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与法律实现

点赞:30213 浏览:14270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2011年10月27日,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中国的法治在进程中又迈进了坚实的一步.在这种法治视域下,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业已纳入法制发展轨道,那么如何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实现的问题,在某种层面上可以理解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理之道的问题.本文认为,“和谐社会”的治理之道基于中国特有的文化和社会发展历程不应简单的以“法治”代替一切,而应当从“道德准则”与“法律准绳”的双重维度来进行审视选择.只有这个涵盖了“道德准则”在内的法律系统工程运行良好,形成稳定的社会运行机制,也才能构建理想的和谐社会,才能实现人的最大幸福.

关 键 词社会治理法律实现道德准则法律准绳

作者简介:王广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助理研究员,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律社会学和法律教育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07-03

一、问题的缘起

耶林在其短篇经典著作《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开篇伊始即提出“法的目标是和平”的观点.但当“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旋律的现代社会,法的目标是什么却需进一步商榷,因为和平不一定和谐,而人类所追求的和谐,却是人的最终幸福.而在法治社会时代,法律越发彰显其独有的魅力.然而由于人类认识的有限性、法律文本本身及其作用的局限性和中国特有的法文化背景,单一的法治治理之道是无法满足当今中国社会和公民需求的,也是不符合现实治国之道的.同时,法律与法律实现效果之间在法治实践中也存在着种种反差,众所周知,法律本身不等于法律的实现.法律与法律实现效果之间的距离和反差,既是自有法律以来人类生活中的一个永久性矛盾和法学家们的一个永恒话题,也是现实中应该着力加以研究的问题.而当下中国,治理模式已经从革命转向了改革.在这特殊的历史时期,法律人肩负着的特殊的历史使命,法律研究者须以特定的时空为背景探索适合中国现代社会的治理之道,屏弃“德治”与“法治”之争,将“道德准则”与“法律准绳”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方为和谐社会的治理之

二、乡土社会的道德准则

“道德”二字起源于老子《道德经》.老子说“道可道,非常道”,意思就是说可以言说的道,不是恒久不变的普遍的道,在他看来道是自然万物变化的规律,是世界的本原、根本.所谓真正的道是超越仁义、智慧等等一切人们所认识运用的处事法则.“上德不德”是老子对于“德”最简明的禅释.在他的思维认识中,真正高明的德行是超脱“德”的准则约束的.然而道德二字连用,成为一个概念,始于春秋战国时的《管子》、《庄子》、《荀子》等书.荀况不但将道和德连用,而且赋予了它较为确定的意义,即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道德品质、道德境界和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和规范.

道德,是中国作为文明古国和礼仪之邦以来几千年的积淀.在古代中国社会有一整套完整的道德体系和标准,强调“忠、信、孝、悌、礼、义、廉、耻”和“三从四德”、“三纲五常”、“和为贵、忍为高”、“存天理、灭人欲”等等.因此,道德是治理国家和教化人民的基石.中国两三千年的儒学占主导地位的历史都讲教化、德教,讲修身养性、立身处世、安身立命,这些全都是德育的内容.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有讲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所谓“八德”的优良传统.社会主义荣辱观所概括的“八荣八耻”正是我国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从历史的维度出发,现行社会所倡导的“八荣八耻”与古人所谓的“八德”之间是血脉相通、一脉相承的.而通常认为“人治”是和“法治”相对称而使用的一个语词,而且认为西方国家是法治的社会,中国(相对于西方)却是“人治”的社会.其实这种观点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臆断.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眼上,而是在于维系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在于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发展史,对于我们思考和谐社会的治理之道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现实的实证资料.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以农业或乡土为根基的,视为乡土社会.中国的乡土社会孕育了中国特有的文化,那就是熟人社会的特有文化.在这个社会里,人们之间是以“道德准则”来维系彼此之间的和谐的.这种“道德准则”从功能主义的角度上看,可以说是起到了“法律准绳”的作用.然而,社会结构格局的差别,公众的道德观念的取向和认知必然有所差异.道德观念是在社会里生活的人自觉应当遵守的社会行为规范的信念.它包括行为规范、行为者的信念和社会的制裁.它的内容是人和人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依仗该社会结构的具体格局而决定的.从社会学的角度上来说,道德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制裁力,使他们能在合乎于归定的形式下行事,用以维持该社会的生存和绵续.而法律则是国家对个人行为的制裁,制裁的依据是现有的法律.面对法律,人们不再像(或者说在某种程度上是不敢)对待道德准则一样,他们是抱着一种侥幸心理,做出一定行为的时候,只要尚未有人因此种行为而受到实际制裁或觉得法律是不会责众的,这时他们就完全积极的行为或者消极的不作为.而中国社会,传统或者说正统的道德中讲求的是“慎独”,即使是在没有外力和他人的督促或监督下,依旧会正常行事,即使是没有被人发现或者不会有实质的制裁,也会消极的不作为或积极的作为,换句话说就是道德准则会使人们自觉地遵守乡土社会中的各种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规定.道德不是靠一个人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从道德是主动的.道德是可以为人所好的.这和我们常提及的“礼”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的.我们知道,法律和道德都是行动的指南,二者都是通过它们自身所包含的规则和原则而成为人们行为的指针.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二者的功效却是有着显著的不同的

法律是从外限制人,不守法所得到的罚是由特定的权力所加之于个人.人可以逃避法网,如果侥幸逃脱而未受到惩罚,人或许还会存有骄傲、得意的心理,但道德是社会舆论所维系的,如果做了不道德的事(有可能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心理上会觉得所做之事不被人们所接受,将会受人唾弃.三、和谐社会的治理之道

纵观中国治国之道,自古及今有自然之治,王道之治,儒学之治,人治和法治.这些治国主张和方式互有冲突、交锋和交流.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演进,人们渐渐趋向于内涵着自由的“法治”,她是国家治理的高级阶段,她较人治更具有科学性、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她矫正了人治的权变性等弊端.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法治亦如此.以法治国,在很多人眼里,似乎有无需质疑的正当性和优越性,但法治本身是有代价的,这些代价是这种治理模式内在的.“法治”这种治国模式,其治道之关键在于法律是否能够实现的问题.

事实上,对法律实际运行、实际作用、实际效力和实际效果的关注以及对法律实现研究的热衷,始于西方社会法学派兴起的法律社会学运动.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二十世纪法学领域最重大的成就之一,其形成和发展主要是由社会法学派推动的.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德曾指出:理论研究者应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而不是封闭的规范体系和概念,以期为立法做准备.同时,应当研究使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和并对法制史进行社会学的研究,即以研究如何使各个案件能合理地和公正地得到解决,最终落脚于研究如何使法的目的更有效地实现,即如何使法律更有效地实现.这实际上说明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一种重要手段或工具,其在实践中是否能够全方位实现的重要性和终极价值意义.然而,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必须尊重人类生活在社会状态下这一事实,这也是法律的历史的基本事实.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必然包含着法律的发展,这种发展一如人类无法挣脱的物质躯壳的束缚一样,它是无法避免的,法律的发展是完全自然的社会进步及其结果.

法律是人类用来对社会进行控制、调整、规范、指导的手段,是人类追求理想社会结构和幸福生活目标的途径.一个国家在治理的过程中,不应说以哪一种治道方式为主或次的,说到底,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良知的问题.有良知的社会,人们即使在没有任何法律的情况下也照旧彼此和谐地生活;而一个丧失了良知的社会,纵有法律万千,人们亦会我行我素.记得大哲学家康德曾经这样说过:这个世界上只有两样东西能引起人们内心深深的震动,一个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另一个就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准则.如今,仰望苍穹,星空依然璀璨晴朗;而俯察内心,崇高的道德却需要我们在心中再次温习和呼唤.

社会治理与法律实现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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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中国的社会并非像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人治”的社会.其实中国的社会更倾向于“道德治理”的模式,即“道德准则”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演进,城乡距离的拉大,中国的传统社会被现代文明鲜明地划分为“城市阶级”和“乡村阶级”,而此时国家所贯认的“法律准绳”便派上了用场.城市人的生活是单向度的,彼此间是陌生的,因此,为了与乡土社会的熟人社会相对称而言可谓陌生人的社会.在陌生人的社会里,用“道德准则”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难以推行的,而国家强制推行的“法律准绳”在这里便发挥了作用.而在乡村或农村,虽然国家也试图推行“法律准绳”,但事实上,人与人之间仍是以“道德准则”作为日常行为的向导的,而“法律准绳”在乡村这块土壤里却像一桶水中水面上的一层油,它是难以真正完全渗透到水面以下的

基于中国社会结构的特点,只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二者相得益彰,当中国社会的治道找到了制度设计公平的起点,中国法律系统工程在结构、要素及运行匹配方面形成了成熟的运行条件,每个人的创造性才能够得到巨大的发挥,每个人的自由才能够实现最大化,中华民族才能够真正繁荣而走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结语

总之,无论是“道德准则”还是“法律准绳”,说到底,无疑是在寻求人与人之间真正和谐的工具或调节器,而非标榜所谓的“法治”或“德治”.因此,在传统社会格局已经被打破的今天,把“道德准则”和“法律准绳”是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还是有所偏重,对于法律人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我们现在所处的时刻正是揭开蒙在人们眼上这层“无须之争”的面纱的当口.故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让我们这个社会上的每一个人也能和法律人一样认同之.


注释:

在国外已经有许多学者提出了关于法律局限性引起的社会治理的障碍问题.如法国著名学者、国家科学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米歇尔?克罗齐埃认为,法国社会存在着严重的管理机能不良问题,而仅仅靠法令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推动社会前进的方法在于挖掘人类资源,鼓励个人的积极性,把潜在的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

对待法律与实现效果间的反差,人们可以持三种态度.一种是理想主义的或脱离现实的态度,即沉浸在对理想法律或理想原则的论述中,回避或无视现实问题的存在.另一种是批判否定或盲目悲观的态度,即批判否定现实,着力揭示现实的黑暗与落后;或对现实状况消极嗟叹,看不到理想与现实,原则与实践间的合理差距,看不到事物发展的光明前景,对应该如何改进缺乏积极的,建设性的态度.第三种态度是批评与建设统一的,实证研究与价值研究相结合的,即不仅清醒地认识到现实与理想的差距,揭示出现实的不足,还指出现实的改进方向和可行步骤.这无疑是最可取的.关于“法律与法律实现效果之间的四种反差”具体可参见蒋立山先生的.法律与法律实现效果之间的四种反差.来源:http://.yadian.cc/paper/25878/.

关于“中国治理模式的转变”详细论证可参加美国著名中国问题专家李侃如博士的专著.胡国成,赵海译.治理中国――从革命到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每一法律均有三度,即时间度、空间度和事实度,无时间、无效力范围和无事实争点的法律是不存在的.关于“法律的三度论”详细论证见吴经熊的《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

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我说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那是因为我考虑到从这基层上层长出一层比较上和乡土基层不完全相同的社会,而且在近百年来更在东西方接触边缘上发生了一种很特殊的社会.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

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检测如在一个村子里的人是这样的话,在人和人的关系上也就发生了一种特色,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的眼中看着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我们这里所称之法律乃是指最广义上的法律.

[美]约翰梅西赞恩著.孙运申译.法律简史.中国友谊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在布莱克斯通看来,法律约束力的最终标尺是自然法,法律规范必须接受自然发的检验,并从后者那里汲取自身全部的力量和权威.而在这里自然法和“道德规范”是被一视同仁对待的.

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在阶级社会,统治阶级出于治理社会的需要,就要发挥道德的规范作用.道德治理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权力发挥道德作用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治理社会的活动.道德治理的根本功能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道德治理的内容包括社会制度道德建设和国民道德建设两个方面.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道德治理的价值元点.关于道德治理的详细论述可参见林立公先生的博士论文《道德治理及其实现方式研究》,2000年度.

现代化的进程是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然而随之而来的城乡二元和国家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推进所催生的城乡结合地带的三元结构既是我们治道的机遇,更是我们治道的难题所在,因此,今后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花大精力去面对和解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