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与新疆贸易中的行为规范评价

点赞:7035 浏览:2365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哈萨克斯坦与我国新疆接壤,自中哈建交之后,哈方与中国的贸易,特别是与新疆的进出口贸易增长迅速,但哈萨克斯坦在与新疆的贸易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贸易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双方贸易的进一步扩大,值得我们关注与改进.

一、新疆与哈萨克斯坦贸易现状

中亚五国中哈萨克斯坦是中亚地区经济实力最雄厚的国家,自1992年哈萨克斯坦与我国建交以来,新疆依托地缘优势和国家优惠政策与哈萨克斯坦的边境贸易迅速发展, 在哈萨克斯坦对我国的贸易中,新疆与哈萨克斯坦贸易额占到70%以上,到2011年,哈萨克斯坦已连续18年成为新疆最大的贸易伙伴.2011年哈萨克斯坦与新疆的进出口贸易额达到105.97亿美元,首次超过100亿美元,同比增长14.4%,占新疆对外贸易的46.4%, 对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

2004年以来,中亚五国与我国新疆的贸易一直保持增长势头,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贸易额陡然下降,2010年以来哈萨克斯坦经济逐步摆脱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步入复苏轨道,对外贸易快速回升,基本恢复到了危机前的水平.2011年中亚五国与新疆贸易额达169.84亿美元,创历史最高,其中哈萨克斯坦与新疆贸易额占62.4%; 2011年新疆对中亚五国的贸易额占新疆对外贸易额的75%,其中对哈贸易占新疆对外贸易额的70%, 新疆与哈萨克斯坦正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但是,由于哈萨克斯坦与新疆一直以来采用易货贸易、旅购贸易、边境小额贸易、边境互市等贸易方式,这些贸易方式并不属于正规国际贸易中通行的贸易方式,就目前新哈贸易规模来讲,这些松散、落后的贸易方式已不适应且会导致贸易行为不规范、贸易秩序混乱;在这种贸易方式下双方政府制定的相关贸易政策也必定会呈现出短期性、不稳定性的特点, 尤其是俄白哈关税同盟成立以来,要求成员方规范贸易行为,哈萨克斯坦作为新疆的主要贸易伙伴必须规范贸易行为,抓住机会、减少冲击.因此,评价双边贸易行为并提出规范贸易行为的对策建议是持续、稳定双边贸易发展的关键问题.

二、哈萨克斯坦与新疆贸易中的不规范行为及评价

(一)贸易政策规定与执行问题

自1992年哈萨克斯坦独立之后主张改革开放,各种立法纷纷出台,相应的执法机构也已建立.但由于市场法规秩序发育较晚,对法律法规认识水平差异较大,遵法、守法、执法仍然是当前哈萨克斯坦法规管理中薄弱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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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入世计划的启动,哈萨克斯坦非常重视贸易政策的法规化,但现阶段仍然缺乏与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规范相一致的贸易政策法规,现行贸易政策的短期行为普遍、变动频繁、无法预见.例如:哈萨克斯坦进口关税税率通常每年调整一次,对个别贸易商品随意加收临时关税,不定期的进行贸易税费的调整.2009年11月对2008年6月的《关于对进出口商品实行许可制》决议进行了补充和修订,新决议自2010年1月起开始生效.受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三国关税同盟海关关税配额机制的影响,哈萨克斯坦大幅调整贸易政策,如2011年在2010年 4000美元/车的关税基础上又增收1500美元左右,农产品关税调整幅度最大,以番茄为例,2010年还是400美元/吨,2011年高达600美元/吨.2011年5月开始,哈萨克斯坦为治理“灰色清关”问题,除了大幅提高关税,还开展大规模关税检查活动,设置苛刻的货运限重条件,突然改变以往包车包税通关做法,要求对进口货物通关征税时按品种进行分类,分别按不同商品税率缴税,由于哈方相关人力严重不足,大大影响了通关业务,对边境贸易混装货物出口造成较大影响,导致大量中小商贸企业和托运公司蒙受损失;目前,哈方海关执行近乎苛刻的《中哈双边国际汽车运输协议》,对于原协议规定的总车限重55吨,单方面更改为限重38吨,超出限重0.1吨,整车货物就会按退运处理,哈方道路运输部门也将签发的货车运输许可证由原来的150美元/份上调为600美元/份;

在货币政策方面频繁的汇率调整,使新疆对哈贸易企业几乎失去了对坚戈的信心.2008年,哈萨克斯坦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政府突然减少放贷规模,进出口贸易商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导致哈萨克斯坦进口商支付能力大大下降,新疆外贸出口大幅下降,来新疆的哈萨克斯坦贸易商数量较之前减少.

我国现行的对哈贸易政策主要是针对双边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相关贸易政策变动频繁,一般1-3年内就调整一次,优惠政策也有短期化的特点.如进口税收减半政策是边境贸易各项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国家不断调整边境贸易进口税收范围和减少优惠幅度,先后取消了钢材、成品油、非合金铝锭、精矿、铜材、锌等边贸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减半计征优惠政策,再加上优惠政策在实际业务中可操作性不强,不能落实到位.边境贸易政策的不稳定,导致边贸企业注重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多,进出口商难以制定边贸发展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影响着边境贸易的长远发展.

(二)通关、检验检疫的不规范行为

哈萨克斯坦在关税减让和非关税壁垒的撤销方面与我国相比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高关税、非关税壁垒相当普遍而且主要是针对中国.哈萨克斯坦对从我国进口的大宗商品,如纺织品、服装、鞋等进口税率均在10%以上而且征税方法不规范,哈萨克斯坦的关税有从量税、从价税和混合税三种形式,海关在征收时往往并不按规定,而是按高的征收方式计征,使企业纳税的金额高于预期.另外,哈萨克斯坦已对本国有色金属和废钢材的出口,提高了5%-10%的出口关税,并实行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大幅度提高出口成本价,无形中增大了我国出口的成本.2009年11月俄白哈关税同盟签署《海关法典》的协定,2010年7月6日全员运行,最直接的表现是哈萨克斯坦平均关税水平由6.2%提高至10.6%.2011年7月21日俄白哈关税同盟委员会还通过了对包括我国在内的部分进口商品征收保护性关税的决定.

我国与哈萨克斯坦在海关程序、监管环境,包括报关单证、海关印章标识方面还缺乏相互认可,不断地协调造成工作重复、通关效率低下.例如,哈萨克斯坦海关要求,进口商采用单据复印件或传真件报关时,必须经过公证并向哈海关致函确认其内容的真实性;通关时,企业必须向哈海关提供银行用以监督贸易过程中资金使用情况而出具的“交易护照”,否则不予放行.除此之外,哈海关繁琐、不合理的单证要求增加了通关成本和风险,对进口货物通关造成了实质性障碍. 检验检疫方面哈萨克斯坦执行国际标准的程度很低,其检验检疫制度制定和变更透明度很低,检验检疫程序复杂,我国企业很难获得哈萨克斯坦检验检疫标准和程序方面的信息, 如我国检验检疫单证要求6份,哈萨克斯坦对检验单证要求多而且复杂.哈海关法明确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况下,进口货物才需提供进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但哈海关在通关过程中经常要求不属于这三种情况的进口货物提供原产地证明,否则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定税率的两倍征收进口关税.除此之外哈萨克斯坦还对部分进口商品制定了特别检测规定,部分进口商品必须通过哈萨克斯坦标准化、度量衡和检测中心进行的国家安全检测,以确认进口商品对人体健康、财产及生态环境是否有害.我国向哈萨克斯坦出口的机电产品如洗衣机、冰箱、照明设备、食品加工设备等都必须接受哈萨克斯坦技术调控及计量委员会的检验.这一规定既增加了企业的检验费用,又给企业带来极大不便.

长期以来新疆与哈萨克斯坦通关做法不符合国际规则使灰色清关盛行,增大了中哈贸易的交易风险和成本.新疆70%的商品是以旅游购物的形式出口,多数商品的托运形式以混装为主,由于报关、托运手续繁琐,各口岸没有规范化的清关公司,外贸企业无法正常每项货物的申报手续,通关中不得不选择包车包税的做法,商品到达哈萨克斯坦后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手续,大多按或被征收惩罚性关税.在旅购贸易方式下,虽然完成了出口程序,但由于行为的不规范,一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是不能索赔的;而哈方进口也不是按正规贸易报关,他们采取包税报关有很大的随意性,将此种贸易统计为非正规贸易.目前,内地及新疆中、小外贸企业对哈出口商品混装通关是否可行并不明确,也不了解对方执行的通关政策,无论企业还是其他贸易辅助部门只看到分类报关费用高,没有意识到规范报关会在降低风险、成本、鼓励出口附加值高的商品、规避检测冒伪劣商品出口中的作用.

(三)贸易术语的选用不符合国际惯例

正规的国际贸易规定佣金1-5%是合理合法的并写在合同里,而现在中哈贸易中佣金多是合同之外的交易,贸易企业的许多费用不能进入成本,资金去向无据可查.1992年至今,无论新疆还是内地中、小企业与哈萨克斯坦贸易方式基本采用旅购,进出口贸易中贸易术语90%都选用FOB阿拉山口,除非客户要求用CIF,佣金不在贸易术语中显示、也不反映在合同的其他条款中,这意味着佣金不能进入交易成本.

按照国际商会2000年或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FOB、CIF的解释,本来适用于水上运输指定的装运港船上、装运港口、装运港船舷,无论是2000版还是2010版《通则》中贸易术语都有十几种之多,但目前大多数新疆与内地外贸企业最常选用的还是FOB、CIF这两种,主要原因只是长期贸易习惯,大部分边贸企业固守传统,不能积极地对贸易术语的选用加以调整,导致风险加大.

在边境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显然是违背国际惯例的、不规范的,使贸易术语在合同中形同虚设根本没有发挥其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节约费用及妥善解决贸易争端的作用.

(四)贸易结算方式风险较大

目前,中亚国家中哈萨克斯坦金融市场秩序较稳定,结算体系日趋完善,结算渠道较通畅.我国和哈萨克斯坦的银行已建立直接的结算关系,哈对新疆进出口贸易主要采用的结算方式有两种,即现钞和转汇,多数交易的结算是以现钞结算.这种结算方式蕴含着很大的携钞风险和信用风险,容易引发债务纠纷,最终造成大量美元现钞脱离银行结算体系.哈萨克斯坦与新疆的现汇贸易全部采用的是电汇方式结算,外汇收入全部汇入外贸企业名下;中、小企业现钞结算全部使用美元;哈萨克斯坦贸易商携带入境后直接持有,结算时以外币现钞支付给国内的出口商,部分现钞在市场上兑换成人民币进行支付.这种结算方式已成为中、小、微型民营外贸企业的主要结算方式,约占新疆与哈萨克斯坦贸易结算总量的90%.

像信用证这种安全、便捷的支付方式只是在个别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之间,涉及交易时间长、金额大的贸易中使用,在中、小企业之间的贸易结算中几乎不被使用,特别是哈萨克斯坦贸易商一般不愿意接受信用证结算方式.采用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我国进口商和采取赊销方式的出口商因哈方失信而损失惨重的事例屡见不鲜.

(五)贸易运作不按国际协议、规则办事

自1992年以来,哈萨克斯坦与我国签署了许多不同层次、种类的双边经贸合作协议,但并未发挥预期的作用,相关协议实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双方企业在贸易中对法规、国际规则、惯例理解和运用不到位.如哈萨克斯坦《关税法》规定,哈萨克斯坦海关对进口产品的实施“海关审计”,如果审计结果高于申报,哈海关将对进口商处以罚款.但是,自2002年10月起,这一工作完全由哈萨克斯坦授权的私人机构承担,这些私人机构在审计过程中通常以国际为基础确定进口产品的海关价值,导致大约20%通关货物的价值被高估.

根据哈萨克斯坦法院对进口商申诉的裁定,哈海关根据审计结果所做的处罚中,85%都是错误的,但是,目前哈海关仍然没有就上述措施做出任何改变.哈萨克斯坦海关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与WTO《海关估价协议》不一致的地方,哈财政部第402号命令对部分进口产品规定报关条件,如果报关单上列出的水平低于条件,一律采用条件作为海关征税基础.这种估价方法完全违反了哈萨克斯坦《关税法》关于海关估价的规定,与WTO规定的海关估价原则不符,对进口产品造成了不合理负担.哈萨克斯坦《海关事务法》还明确规定,只有三种情况下进口货物才需提供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明,但哈海关在通关过程中经常要求不属于这三种情况的进口货物提供原产地证明,否则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定税率的两倍征收进口关税.这种随意的、无视本国法规和国际规则的贸易习惯,不但使双边经贸协议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还增加了双方企业的贸易风险.

三、规范新疆与哈萨克斯坦贸易行为的思路与对策 (一)加强双边贸易政策、协议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我国与哈萨克斯坦自建交以来已签订的经贸合作协定为双边经贸合作的运行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合作机会和环境,从新疆与哈萨克斯坦贸易进程来看,地方政府在促进双边经贸合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新疆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同哈萨克斯坦政府间具有针对性的贸易协商、交流,为国家制定高层次双边协议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新疆政府应分阶段、分步骤针对新疆与哈萨克斯坦贸易现状调整地方贸易政策,使国家之间、地方政府之间签订的协议更加适用、有效,以减少双边贸易的风险和交易成本,切实解决和消除双边贸易摩擦和障碍.

我国政府也应加快出台推动双边经贸合作配套性强的措施,坚持符合国际法规、国际惯例以及稳定的政策法规,为促进双边贸易行为与国际接轨、符合国际规范奠定政策基础.

(二)加强国际贸易规则、惯例在贸易运作中的作用

就目前中哈贸易发展现状来看,无论是我国内地企业还是新疆本地企业与哈萨克斯坦之间的贸易必定会从简单的互市贸易、小额贸易、易货贸易向规模化、专业化的大宗国际贸易转变,这就要求我国企业及贸易辅助部门,必须改变以往与国际规则、惯例相悖的贸易习惯和做法,自觉规范贸易行为.

新疆外贸企业及贸易辅助部门应该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中现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贸易惯例、相关的贸易协议;政府应该通过政策约束和资金投入扶持新疆从事对哈贸易的大型企业,要求这些大型企业率先按照国际规则、惯例规范贸易行为,从而带动中、小企业贸易行为符合国际规范.

(三)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怎么写作质量

在哈萨克斯坦与新疆贸易中人民币结算还没被广泛接受,从贸易各方便利及安全的角度出发,政府应该推动银行本币结算怎么写作,使人民币尽早承担边贸支付和结算货币的职能,不要只局限于通过美元现钞、个人储蓄账户或地摊银行等非规范的渠道.

建议我国政府从新疆与哈萨克斯坦贸易实际出发, 进一步加强同哈萨克斯坦银行业的沟通和联系, 除了开办中、哈之间的账户行或写作技巧行业务外,应该尽快建立人民币境外结算系统, 争取使美元、人民币、卢布或坚戈直接通汇, 进而解决困扰中哈贸易多年的大量现钞结算等问题.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更加主动、积极地为中小企业进出口押汇、定期结汇、票据贴现、信用证抵押放款等多种融资业务.

(四)加强双边贸易辅助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交流

要想规范外贸企业行为使其贸易持续、稳定发展,贸易辅助部门提供的怎么写作质量和有效性至关重要.政府应加大投入加快完善和规范海关、商检、银行、保险、运输等贸易辅助部门的信息提供及履约怎么写作功能,为进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信息怎么写作,切实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信息障碍,改善新疆企业的贸易运行环境.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外贸易信息怎么写作的专项资金投入,使信息怎么写作的覆盖更加全面;强化各辅助部门的网站建设,为边贸企业提供更全面的贸易信息怎么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