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房何成违章建筑

点赞:30134 浏览:14226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余律师,我最近受骗上当啦,被骗走了7.8万元,这可是我省吃俭用攒下来的养老钱,您可要帮帮我啊!”这天,李老太太火急火燎地来到帮女郎律师后援团――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主任余庭的办公室,向余律师寻求帮助.

“阿姨,您先别着急,把事情慢慢说清楚,看看我们能怎么帮到您.”

“事情是这样的等”

2012年9月份,我到超市购物,同策公司的张经理拉住我,向我推荐他们公司最新推出的度检测养生合作建房项目,建房地点离天目山自然风景区很近.他说那里空气特别清新,环境也好,很清净,吃的菜都是自己种的.我想想今年上海夏天这么热,那里特别清凉,大概就31℃、32℃,到那里去避暑蛮合适的,而且空气也好,有利于身体健康.当时他们说只要和他们一起合作建房,30平方米的房子,7.8万元,我可以享有30年的居住权,我百年以后,我小孩还是可以接着住的.

他当时还承诺说:“阿姨,这房子建好后,你不仅可以用来自己居住,平不住的时候,也会有人统一管理,可以委托他们出租啊.租金三七开.房子地段很好的,非常好租,如果每年你住三个月,九个月出租,每年大概有3000元左右的租金,以后风景区开发好了,租金就更多了.这合作投资建房,实际上也是投资理财啊,只会赚不会亏本的.”

我当时想想觉得他说得也有道理,然后和我老头子商量,就跟着他们的免费班车到那里实地去看了一下,其实房子那时候就已经造好了,整体环境啊,交通啊,包括房子的大小、装修都很不错的,我们也是很满意的,当即就表示想要投资一套.

那个张经理当时说他们只是中间人,房子的真正主人是一姓于的当地人,如果我们真的想投资,就三方在一起签一个协议.后来我们三方坐在一起,谈了一下,觉得各方面都还是可以接受的,所以当天就和他们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经营协议书》,姓于的给了我们一张房屋使用权证,上面写明了我们拥有房子30年的使用权,同时,我们签订的协议上有当地村委会作为见证方,并盖了章.我想有村委会作见证,肯定很正规,也就很放心,也写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们在我不住的时候出租,约定租金三七开.第二天,我就把钱汇给他们.

去年夏天我去住了两个月,开始他们也给我一点租金,后来他们经营的租金就不给我了,去年10月份我书面发函撤销委托.撤销委托后,他们未经我的授权仍然对我的房子继续经营,把我放在房间里的东西都搬出来了.今年夏天就不让我居住了.我和他们交涉也没用,就找到村委会,没想到村委会居然说协议上他们盖的章是同策公司和姓于的伪造的,他们根本没有参与这件事情,而且,这栋房子本身就没有相关审批手续,是违章建筑!根本不可以租给别人.我一听心急了,觉得自己的钱被骗走了!”

“余律师,我现在该怎么办?有人说在农村合作建房不是那么好建的,要满足很多的条件,有这种说法吗?”


“确实是这样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农村的土地系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对建房主体以及建房审批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

就建房主体而言,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的主体必须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根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所以,李阿姨你是城镇户口,根本不具备在农村建房的资格.

就土地而言,于女士作为土地提供方,其提供的土地可能是于女士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有可能该土地系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相关政府部门确认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若该土地是于女士的宅基地,于女士就必须具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主要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应当用于居住,若将其运用于出租经营以谋取利益,本身就违反了宅基地的适用原则.

若该土地属于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登记法》第33条规定,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同时根据《土地登记法》第17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同时建造的房屋必须具备《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书.

所以,在农村投资建房有很严格的审批手续.像你参与的这类投资建房活动,大多数情况下你与对方均不具备一个建房经营的资质.”

“那这份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现在我不要房子了,我的投资款到底能不能要回来?”

“《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份合同无论作为合作建房合同,还是作为租赁合同,都应当认定为无效.

如果合同为合作建房合同,就我们前面的分析,你系城镇户口,实则不具备在农村投资建房的资质,因为你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且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然无效.

如果这份合同以租赁合同来认定,首先,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该房屋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系违章建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虽然这是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做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审理中,一般对于农村的违章建筑租赁合同进行效力认定时,法院同样会援引此司法解释,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

同时,你们在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30年,根据《合同法》第214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所以协议中约定的30年使用权,后10年一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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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们可以认定,这份所谓的合作建房经营协议书,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对于无效后的处理,我们一般主张恢复原状,即要求对方返还你所支付的7.8万元投资款项,并且同策公司与于女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那余律师,我们之间签订的这份协议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协议?我们之间签订了委托出租协议,我是否可以任意解除委托协议?他们未经我同意擅自出租房屋,我对此能追究他们的何种责任?”

“就定性问题,根据协议的约定,你支付7.8万元钱款,从而享有房屋30年的使用权,且签订协议之时,房屋已经建造完成,就合同内容而言,你们双方并不是就合作建房达成一致的合意,实际上你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租赁关系,所以该份协议应当认定为租赁合同.

至于委托协议,在你授权对方对你房屋进行管理、出租的情况下,对方有权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对房屋进行管理、出租,并按约定收取相应报酬.根据《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所以你有权利任意解除委托协议.

至于解除委托协议后,对方未经你同意擅自出租房屋,你可以按照合作建房协议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我必须提醒你的是,追究其违约责任必须以你承认合作建房协议有效的前提下方能主张,可以说这份委托协议是合作建房协议的从合同,它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它的成立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主合同消灭,从合同当然消灭.根据我们之前的分析,该合作建房协议系无效合同,所以,你们之间订立的委托协议也是无效的.一旦你要认定合同无效,那么你就不能再追究其违约责任.”

经过与余律师的一番沟通交流,李老太太最终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起合同纠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栏目主持人:成韵chengyunpipi@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