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外贸易区制度(一)

点赞:30574 浏览:14351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美国的外贸制度复杂而精确,但目标只有一个:国家利益.

在美国,对外贸易区(the Foreign-Trade Zone)是指在进口口岸或其毗邻地区内设立的一片限制进入的地理区域.根据用途的不同,对外贸易区可分为一般用途对外贸易区(general-purpose zone)和对外贸易区分区(subzone),简称“主区”、“分区”.对外贸易区从图纸规划到投入实际运营,须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对外贸易区委员会(Foreign Trade Zones Board,下称“委员会”)审查合格后,方可得到正式批准.申请条件、处理程序及所需费用如下:

地理位置及数量限制

尽管对外贸易区内的货物被视为处于海关关境之外,但这只是相对正式进口申报手续而言.从地理位置看,对外贸易区仍是在美国领土和司法管辖范围之内,它应设在进口口岸或其毗邻地区内.“毗邻”的含义是,从进口口岸边界算起,在法定60英里之内,或是90分钟车程之内.但分区可以不受此项限制.在更远地区内设立分区的条件是:在该区域内,海关可借助常规或电子手段进行监控,所有电子记录均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妥善保管,受让人(Grantee)或经营人(Operator)同意在海关指定地点接受查验,并直接向海关提供所有必需的文件.

每个进口口岸至少可设立一个对外贸易区.若进口口岸位于两个以上的州,则每个州均可设立一个对外贸易区.若进口口岸的范围包括两个以上的城市,且被一条通航水道分割开来,则每个城市均可设立一个对外贸易区.此外,若委员会认为现有对外贸易区将不能充分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可批准设立新的对外贸易区.

申请人

公共公司和私营公司均可作为申请人,请求委员会批准设立一个对外贸易区.委员会应优先考虑公共公司的申请.公共公司和非营利公司(non-profit corporation)提出申请时,须得到该对外贸易区所在州立法机构的授权立法支持,也就是说,所在州以立法形式明确批准:无论该公司是单独存在还是作为其他集团的组成部分,均有权提出申请.私营公司申请时,须由该对外贸易区所在州立法机构专门制定一项以该公司命名的特别法案,同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公司已被特许设立一个对外贸易区.

分区的申请人范围包括:同一州内最近的对外贸易区的受让人;同一州内的另外一个对外贸易区的受让人,且该受让人是一家公共公司,而委员会或执行秘书(Executive Secretary)也认为它能更好地促进公共利益;一家政府机构,经州立法机构所制定的一项法案特别授权后提交此项申请.

申请材料

根据所申请类型的不同,申请材料也有所区别.主区的申请材料包括:一封送交信(tranittal letter),一份执行摘 要 (executive summary)和五份展示证据(exhibits).

送交信应由申请公司授权的职员签名,注明当前日期并加盖公司印章.

执行摘 要 须包括:申请公司的法定权限;希望从委员会处获批权限的范围;拟议中的对外贸易区的地址与设施;包括调查、研究在内的申请方案背景;申请方案与本地区或本州整体发展方案、目标的关系;申请方案的具体操作计划和筹措资金计划,以及摘 要 中所必需列明的任何其他信息.

展示证据是申请人向委员会提出申请时所附加的证明文件,五份证据所须符合的要求各不相同.

第一份证据的主题是“申请的法定权限”,包括一份经过核准的州授权立法的副本,一份申请人章程或是组织文件相关部分的副本,以及一份经过核准的公司管理机构授权特定职员签署申请的决议副本.

第二份证据的主题是“对外贸易区地点的描述”,包括:(1)一份详尽的对外贸易区地点的说明,包括大小、位置、地址以及提请批准区域的法律名称,如果涉及的地点不止一处,则应采用表格形式予以说明;(2)一份包括对外贸易区内容在内的更大方案(larger project)的概要说明,包括类型、大小、位置与地址;(3)一份对外贸易区是否位于或毗邻海关进口口岸的陈述;(4)对外贸易区内有关设施和怎么写作的说明,包括现有或拟建建筑物的大小、类型;(5)一份对现有或拟议场地情况的说明,包括土地使用情况、防洪设施、基础设施、怎么写作设施、安全和交通情况等;(6)在申请方案或毗邻地区内正在实施的活动执行情况说明;(7)如果该对外贸易区为某个港口设施的一部分,则需提交一份港口、运输怎么写作及相关设施的摘 要 ,如果不是,则只需提交一份运输系统的摘 要 说明;(8)一份关于对外贸易区面积扩大的可能性与计划的陈述.

第三份证据的主题是“经营与资金”,包括:(1)一份土地所有权的陈述,如果土地不属申请人或拟议中的经营人所有,则需提交其有权使用该土地的证据;(2)一份经营计划的论述,如果对外贸易区或其一部分由受让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经营,则需提供相关使用程序的摘 要 ,可能的话,还应注明拟议的经营人的名称及其资格条件;(3)简要说明提供相关设施、安全保障以及为满足海关自动化系统要求而采取相应措施的计划;(4)一份关于如何筹措资金及经营费用的摘 要 ,包括与资金来源相关的陈述;(5)建设与启用对外贸易区的预期时间表.

第四份证据的主题是“经济方面的理由”,包括:(1)与该地区、州相关的社区整体经济目标及发展战略描述;(2)一份计划性的参考资料,或是以目标为基础的计划,以及它们与对外贸易区方案之间的关系;(3)该社区的经济概况,包括以百分比形式对就业或收入情况、区域资源与存在的问题、经济发展失衡、失业率、区域对外贸易统计、区域港口设施与运输网络等问题予以说明;(4)一份有关对外贸易区方案的角色和目标的陈述,并列明选择每一拟议地点的理由;(5)一份对外贸易区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经济影响的论述,包括公共开支和收益、就业情况、国际贸易、环境保护等内容;(6)一份关于社区对对外贸易区怎么写作需求的陈述,包括商业统计信息、拟议对外贸易区使用人利益的说明、拟使用该对外贸易区的使用人意向等;(7)一份拟议的制造、加工过程的描述,如可能,最好列明一些要素,包括操作和生产过程的条件与范围、使用的原材料与零部件、需要进口的零部件及其关税情况、对外贸易区的预期利润及其对公司计划的影响、对社区经济和国内工业产生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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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份证据的主题是“地图与图纸”,包括:(1)州与县的地图,标示出对外贸易区的地理位置和交通状况;(2)一张当地社区的地图,用红色标示出拟议对外贸易区的位置;(3)一份对外贸易区主区与分区的详细蓝图,用红色标示出区域边界、面积以及边界长度或其他法律名称,还包括现有及拟议中的建筑物.

总体上看,申请在现有或拟议的主区中设立分区,应遵循相同程序.但在提交第四份证据时,应侧重提供有关特定活动和纯经济效益的信息,包括:(1)一份摘 要 ,内容为设立分区的理由和关于预期经济效益的说明;(2)分区使用人的身份及其关联公司(corporate affiliation)的说明;(3)预期开展活动的描述,包括产品、原材料和零部件、国内或国外原材料的来源方案、关税税率及其他进口规定或限制、有助于委员会做出决策的信息、分区使用人的收益、是否需要为获取收益而改变程序的信息、涉及到的工业信息和国际竞争程度及其对该区域经营状况的经济影响等;(4)在主区内不能开展某种业务的原因;(5)有关环境影响的陈述;(6)委员会或执行秘书为实施审查而要求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

材料处理

材料处理程序大致包括“提交前预审及准备工作”、“审查”和“正式决定”三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够完整,执行秘书将在收到申请后的20日内通知申请人,详细说明哪些地方还缺少材料.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补充材料并向委员会重新提交,否则,委员会将退回所有申请材料的原件.如果申请材料齐备,执行秘书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45日内正式提交该申请并启动后续程序,同时根据委员会的命令为该申请分配一个案卷编号并告知申请人.

随后,执行秘书将在委员会推荐下指派一名审查人员,专门负责审查申请、准备报告,并在《联邦登记》上发布一则关于正式提交申请与启动审查的通知,其中应载明申请人名称、关于对外贸易区方案的说明、关于听证会的所有信息以及公众评议邀请(包括公众提交证据、事实信息、书面意见的时限)等内容.正常情况下,公众评议将在通知发布后的60日内完成,除非听证会在此期间举行,但即便举行听证会,公众评议也不得在听证会前15日内结束.公众评议结束后,一般还会接着进行为期15日的辩驳式评议(rebuttal ments).与此同时,执行秘书应将文件、通知与申请材料的副本发送给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海关署长以及口岸海关关长或其指定人员.如时机恰当,执行秘书将安排举行听证会,并将审查人员、海关署长以及口岸海关关长或其指定人员所出具的报告或建议转交给委员会.

根据审查主体的不同,第二阶段又可分为“海关审查”和“审查人员审查”.“海关审查”是指口岸海关关长或其指定人员依海关法规与指令,在公众评议结论出台之日起45日内向执行秘书提交一份技术报告.“审查人员审查”的程序较为复杂,需要以所申请对外贸易区是否从事加工、制造活动为标准,采取不同的程序.

若所申请对外贸易区不开展加工、制造业务,审查人员应举行听证会,或是参加执行秘书组织的听证会,审阅包括公众评议在内的申请记录,向记录人员索取有关信息及证据,准备评估、分析申请所需信息及证据,并在公众评议结束后的120日内向委员会和执行秘书提供一份建议报告.如果该报告不利于申请人,它将被视为初步报告(preliminary report),执行秘书应在之后5日内以书面或方式告知申请人,后者可自告知之日起30日内对报告做出回应,并提交补充证据.如果申请人的回应中包括了尚未经过公众评议的新证据,执行秘书将在审阅该回应材料后,在《联邦登记》上发布通知,表明新证据将接受公众审查.新证据必须经过为期30日的公众评议,之后还有15日的辩驳式评议.若需做出进一步评议,则应通知海关,后者将在接到通知后的45日内提交评议.对于审查人员来说,若补充证据不包括未经公众评议的内容,或是申请人表示没有补充证据,则须在收到证据或申请人表示后的30日内完成报告,并提交执行秘书.若需重新公众评议,则应在公众评议结束之日起的30日内提交报告.

若所申请对外贸易区从事加工、制造活动,审查人员同样要举行或参加听证会,审阅申请记录,向记录人员索取有关信息及证据,准备分析经济等方面问题所需的信息及证据,并对政策、经济因素等问题做出分析.如有必要,还可对相关工业进行一次调查,并在公众评议结束后的150日内为委员会准备一份建议报告,而后提交执行秘书.若该报告不利于申请人,也将被视为初步报告.执行秘书应立即以书面或方式告知申请人,后者可自通知做出之日起45日内对报告做出回应,并提交与报告中所涉因素相关的补充证据.若回应中包括了尚未经过公众评议的新证据,执行秘书同样要在审阅后发布《联邦登记》通知,其后同样是30日的公众评议和15日的辩驳式评议.

在最后一个阶段,执行秘书将把审查人员的建议报告分发给委员会的所有成员,由后者进行审议和表决.在决定是否发布主区的授权许可时,委员会将考虑以下因素:(1)进口口岸区域内对对外贸易区怎么写作的需求;(2)经营业务和资金筹措能否得到保障,拟议中的地点及设施是否合适;(3)州政府、地方政府的支持程度;(4)那些很可能受到拟议对外贸易区活动影响的人员和公司的观点;(5)如果该对外贸易区涉及制造或加工活动,则须满足制造或加工的特定要求.在审查设立分区的申请时,委员会将考虑以下因素:(1)某项业务能否在对外贸易区内完成,或是由对外贸易区内的一般设施完成;(2)对外贸易区的特定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是否同时得到满足;(3)拟议中的活动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委员会成员应在接到建议报告后的30日内将其表决结果交给执行秘书,除非委员会主席在此期间召集会议.收到表决结果后,商务部将在15日内完成最后决定,交由执行秘书在《联邦登记》上公布.一般情况下,若所申请对外贸易区涉及加工或制造活动,则委员会处理一份申请大约需要1年时间,其他情况则约在10个月之内.但这只是标准情形,委员会可视实际情况延长处理时间.

申请费

《美国法典》第31卷第9701条规定,联邦政府机构可依法征收规费(user fees).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设立对外贸易区时需缴纳申请费,具体金额依申请类型、请求批准法定权限的不同而异.如果一份申请中包括了一种以上的类型,则需分别缴纳费用.

新设一般用途对外贸易区的申请费是3200美元;不开展加工、制造业务或产品少于三种的分区,其申请费是4000美元;从事加工、制造业务或产品为三种或三种以上的分区,其申请费是6500美元;扩建对外贸易区的申请费是1000美元.

申请人向委员会提交申请时,即应附上规定金额的支票,支票须由美国或波多黎各的全国性银行开具,或是由州银行或信托公司(trust pany)开具,且能在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或其分行兑现.支票的支付对象应当是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署,后者会将支票转存入财政部的账户.如果申请不符合条件,或申请人在委员会正式受理前撤回申请,则款项将被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