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问题

点赞:31835 浏览:15236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司法实践中,案件编号问题是案件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但笔者在工作检查中发现,长期以来,案件编号问题没有引起司法工作者应有的重视,案件编号混乱问题一直存在,给审判工作和卷宗管理带来极大不便.现以审判工作为例,就案件编号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教于同人.

笔者认为,案件编号应遵循如下原则:首先,一案一号原则.顾名思义,就是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编号,从立案到结案,只能使用这个案号.即使上一年度未结的案件,到下一年度仍使用该案号(3号文件有规定).一个案件可能有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多种诉讼文书,均使用这一案号.一案制发数个裁定书的,仍用原案号,但可以编数个分号,如(2009)X民终字第3―2号(3号文件有规定),其次,科学编制原则.编制案号一定要按着上述规定的方法编制,不得随意造号.规范的编号,就是“法律语言”,让业内人士一看就懂,不产生歧义.最后,统一管理原则.立案庭是负责立案的机构,案件编号自然由立案庭统一管理.所有的案件,无论是诉讼案件、执行案件,还是赔偿确认、监外执行、减刑检测释案件,都应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统一编号.凡是在立案庭查找不到的案件,无论何人批准,均为非法,按“黑案子”处理.年终进行司法统计时,不必逐个询问各业务庭受案数,可由立案庭统一提供.结案数也不必问,只要登录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就一目了然,结案率就是二者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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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号的编制中,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案号中不能出现诸如表示法院内部分工的“刑一”、“刑二”、“申”、“立”等字样.这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办发(1993)3号《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明确规定.因为随着法院改革的深入,有关庭室很可能撤并,或职能变动调整,按法院内设科室编制案号会造成案号混乱.其次,上一年度未结案件,下一年度编制新号.这是造成一案多号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一个案件正式立案后,不管运行了多长时间,是否超审限,只要未结案,只能使用一个案号,绝不能在跨年度时编新号.再次,案号的种类要少而精.笔者在审判监督工作中,发现某法院制定一份关于案件编号的文件,按此文件,该院共可编制63种案号!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不便管理,容易造成一案多号、案号混乱,给将来卷宗归档和上级法院调卷带来极大不便.最后,案件流程管理软件也应改进,使之与案号的编制相适应.案件信息管理以案号作为最基本的要素,案号就是该案的“户口”,作为案件查询最准确、最快捷的条件.同时,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所有的案件,包括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立案信息、结案信息、裁判文书等基本信息也要公开.只有这样,才能便于监督,打开微机一看,哪个案件未结,哪个案件结案,哪个案件运行状况如何,一目了然,就不会出现有的案子一压几个月甚至几年未结却无人知道的情况.

下面,针对审判实践中,案件编号经常出现的一些错误做法,提出如下改进意见:(1)刑事案件取消X刑一(二)初(终)字、X刑少初(终)字的提法,一律编为X刑初字第x号、X刑终字第x号.立案庭进行统一立案编号后,属于刑一庭的案件,移至刑一庭,其余案件移至刑二庭、少年法庭审理.(2)减刑检测释案件取消庆刑减(检测)字的提法,一律编为X刑执字第x号.这在《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中有统一的规定.(3)执行局除执行案件、执行复议和执行监督案件外,其余编号应酌情削减.笔者的想法是,凡一般性业务往来函件,没有形成卷宗的,可统一编号,例如统一编为X执他字.(4)关于财产保全裁定的编号,众所周知,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中的保全.如果是诉讼中的保全,由于已经立案,保全裁定可使用案号,不必再另行编号.如果是诉前财产保全或诉前证据保全,可单独编号.考虑到诉前财产保全或诉前证据保全的情况极其少见,编号时可统一编为X诉前保字第x号.(5)关于复查再审案件,凡是没有提起再审程序的申诉案件,编号一律用“监”字.对于提起再审的申诉案件,再审裁定的编号仍用“监”字,提起再审后,诉讼文书使用“再”字,但号数不变.装卷时,复查听证阶段所形成的材料与再审后所形成的材料应一并装订,而不能分别装卷.归档时,档案室可把“监”字和“再”字一起归档,视为相同,只要序号正确即可.(6)关于请批案件,3号文件规定,具体案件的请示,应编诉讼文号,即“刑他”、“民他”等字.(7)其他需要编号的诉讼文书,可参照上述做法灵活处理.如当事人不服基层法院的罚款、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可编为X民(商、刑、行)复字.

如果按上述方法进行规范,案号种类将大为减少,便于记忆和管理.具体如下:(1)刑事案件:X刑初字第x号、X刑终字第x号.(2)民商事案件:X民初字第x号、X民终字第x号、X商初字第x号、X商终字第x号.(3)破产案件:X商破字第x号.如果当事人对基层法院破产案件所做的裁定提出上诉,可直接编为二审案号,而不必编为庆商破终字.当然,如果破产案件数量少,也可变通处理,编为X商初字,而不使用X商破字.(4)行政案件(含非诉执行):X行初字第x号、X行终字第x号、X行执字第x号.(5)再审案件:X民(商、行、刑)再字第x号.(6)减刑检测释案件:X刑执字第x号.(7)监外执行:X暂外执字第x号.(8)国家赔偿确认案件:X确字第x号.(9)国家赔偿案件:X赔字第x号.(10)执行案件:X执字第x号、X执复字第X号、X执监字第X号.(11)申诉复查案件、抗诉案件:X民(商、行、刑)监字第x号.(12)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案件:X诉前保字第x号.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提起民(商)事诉讼,有关保全的诉讼材料应归入诉讼卷宗,而不单独成卷,单独归档.如果当事人未在15日内提起民(商)事诉讼,依法解除保全措施,以上诉讼材料应单独成卷,单独归档.


如果采用以上方法,案号总数为24种,至多不超过27或28种,将大大降低管理难度,提高效率.

综上所述,案号问题虽小,但也不能忽视,案号混乱,会导致档案管理的混乱.笔者认为,如按上述方法进行案件编号,简便易行,条理清楚,为案件归档、查询提供极大便利.□(编辑/李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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