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法律问题综述

点赞:4293 浏览:1041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目前在学校体育课堂教学、运动及竞赛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或大或小的运动伤害事故,导致学校在开展体育教学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较大阻碍了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由此引发学校和学生间的一些义务与责任.文章主要通过法律的规定对其高校体育运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进行系统的分析,从而能正确认识高校运动伤害事故.

[关 键 词]学校体育;甘冒风险;归责原则

一、依据《侵权责任法》对于学校运动伤害事故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研究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归责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以何种依据使其负责.而归责原则即指归责的基本原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1].行为人在实施相应的行为后,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承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以及无过错责任,具体落实在学校体育运动还需要结合学生以及双方所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来判断学校在运动伤害中具体承担什么责任.对此,不少专家学者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汤为东认为学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只能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而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周凯丽、张秋潮认为在学校体育运动侵权上,侵权法构建的是一种多元归责原则体系,不同的归责原则的地位各不相同.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原则.在学校中要综合适用侵权法的归责原则[2].王皓东、晏子翔认为学校体育侵权责任的承担分为四类:(1)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由学校承担公平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3)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的无过错责任.(4)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则,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则的适用应视加害行为而定.姚学进、朱爱民认为我国学校体育事故责任的原则应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为辅.学校体育运动因具有一定的意外事故,意外事故的发生就应该由学校家庭双方来共同承担造成的损失[3].理由在于,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责任[4].杨立新认为学校运动伤害事故责任是过错责任,学校只对未成年人学生遭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强调过错责任,就是为了防止学校承担不适当的过重责任,防止因此而损害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认为学校运动伤害中不适用公平责任,学校无过错就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存在责任分担的问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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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运动的发展首先要保障学校发展体育事业的权利,学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求其负有保障学生运动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严格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现行有效法律作为依据,那么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适用的归责原则的应然上就应为过错责任包含过错推定,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的一个分支,其内容无异议,只是在举证责任上有所区别.在学校体育运动中绝不适用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理由在于在法律上公平责任不是一种归责原则而是一种责任形态[6],公平原则缺乏法律依据且无具体确定的适用对象,因此不是《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但它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起重要辅助作用[7].同时依据法律谚语:无过错即无损害.在学校体育运动侵权中最重要的就是确定法律依据,严格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其评价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而甄别是否需要学校承担责任.如果片面强调学校发生了体育伤害事故,即便是在学校没有一点过错的情况下,仅仅采用公平责任强加学校承担责任这其实是一种不公平的表现.


二、关于自甘风险原则在学校体育中的适用研究

自甘风险,又称自甘冒险,自愿承担危险等,是指受害人明知某种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仍然自愿冒险从事该行为,在危险现实发生而因此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加害人可以此作为抗辩受害人的事由.自甘风险通常被认为“对自愿者不构成侵害”的同义表达.这一原则是从诚实信用原则中引申出来的,它“阻却了受害人无视自己有意识地制造了或参与制造了危险处境的事实而向加害人就危险的实现提出诉讼的可能性”[8].正是由于体育运动具有危险性,为了保证体育运动的正常开展,不至于被诉讼捆住手脚,在英美法国家体育竞技伤害纠纷处理中,甘冒风险理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甘冒风险指被告以原告知道或至少应该知道自己所介入的风险,因此不能因风险的实现而主张权利的抗辩理由.甘冒风险也称为自愿承担损害,或者称为风险自负[9].在国外,该原则成为学校体育运动中免责的重要原则.王泽鉴认为甘冒风险原则早期被认为是默示合意免除责任,其后解释为被害者的允诺,具阻却违法性.最近则强调此属与有过失的问题.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对甘冒风险的特征作出了描述,认为原告使自己介入了不确定的风险,且和被告一样希望危险不要实现.Pauleyv.AnchorageSch.认为校园过失侵权案件中的甘冒风险原则是作为学校免责使用的,即体育活动参加人具有明知危险的情形相对过失或共同过失,又即体育活动参加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从而免去学校的赔偿责任.同时paulCweilr也认为甘冒风险理论的重要之处在于“潜在的原告同意不指望潜在的被告谨慎行为,因此排除了潜在被告的照顾或注意义务,并承认过失错误的可能性.”韩勇认为即便是承认甘冒风险原则的情况下,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注意义务仍然不能免除.学校体育运动的参与者和观众甘冒那些在体育活动中是显而易见和可以预见的风险,但是并不甘冒学校及相关人员未能合理履行其职责导致的风险.高晓认为“自冒风险原则”的适用不是漫无边际的.英国1945年颁布的“法律改革法令”表明,在近百年的时间里,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已经大大缩小了,美国法院已经变得很不愿意认定自愿承担风险,有些州甚至不承认它是区别于其他规则的一种独立规则.王泽鉴认为所谓自甘冒险不应定性为被害者的允诺,作为阻却违法的问题,而应将其纳入于有过失的范畴,由法院衡量当事人对损害或扩大的原因力,以合理分配其责任.杨立新同时指出参加或者观赏具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视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但行为人违反体育运动或者管理规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除外.

甘冒风险原则发展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在作为学校免于承担责任上做出了巨大贡献,促进了学校体育运动的发展.但是在学校体育运动中超出了行为人遇见以及运动相对人故意的情况时,甘冒风险原则是不应继续作为免责原则的,否则学校体育运动就会成为斗兽场,甚至有可能沦为犯罪的温床,所以在学校运动中对甘冒风险原则的适用一定要宽严并进,合理适用才能为我国学校体育事业的腾飞做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