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贸易信贷负债外汇管理的政策

点赞:13479 浏览:5728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近年来,受人民币升值预期加大、本外币利差倒挂、国内货币政策紧缩等多重因素影响,境内涉汇主体减持外汇资产、增加外币负债的行为活跃.从企业贸易信贷登记情况看,出口预收和进口延付量呈现大幅增长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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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贸易信贷负债管理现状分析

为完善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贸易信贷收支数据,2008年外汇局总局出台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制度,要求企业所有对外贸易商业信用下的预收、预付和延收、延付业务必须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系统根据企业前十二个月的进出口收付汇情况设置比例,比例内的,由银行和企业自行登记,超过比例的,由外汇局审核后再由银行.办法实施以来,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管理效果,但由于给企业增加了管理环节和管理成本,饱受社会各方质疑.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环境下,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外汇管理局不断放松管理要求:额度不断调整,登记管理要求不断降低.此项登记管理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在当前外汇资金不断流入的大背景下,对贸易信贷负债管理尤为被动,主要表现在:

1、额度管理虚设,防控效果不佳.按照现行贸易信贷管理政策规定,企业预收和延付项下额度不足,可向外汇局申请人工单笔确认和调高额度比例.企业在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后,外汇局只能从申请材料中,就是否存在贸易背景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如无异常,均可得到批准,没有对超过额度的企业进行刚性控制的措施.因此,外汇局几次额度的调整,仅表现为柜面业务工作量增减,不能达到有效防控异常资金通过贸易融资方式跨境流动.

2、管理政策有漏洞,执行效应不强.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相当部分企业收到预收货款,如一般贸易项下额度足以预收货款的结汇,直接以一般贸易申请结汇,企业出口报关后,出口数据又传送到企业的一般贸易额度,用于下一笔的预收货款结汇,从而形成存量滚动.此外,由于政策缺乏对延期付款最长期限的规定,导致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政策操作性不强,实际管理意义得不到体现,企业完全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然后通过修改付汇时间,选择任何时间付汇,使二次超期限登记政策形同虚设,境外资金可以长期“滞留境内”.

3、监测功能落后,监管效率不高.由于贸易信贷系统数据主要由企业自行登记完成,且系统较为独立,未实现与相关系统信息共享校验,加上部分企业对政策的不了解,错登、漏登、重复登记以及登记后不注销手续的现象屡有发生,使得系统中登记数据的准确性较差.加之贸易信贷登记系统查询统计监测功能不完善,无法实现对企业贸易收付汇情况的全面动态监测,事后跟踪核查针对性不强.

二、隐含的风险和问题

1、企业通过贸易信贷负债变相融资问题.由于现行的外债管理规定中资企业对外借债需要事先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受差或外债指标的限制,且企业对外借款需要到外汇局进行逐笔外债登记、还本付息和结汇审核,手续比较繁杂.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对预收货款、延期付款的期限未做出规定,且不占用企业外债额度,在结汇或划转资金时易操作,因此,部分企业为免去借用外债登记手续,以出口预收货款或延期付款的形式变相融资.在需要汇出时,以出口合同无法履行、向外退赔货款和延期付款为由,将款项汇出境外,使实质为资本性质的款项通过贸易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流入流出,达到变相借用外债的目的,逃避外汇监管.

2、异常资金流入的通道问题.企业通过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项下变相流入资金性质难以判断.目前主要是通过企业进出口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进行监管,而由于当前出口收汇以总量核销为主,按总量搭配企业的资金流与货物流来核销,企业可利用滚动核销实现异常跨境资金流入.企业的外汇收入在结汇时,如一般贸易项下有可收汇额,企业不进行贸易信贷登记也能及时结汇,如一般贸易项下无可收汇额,可通过登记预收货款结汇.通过两种方式的不断变换,有造成异常资金流入的可能.

3、通过分拆登记逃避监管问题.按照贸易信贷管理规定,企业5万美元以下的贸易信理登记后不纳入比例限制,在实际操作中发现,由于对于同一企业单笔5万美元以下预收货款、延期付款发生收付汇日期间隔没有具体要求,企业通过分拆的办法很容易达到规避额度管理限制,在方便了部分中小企业正常贸易活动的同时,也难以防范部分企业通过分拆收付汇金额,规避可收付汇额度规模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贸易信贷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政策建议

1、对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实行区别化管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虽都为负债类贸易融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监管风险点也有较大差异.预收货款虽然具有融资性质,但在贸易中又具有定金性质,且保证作用比融资作用应更加明显.因此,对预收货款的监管应着重于其贸易真实性的跟踪监测.而延期付款,企业在提款登记时已取得了进口报关单,贸易真实性不应质疑,付款期限的确定主要由商业结算惯例和融资需求确定,因此延期付款更加具有融资背景,对其监管应着重于融资规模的控制.可通过对预收货款实行专户管理,一定金额以上的结汇可比照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监管,并明确结汇用途只能用于企业自身出口生产经营用途.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延期付款纳入“差”管理.对于中资企业,可按现行基础比例规模控制,但对注销率过低企业不予审批超基础比例额度的对外付汇.

2、对企业贸易信贷主体实施分类监管.建议以贸易信贷注销率和逾期贸易信贷注销率为参考指标对贸易信贷收支主体进行科学分类,对注销率过低或逾期未注销率过高的贸易信贷主体,外汇局在确定贸易信贷规模、贸易信贷外汇资金汇兑等环节上应予以适当限制.

3、实行银行贸易融资全口径统计监测.当前对银行信用的贸易融资虽然有短期外债管理政策进行规模控制,但短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等还游离监管之外,由于各银行涉及贸易融资的会计科目不够统一,外汇管理部门非现场监测难度较大.而据初步统计,当前银行信用的贸易融资规模增长较快,甚至超过商业信用的贸易信贷.因此,建议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将银行信用的贸易融资也纳入登记监测范畴,通过主体登记数据与银行外债登记数据的核对,进一步完善银行短期外债规模监管.


4、增加贸易信贷监测功能,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以现有的贸易信贷登记制度和业务系统为基础,增加现有贸易信贷登记系统的管理、统计监测及分析预警职能;增加贸易信贷系统对错误数据的删除和修改功能;增加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的数据共享功能;增加系统对登记数据的逻辑校验功能,保证登记数据的准确.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数据综合利用平台”的建设,通过引入海关进出口与国际收支数据,加强预收货款、延期付汇登记数据的后台核对,通过数据的非现场核查来发现可疑线索,有针对性地对异常资金收付企业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同时,加大依法查处力度,明确利用贸易信贷途径将违规资金跨境流出入等行为的处罚标准,提升检查效果和震慑作用,进一步增强政策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保证政策的执行效果.

(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