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规则

点赞:31327 浏览:14501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亚太贸易协定》(the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APTA)原称《曼谷协定》(Bangkok Agreement,BA),是我国加入的第一个具有实质性优惠关税安排的区域贸易协定,在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目前《亚太贸易协定》正式成员包括中国、孟加拉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和老挝6个国家.

一、《亚太贸易协定》的发展历史

在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之前,《亚太贸易协定》被称为《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the First Agreement on Trade Negotiations Among Developing Member Countries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因其最早于1975年7月签署于泰国首都曼谷,所以又称《曼谷协定》(Bangkok Agreement,BA).

《曼谷协定》是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The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Far East,ECAFE;后改名为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ESCAP)的主持和推动下,经过多年努力和谈判,由发展中国家签署的关税互惠协议.

1963年,ECAFE召开第一届亚洲经济合作部长理事会,开始探讨在亚洲开展区域经济合作的问题.l970年12月,第四届亚洲经济合作部长理事会通过了《喀布尔宣言》,开始着手研究在本区域内开展贸易自由化的可能性,并建议成立贸易谈判小组进行实质性谈判.l972年2月,在联合国贸发组织(UNCTAD)的协助下,贸易谈判小组举行了第一次会议,随后经过多次谈判,1975年7月31日,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菲律宾和泰国在曼谷通过了相互减让关税的产品清单,签署了《曼谷协定》.此后由于菲律宾和泰国一直没有完成核准程序,所以《曼谷协定》在创始阶段只有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5个成员国.

中国于1994年提出申入《曼谷协定》,2000年4月,《曼谷协定》第16次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加入《曼谷协定》的决定.我国在完成核准和生效程序后,于2001年5月23日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国.

《曼谷协定》是一个具有实质性优惠的贸易安排计划,其宗旨是通过成员国对进口商品相互给予关税和非关税优惠,实现贸易便利化及扩大贸易,不断扩大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与共同发展.

为了实现其宗旨,《曼谷协定》经过多轮谈判,以减让关税.第一轮谈判(1972年-1975年)就一系列产品达成了降税协议,并签署了《曼谷协定》,成员国对104个税号下的产品相互给予关税优惠,还对15个税号的产品给予老挝以特殊优惠待遇.第二轮谈判(1984年至1990年)进一步扩大了减让产品范围,增加优惠幅度,成员国对438个税号的产品交换了关税优惠,还在63个税号上给予了孟加拉以特殊优惠.在原产地规则方面,参加国一致同意对所有《曼谷协定》成员国适用于50%的增值标准,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适用40%的增值标准.第三轮谈判(2001年至2005年),成员国对2579个税号的产品相互给予了关税优惠,还对162个税号的产品给予了孟加拉和老挝以特殊优惠待遇,并制订了各成员国共同适用的统一原产地规则,签署了《曼谷协定》的修改文本,正式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2006年之前的《曼谷协定》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尽管在原产地规则方面,参加国一致同意对所有《曼谷协定》成员国适用于50%的增值标准,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适用40%的增值标准.但各成员国实施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存在很大差异,无法体现出对等原则,而且成员国就原产地证书的备案、核查等方面也没有互助机制,对实施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为此在《曼谷协定》基础上经过修正的《亚太贸易协定》统一了优惠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对各成员国均有约束力.

《亚太贸易协定》除序言外,共分八章四十条,以及两个附件.其中第二章中的第八条以及附件二,是关于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生产或获得的货物:完全在出口成员国境内生产或获得的货物,以该国为原产地;

(2)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货物:分别按从价百分比标准、特定原产地标准来判断其原产地.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一出口成员国境内最终加工制得的货物,如果其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零件或产品(以下简称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的55%,即

×100%≤55%,则以该国为原产地.对于最不发达成员国的原产货物可享受10个百分点的优惠,即上述百分比为不超过65%.

对于符合《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在一出口成员国加工制造的货物,也以该国为原产地.

(3)累积原产地标准:对于符合上述要求的原产货物,在某一成员国境内用作生产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最终产品的原材料,如果各成员国材料的累计成分在该最终产品中不低于其船上交货的60%,即00%≥60%,则以制造或加工该最终产品的成员国为原产地.但对于最不发达成员国的原产货物可享受10个百分点的优惠,即上述百分比为不低于50%.

2.直接运输条件

《亚太贸易协定》规定,除符合上述原产地认定标准以外,货品必须从一成员国直接运输至另一成员国境内,才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这里的直接运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货物未经任何非成员国关境运输;

(2)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成员国关境,无论是否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转换运输工具或作暂时存储,但是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①过境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要求的考虑;②货物在过境地未进行交易或消费;③除装卸或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处理外,货物在过境地未经过任何其他加工.

3.原产地证书的规定

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还应向进口成员国提交由出口成员国政府授权机关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并且应将原产地证书样本、签发机构、签发人员等印签通知其他成员国.

三、《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评析

《亚太贸易协定》从没有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到仅有简单的原则性的规定,再到目前统一的原产地规则,说明了成员国对原产地问题的重视,也反映了《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不断完善的过程.从前述可以看出,目前的《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内容有以下几个特点:

1.该原产地规则比较严格.由于《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是用于认定货物有无资格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是为了实施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差别优惠措施而通过多边谈判而制订的,属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范畴.它与普遍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不同,为了防止协定中的优惠措施被滥用或规避,优惠原产地规则除了原产地的认定标准更为严格之外,还包括直接运输条件、出口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统一规范的原产证书等要求.

2.该原产地规则内容比较简化.在确定是否适用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地时,判断是否为某一成员国原产的标准包括“完全获得标准”、“非完全获得标准”以及“累积标准”三个方面,其中“完全获得标准”在《亚太贸易协定》中具体列举了十一种情形;“非完全获得标准”在《亚太贸易协定》中主要采用“从价百分比标准(即增值标准)”,此外还有部分产品采用“产品特定标准”.而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以及其他的许多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关于“非完全获得标准”的认定方法有很多,通常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产品特定标准”等.

3.该原产地规则同时对最不发达成员国制订了特殊比例标准.《亚太贸易协定》现有成员国的发展水平有较大差别,为了帮助这些最不发达成员国的发展,《亚太贸易协定》充分考虑到最不发达成员国的特殊需要,并就对其有利的具体优惠措施达成一致,在原产地规则中对于“非完全获得标准”和“累积标准”,规定了其可以享受10个百分比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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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也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其一,在“非完全获得标准”中仅列出“从价百分比标准”和“产品特定标准”两种,判定方法单一,而且有很大的局限性.

实际上,判断非完全获得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各有优缺点.“从价百分比标准”的优点是制定时较为简单,不需要制定一个很长的加工工序清单,也不需要了解有关产品加工工序或商品分类方面的知识.目前,在“非完全获得标准”方面,采用较多的是“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即在加工国加工的货物与加工前相比,改变了某位数级在协调制度(HS)编码的归类,就被看成是一种实质性的加工,据此可判断该国为原产地.“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也是WTO原产地规则中规定的“非完全获得标准”的首选标准,因为该标准简单易行,可以对确定原产地的条件做准确、客观和一致的规定,同时制造商也容易提供证明货物符合规定条件的资料.但HS本身会随着生产技术和商品的不断开发而改变,商品归类也是技术性很强的一项工作,会因归类人员的理解不同而归入不同的编码.而且有些商品,即使HS商品编码发生了改变,也不能视为实质性改变.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WTO允许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无法确定是否经历了实质性改变的前提下,考虑以“从价百分比标准”和“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等作为补充标准来使用.

其二,原产地累积标准对贸易会产生双重性作用.一方面,某一成员国可以通过进口其他成员国原产的材料生产的产品,在本国增值成分较低的情况下,也很容易因为满足原产地规则中的累积标准,从而享受到优惠关税待遇.所以累积标准有利于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生产合作,能实质性地扩大优惠贸易的范围,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发展.另一方面,累积标准使得成员国对非成员国原产的中间投入品产生歧视,会导致贸易偏移后果.因为限制性较强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与累积标准的结合,将鼓励受惠国成员的生产者使用成本更高的其他成员国原产的中间投入品进行生产,以获得区域内的优惠待遇.这种中间产品的贸易偏移,实际上降低了经济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合理和高效率的配置,是一种扩大区域的贸易保护,因而不利于全球经济的发展.


其三,原产地证书的核查制度尚未统一,不利于优惠关税待遇的有效实施.尽管《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中明确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的产品应提交由出口成员国政府授权机关按规定的原产地证书样本及填制说明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该机构应事先通知其他成员国.但是对于原产地证书的核查模式和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由于成员国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从而使得确定原产地证书的真伪变得十分困难,优惠待遇的实施面临很大的管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