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的WTO争端解决实践与政策评析

点赞:28989 浏览:13281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十四年(1995-2008)中,欧共体作为争端解决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其争端解决实践和政策必然对争端解决运行的方向和效果产生重要影响.分析欧共体争端解决实践无疑有助于理解欧共体争端解决实践对争端解决机制运行和发展方向的影响,同时也可以了解欧共体的争端解决政策在多大程度上影响WTO其他成员的贸易政策和贸易规则的制定.

一、欧共体参与争端解决实践的总体情况

欧共体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开始于1995年5月的贝类贸易分类案,自此案件之后,欧共体通过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贸易纠纷的数量一直名列前茅.根据WTO网站公布的争端解决案件信息,在199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十四年间,欧共体参与的争端解决实践案件共有142件,其中作为申诉方参与的争端解决案件为79件,作为被诉方参与的争端解决案件为63件.

(一)欧共体作为申诉方参与争端解决实践的总体情况

从上述图表可以看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前期,即1995-2001年的七年期间,欧共体作为申诉方提出解决的争端为56件,相当于全部申诉案件的70%,平均每年申诉案件为8件,而后七年中年均争端量则为3件左右.欧共体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贸易争端有比较明显的下降.

从进入所谓法律程序的争端数量来看,作为申诉方进入专家组审查程序的案件为37件,占前七年56个申诉的66.07%,后七年为11件,占后七年23个申诉的47.83%.应当说欧共体作为申诉方进入法律程序的争端数量水平有较大下降,这一情况与欧共体启动争端解决的数量变化基本一致.从申诉所涉及的贸易部门来看,欧共体关注的焦点在于农业、钢铁和汽车三大行业.(详见表1)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WTO网站公布信息统计从申诉所涉及的WTO协议来看,欧共体关注的问题主要涉及非关税壁垒,贸易救济措施等国内措施所造成的贸易限制.(详见表2)

表2 欧共体申诉所涉及贸易规则内容情况统计(1995-2008)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WTO网站公布信息统计

从上述统计来看,欧共体关注的贸易领域主要在农业、钢铁和汽车行业.同时,欧共体关注的贸易规则主要在于其他WTO成员的各种国内措施构成非关税壁垒的问题.实际上,欧共体申诉内容涉及各种非关税壁垒和国内措施对自由贸易构成阻碍的争端达到38件,几乎占据全部申诉的一半.特别是,欧共体对这些构成对贸易阻碍的措施的关注不仅仅限于这些措施对欧共体进出口具体利益的损害,它还特别关注相关WTO成员实施这些措施所依据的立法违背WTO规则的情况.例如,欧共体针对美国的申诉中涉及美国贸易法律和贸易法规的争端达到11件,占欧共体针对美国申诉的争端数量的1/3.同样,在其针对印度提出的10件申诉案件中也有2项申诉专门针对印度的一般性贸易政策.

从欧共体申诉所涉及的WTO成员对象来看,在欧共体提出申诉的争端中,以美国为申诉对象的案件几乎占据全部申诉的50%.在欧共体对美国提出的31个磋商要求中,有18个进入专家组审查程序,除了有3个没有完成专家组报告外,其余15件争端中欧共体在两个争端解决中败诉.其中在1995-2001年间提出磋商要求的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的案件有12件,占这一时期提出的23件磋商要求的52.2%,而在2002-2008年期间提出的磋商要求中,有6件争端进入专家组审查程序,占这一时期提出的8件磋商要求的75%.

除此之外,欧共体针对除中国以外的九个发展中成员的申诉也达到34件,其中针对印度的申诉达到10件,其次为阿根廷的7件,其余申诉主要针对巴西(4件)、韩国(4件)、智利(3件)、墨西哥(3件).欧共体针对发展中成员提出的磋商要求数量在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前七年期间(24件)大大高于后七年的数量(10件).从争端进入法律程序的情况来看,在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前七年中进入专家组程序的争端比率为50%(12件),在后七年中进入专家组程序的争端比率为40%(4件).从这一统计来看,尽管欧共体针对发展中成员启动争端解决程序的情况有较大的下降,但是考虑到争端进入法律程序的比率,欧共体针对发展中成员利用法律手段解决争端的水平基本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欧共体针对中国的申诉并没有随中国加入WTO的过渡期的结束而大量增加.在2006年到2008年底的三年间,欧共体针对中国提出的磋商要求只有两次,分别涉及汽车产业的贸易壁垒问题和金融信息怎么写作的市场准入障碍.前者进入专家组审查程序,并且胜诉;后者则在磋商阶段解决.

(二)欧共体作为被诉方参与争端解决实践的总体情况

从欧共体作为争端被诉方角度来看, WTO成员针对欧共体的申诉共70次,其中美国和中美洲13个国家关于欧共体香蕉机制的申诉分别列为六个案件,即DS16、DS27、DS105、DS158和DS361、DS364.因此,在1995-2008年间,欧共体作为被诉方的争端共计63个.在这63个争端中,发生在前七年的共33件,平均每年不到5件;后七年为30件,平均每年4件左右,可以看出,欧共体作为被诉方参与争端解决活动的水平在十四年期间基本保持平稳.在欧共体作为被诉方的63个争端中,有30个进入专家组审查程序,在这30个争端中又有两个争端在专家组完成报告之际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因此,在63个争端中,最终通过协商达成解决协议的争端案件为7个.

从63个作为被诉方的争端所涉及的争议问题来看,关于农业产业的争端为39件;从涉及的贸易规则来看,欧共体的普惠制实施是WTO其他成员关注的主要问题,在欧共体作为被诉方的63个争端中,所有6个香蕉机制争端主要涉及普惠制的实施问题,另外,还有6个争端涉及普惠制的实施措施问题.除了普惠制问题之外,其余争端主要涉及贸易救济措施和其他国内措施所造成的对贸易的阻碍问题.可见,欧共体的农业保护政策和措施及其对包括补贴、SPS和TBT措施在内的非关税壁垒的使用是WTO其他成员关注的焦点.(详见表3)

表3:欧共体被诉案件涉及贸易规则内容情况统计(1995-2008)

二、欧共体对WTO争端解决裁决和建议的执行

尽管WTO争端解决裁决和建议的执行主要指争端中被诉的WTO成员在败诉的情况下,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决建议的执行,但是作为申诉方在其胜诉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策略和措施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WTO成员的贸易政策倾向和争端解决立场的出发点.鉴于此,笔者将从两个方面分析欧共体执行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和建议的情况.

(一)欧共体作为申诉方的胜诉案件中的执行情况

在欧共体作为申诉方进入法律审查程序的37个争端中,有28个争端的裁决结果需要败诉方采取执行措施.其中败诉方在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执行措施,并且没有引起欧共体异议的案件为17件,败诉方未在确定的合理执行期间完成执行措施,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案件为6件.另外,欧共体对败诉方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案 件为6件,其中除了一个案件的执行异议是针对韩国(DS273)外,其余都是针对美国提出的,而且其中由欧共体实施授权贸易报复措施的案件为3件,即外国销售公司待遇案(DS108),1916反倾销法案(DS136)和伯德法案(DS217).

以上说明欧共体执行政策的重点在与美国之间的争端,这种现象一方面与二者之间的贸易利益和规模的影响相关,另一方面也与美国作为败诉方执行WTO争端解决裁决的效果不佳有关.

(二)欧共体作为被诉方对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

在欧共体作为被诉方进入法律审查程序的29个案件中,其中有20个案件需要欧共体采取执行措施.

从执行期限的角度来看,持续时间最长的是香蕉机制案,从1997年8月上诉机构报告通过起一直到2008年11月DSU第21.5条上诉机构做出第二次执行裁决程序的报告为止,该案的执行已经历时11年多,尽管由于2001年欧共体与有关申诉方达成执行协议,以及美国实施授权报复措施,该案的执行问题曾经告一段落,但是考虑到案件执行问题于2008年重新启动,该案的执行几乎伴随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整个历史,而且这一案件的执行仍然在争议之中进行.类似香蕉机制案的这种执行状况的案件还有美、加提出申诉的荷尔蒙案,尽管该案中美加的报复措施使案件的执行告一段落,但是该案的执行问题以另一案件的形式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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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裁决和建议执行方式来看,在欧共体的执行措施受到质疑的13个案件中,只有美国和厄瓜多尔在香蕉机制案中采用授权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措施.提起第21.5条程序的案件只有2个,其中一个就是香蕉机制案.但是,考虑到作为申诉方的不同成员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措施并不相同,这一案件实际上有五个申诉方对欧共体的执行措施进行评估,其中该案第一次执行裁决程序由厄瓜多尔提起,1999年第21.5条专家组完成报告,认为欧共体未能执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决.第二次执行裁决程序分别由厄瓜多尔和美国在2006年和2007年提起,该案第二次执行裁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于2008年11月完成.至于其他11个执行措施受到质疑的案件,未见申诉方采取实质性措施,多数案件只是由申诉方与欧共体达成执行裁决程序和授权报复仲裁程序谅解,申诉方并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三、结论:对欧共体争端解决政策和实践的简评

从上述作为申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实践情况来看,欧共体并没有明显地将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其实现特定贸易政策目标的工具.尽管从统计数据来看,欧共体提出申诉的案件多涉及农业领域,但是从其申诉针对的措施来看,欧共体似乎更关心其他成员规制市场的国内法律法规是否符合WTO的规则.因此,欧共体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时似乎更注重将其作为一种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宗旨和规则的法律裁判体制,特别是欧共体与美国之间的争端解决实践一方面影响双边的贸易利益,另一方面对多边贸易体制及其争端解决程序规则具有重要意义.在欧共体与美国之间的争端中有多项涉及多边贸易体制基本问题,比如针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中归零方法的合法性、贸易法301条款的单边贸易报复措施问题、1916年反倾销法和伯德法两案中的反倾销措施的性质问题、荷尔蒙案II涉及的争端解决裁决执行程序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些对贸易规则实施和争端解决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有些则在某种程度上促使规则本身的调整,例如归零案的裁决意见就导致了这样的效果,归零方法的合法性争议引起多哈规则谈判关于明确倾销计算方法规范的讨论.

进入法律程序的欧共体申诉案件的数量统计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欧共体将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而并非实现特定贸易政策目标的工具.欧共体提出申诉的争端数量除了1996年和1997年出现超常多的情况以外,其他年度申诉的数量水平基本稳定,而进入法律审查程序的案件比率水平也基本保持平衡.当然,WTO成员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贸易纠纷的数量多寡,并不完全取决于成员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政策,还与贸易环境条件的变化有关系.但是,这种统计数字仍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欧共体的WTO争端解决政策的基本倾向.

不过,欧共体这种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动机受到其具体贸易利益的限制.这种限制可以从欧共体作为被诉方参与争端解决实践的情况看出来.

从欧共体作为被诉方的WTO争端解决案件情况来看,欧共体对其市场的保护具有较高的复杂性,现行的争端解决机制很难有效处理这种保护.在欧共体作为被诉方的案件中,涉及违反WTO规则的领域有相当的部分涉及知识产权、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植物和卫生检疫措施、补贴、贸易救济措施等影响市场准入的国内限制措施,特别是由于这类措施的保护主义目的通常具有隐蔽性,WTO相关规则本身很难对其用作保护主义目的的情况予以有效控制.鉴于争端解决机构只能作出“要求欧共体使其措施与WTO规则相符合”的执行建议,在对这类措施的申诉中,即使发现相关措施与WTO规则的某些方面不符,争端解决机构也很少提出具体的执行建议.因此,在多数情况下,违法的限制措施经过所谓执行措施调整后会以另一种面目出现.

从欧共体执行争端解决裁决和建议的实践来看,它的执行意愿并不明显.欧共体执行措施受到质疑的案件多达13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授权报复措施作用的不平衡性,多数成员没有能力通过这种措施敦促欧共体执行裁决.另一方面考虑到欧共体在WTO法律资源方面的优势,它有能力通过使执行程序复杂化而扭曲执行的效果.

综上所述,尽管欧共体倾向于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将自己作为一个体制发展的推进者和自由贸易规则的维护者,并且试图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实现这一目标,但是在欧共体现实贸易利益的需要的瓦解下,这种角色的扮演无法通过争端解决实践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