济并非中国要发展的市场经济,国家层面发展市场经济则需要经济立法先行,宏观调控的不断完善是健康发展的保障.

二、中国经济法学的特点

从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过程中,我们总结出一条基本经验:经济法学的发展要与改革同行,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但是要做到与改革同行、理论联系实际,我们就要了解经济法学做为一个独立学科所具有的相关特征.

2.1调整对象

中国经济法可以对哪些对象进行调整,是经济法学界一直以来非常关注的问题,目前,经济学者已经达成共识,并确定其调整范围:经济法只能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与经济关系有关的其他附带关系,对于非经济关系,经济法不能对其进行调整;经济法与民商法不同,它只能调整经济关系,而民商法还可以调节其他关系;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表述上,由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同认识,在经济法学者之间存在几种学说:“宏观调控说”、“协调说”、“干预说”、“运行说”、等等.


2.2价值追求

关注经济法发展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经济法理论是在一个不和谐的时期诞生的.放任自由主义不但推动了市场失灵,而且政府为了解决市场的失灵,却被一些顽固的所谓的自由主义者称之为恶人.人格抽象否定了公平和自由,这使贫富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政府对这些错误思想做出相应的纠正,但是诺齐克却声称这是对自由和平等权利的侵犯,就像是强迫别人劳动,这是对有昂贵兴趣的人的一种歧视,政府要以正确的方式来劝解开导他们自愿将东西贡献出来.如果在新时代的经济条件下,国家还用以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检测设及构思来支撑本国的经济市场,那么整个社会就会出现严重的不和谐,于是经济法就在这种严重不和谐的条件下应运而生.

2.3适度性原则

以市场为主对资源进行配置,解决有限资源与社会无限需求矛盾的经济便是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保持市场主体的活力,为此,作为对市场行为进行调控和干预的经济法,保障市场主体权益之外,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也是主要责任,中国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当代宏观经济的基本原理,将“适度性”作为经济监督法、市场规制法、整体的经济法等原则予以阐述,以此为现实经济法科学性评判的重要遴选标准.

三、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知识目前还没有达到完全科学化的程度,这直接造成经济法学还不能全部科学化.为了实现经济法学的完全科学化,学者应该多关注实际问题,并持有否定态度,不能完全认可已有的理论知识.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如下:

3.1经济法的地位问题

当前,中国经济法作为部门法,无论在《宪法》还是在《立法法》中,均没有明确经济法地位的相关论述.而实践证明,无论是宏观调控,还是市场规制,它们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相通之处,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部分.鉴于此,如何将中国经济法通过宪法及其相关法明确其地位,保障他得健康发展,将是今后相关学者研究和关注的焦点.

3.2制定经济法实践基础问题

在司法实践层面,当务之急是中国经济法学界必须新审视经济法的实践基础.首先,属于经济法立法范围内的显然属于经济法范畴,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与之相关的立法,都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其次,法院系统撤销经济审判机构,并不意味着经济法没有了可诉性.在社会转型期,学者们应该更多的关注“公平”问题,应当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领域调整扩展到与经济发展相关的社会发展的所有领域,这必将是经济法以后的新课题.

3.3完善经济法的教育问题

当前,国内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经济法教学与科研力量普遍出现了在知识资源层面的短缺.当下许多问题需要具有经济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学科联合解决经济法学的构建问题.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经济法学的研究在中国继续下去.

结论:

经济法从本质上讲属于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的立足点,只有坚定地立足于市场经济,经济法才能正确定位.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逐步进行,其基本经验就是理论联系实际,与改革同行.今后只有解决了制约中国经济法学的各种问题,才能使中国经济法学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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