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滥用的政治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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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1-05-20

作者简介:李勤昌(1959-),男,辽宁大连人,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经济与贸易问题研究.E-mail: liqinchang9@163.

摘 要:在全球贸易自由化不断深化背景下,反倾销却演变成为国家产业保护的重要手段.国际贸易中滥用反倾销措施已成为普遍现象,严重干扰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本文对反倾销滥用的政治经济根源进行分析,提出在反倾销多边谈判中组成国家利益集团,对反倾销规则进行限制性改革,从根本上抑制反倾销滥用的主张.

关 键 词 :反倾销滥用;制度根源;规则改革;多哈谈判

中图分类号:F75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1)09-0071-10

一、国际反倾销滥用与当前特征

1.WTO 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双重效应

反倾销立法始于受到倾销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其立法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弱势进口竞争产业.加拿大1904年的反倾销立法起源于美国钢铁在加拿大的低价销售,新西兰1905年和澳大利亚1906年的相关立法源于对掠夺性倾销的担忧,美国1916年的《关税法》立法目的也是为了抵制掠夺性倾销所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反倾销的国际性规则可追溯到1902年,以英国、爱尔兰为主的几个欧洲国家签定了用来抵制糖倾销和补贴的《布鲁塞尔糖协议》,它对今天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法产生历史性的影响.为限制反倾销滥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开始对反倾销进行规制,随后肯尼迪回合的《1967年反倾销守则》、回合的《1979年反倾销守则》和乌拉圭回合的《1994年反倾销协议》(现统称为WTO《反倾销协议》)对该制度进行了不断地完善.《反倾销协议》界定了倾销定义,对倾销幅度的计算作了具体规定,对重大损害威胁和实质损害的判断标准进行界定,强调了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此外,该规则还对调查时间、反倾销税征税期限、累计评估、反规避税、日落条款的时限、最佳资料获得以及行政复议等程序性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总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WTO框架内的反倾销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都更加详细,成为目前WTO各成员方制订或修订本国反倾销法律的框架.

WTO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对反倾销滥用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制度设立缺陷,也为反倾销滥用提供了法律基础.该项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对反倾销滥用规制手段的设立.《反倾销协议》第七条和第九条授权缔约成员当局可以对认定存在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所谓倾销进口产品征收临时的或最终的反倾销税,后者的最长期限可达5年.很明显,反倾销税的贸易效应等同关税,它会产生破坏资源国际间合理配置、阻碍正常贸易的作用.因此说,这项制度的设立是与WTO促进自由贸易发展的宗旨背道而驰的,是一项以牺牲广大消费者利益和扭曲正常贸易为代价对少数进口竞争利益集团实行保护的措施.正是由于该项法律制度缺陷的存在,导致了国际反倾销的泛滥,使反倾销演变成为当今一种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此外,《反倾销协议》关于倾销和损害的确定有关规定的不足也给反倾销滥用提供了可乘之机.

2.反倾销滥用的发展与现状

反倾销滥用的泛滥体现在反倾销调查和实施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参与成员和涉案领域不断扩大.WTO反倾销统计资料显示,国际贸易中反倾销调查和实施案件数量一直处于上升趋势.20世纪80年代,WTO成员启动的反倾销调查平均每年为139件,90年代上升到237件,2000―2009年上升至238件(见图1所示).

资料来源:1980―1994年数据取自 Global Trade Protection Report 2008, #statistics.

从发起反倾销调查国别分析,1995―2010年6月,WTO共有43个成员总共发起3 752项反倾销调查,排名前10位的分别是印度、美国、欧盟、阿根廷、南非、澳大利亚、巴西、中国、加拿大和土耳其,占案件总数的75.7%(见图2所示).从行业角度观察,1995年以来,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前5个行业分别是钢铁、化工、塑料及橡胶、机电设备和纺织,其占比依次为27%、20%、13%、9%和8%.

3.当前国际反倾销滥用的主要特征

近十几年来,国际反倾销滥用呈现如下几个显著特征:

第一,反倾销调查目标范围广,并集中在出口大国.对反倾销调查目标成员统计数据观察发现,1995―2009年间,WTO共有101个成员被发起反倾销调查,占成员总数的65%以上.其中, 位居前10位的依次是中国、欧盟、韩国、美国、中国台北、日本、泰国、印度尼西亚、印度和巴西,本文将WTO反倾销统计中未列入欧盟项下的德国、法国等欧盟成员的单项统计数均归入欧盟项下,原因是这些国家的出口额占欧盟出口额比重很大,不这样做,就无法准确反映欧盟被反倾销调查的真实原貌,也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分析结论.这10个被调查成员的被调查案件占全部被调查案件的71.4%,而这10个成员的出口值世界占比也高达68.5%.

第二,发展中成员是反倾销调查的重点对象.对WTO数据的进一步分析表明,发展中成员的出口占比普遍低于发达成员,但遭遇的调查案件却是发达成员的数倍.对遭遇反倾销调查排名前10 位WTO成员的被反倾销调查密度计算结果显示,美国、欧盟和日本3个发达成员每10亿美元出口额平均遭遇了0.015件反倾销调查,而7个发展中成员每10亿美元出口额却遭遇了0.1件,是发达成员的6.6倍多.特别是中国,自1995年起一直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最严重的国家,中国的出口值世界平均占比只有6.5%,只是欧盟占比的17%,美国的67%,而被调查案件却是欧盟的1.56倍,美国的3.7倍.

第三,反倾销调查主要集中在传统产业.WTO统计数据显示,从1995―2010年6月,WTO成员对钢铁、化工、塑料及橡胶、机电电子和纺织五大行业启动的反倾销调查案件占全部调查案件的77.3%,特别是钢铁和化工两大行业,分别占27.3%和20%.反倾销调查的产业保护目的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对钢铁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呈周期循环趋势.1995年,大约27%反倾销调查针对钢铁产品,这个数字在以后的几年呈上升的趋势,到了1998年对钢铁业的反倾销调查达到41%,反倾销成功击退了国外钢铁企业的进口竞争.在随后的几年,针对钢铁业的反倾销调查开始下降,到了2007年,调查比率下降到14.5%.但是从金融危机爆发后的2008年开始,针对钢铁业的反倾销调查又开始增加,2008年调查比率猛增到30%,2009年为21%,2010年上半年为29%.再如,随着纺织品配额制度的逐渐取消,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大量纺织品出口涌入欧美等市场,针对纺织品和鞋制品的反倾销调查比率也随之增加.

第四,反倾销措施成为传统保护措施的替代品.自GATT成立以来,世界各国的关税水平大幅下降,传统非关税措施也大幅减少.然而,自GATT/WTO反倾销制度确立以来,反倾销调查和实施数量却一直在上升,传统贸易措施和反倾销措施呈反向变化趋势.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各成员方接受GATT/WTO协议意味着他们必须实施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减让,但他们却同时拾起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方式来弥补贸易壁垒缺口,各国走向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也是他们利用反倾销代替传统保护措施的过程,反倾销成为传统保护措施的替代品.


第五,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反倾销规制比WTO反倾销制度限制更加严格.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多边贸易组织成员开始在区域贸易协定(RTA)框架下修正WTO《反倾销协议》的某些规定,其总的方向是更加严格限制反倾销的滥用.这一做法可有效降低协定区域内一成员对另一成员启动反倾销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机会,提高区域内贸易自由化程度,是对反倾销滥用的一种有效限制方式.

二、对反倾销滥用的经济学批判

反倾销立法在国内和国际层面的存在,以及反倾销在世界范围内的不断扩张,似乎证明了倾销的罪恶深重以及反倾销的天然合理性,一些人甚至认为反倾销措施是维护本国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那么,反倾销究竟是正常市场秩序的维护手段,还是狭隘利益集团既得利益的维护工具?我们不妨从经济学角度对倾销与反倾销行为进行剖析.

1.倾销的本来含义

从市场营销角度说,倾销实质上是产品的定价战略问题.倾销不仅仅存在于国际市场,如果国内市场因为信息阻隔可形成若干区域市场的话,倾销行为在国内同样可以存在.倾销行为依赖于市场阻碍.如果世界市场不存在信息或人为阻隔,就没有歧视的基础,自然也就不会存在倾销.美国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雅各布瓦伊纳认为:倾销是同一种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歧视.经济学中的歧视是指同一产品在不同市场上制订不同的售价.同一产品的不同售价,不是基于不同的成本,而是基于两个市场的人为差.由此可见,倾销只是一种市场行为,是一种将同一产品在不同市场以不同销售的经营策略.

然而,当前世界市场上的倾销却被许多国家以法律形式予以打击.WTO反倾销协定规定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三个条件是:(1)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进入另一国市场;(2)该产品对进口国的同类或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在实质上阻碍了该国某一相似产业的新建;(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这实际上是对国际倾销下了一个定义.在这里,倾销这一销售策略已不再是企业市场经营问题,而是损害同类产业的不公平竞争的法律问题.那么,倾销真的是一种损人利己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吗?

从动机角度,的确可把倾销行为分为经营倾销和恶意倾销两大类.经营倾销动机之一,可能是商人为处理积压的存货.如果本地市场需求弹性较小,降价处理存货不但不会对国内销量产生显著的影响,还会扰乱本地市场,则生产商就会将存货出口到国外市场进行低价处理.经营性倾销动机之二可能是为了实现规模经济,而这是一种最常见的提升竞争力的手段.经营性倾销也有可能是由于对国外市场缺乏充分了解或突发事件导致市场骤然变化,迫使生产商本来期待高价出口的货物不得不以低价处理.相反,恶意倾销的检测设动机之一是开拓新市场,暂时以低价销售产品,待消费者对此产品有一定认知度后,再提高.另一个检测设动机是以低价战术摧毁竞争对手,在获得该市场垄断地位后,再提升产品的,获得高额垄断利润.果真如此,这种掠夺性倾销确实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然而这种检测设在当今开放的市场环境中是很难存在的,因为对于绝大多数加工产品来说,市场的长期垄断是不可能的.OECD对于1988―1991年期间的1 051件反倾销调查案件分析表明,仅仅有63件案例可能有低价倾销以击垮进口国相关产业的企图.

2.国际倾销的经济学辩护

倾销是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厂商经营行为.抛开倾销行为的国际性特征,生产商在国内市场上,对同一产品根据不同细分市场制定不同,或对不同消费群体制定差异的销售策略,以及在特定情形下以低于成本销售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些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竞争者的抵制,因为这种正常的销售策略广为人们所接受.然而,在国际交换的背景下,理性厂商的歧视定价行为或低于成本销售行为就要受到反倾销的规制,其前提就是人们认为倾销是有害的.然而,当我们从经济学角度对此分析就会发现,反倾销是违反经济规律的,是对市场经济的破坏.

(1)歧视的经济效应与反倾销的荒谬

歧视是竞争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选择.事实上,所有企业都会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有选择地制定和不同时期的折扣率.实施歧视的厂商所遵循的是利润最大化原则,即将和产出设定在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的水平上.国际倾销也是歧视的一种表现形式,只不过它发生在国家之间.反倾销支持者无视物美价廉的进口产品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的福利提高,却认为倾销有害于进口国的经济,理由之一是所谓的倾销的掠夺性,理由之二是所谓的再调整成本.然而,深入分析会发现,这种观点无论是在经济学上还是在当今的经济现实中都是站不住脚的.

反倾销支持者认为,消费者因倾销产品而受益是短暂的,而生产者的损害是长期的,如果倾销产品只是暂时的,而之后的提价是长期的,消费者并不会从倾销中受益.然而经济现实是,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背景下,掠夺性倾销的市场垄断目的几乎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只要国与国之间不再筑起严密的保护壁垒,遍布全球跨国公司的产业和物流链条,以及发展中国家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都会不断打破市场垄断,竞争将是市场的常态.与之相反,反倾销措施的使用反而会破坏竞争,从根本上损害进口国的经济和社会福利.

反倾销支持者的所谓再调整成本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他们认为低价竞争会使进口国生产者失去原有市场份额,同时闲置了大量生产设备和人力,不得不重新进行产业部署.对此问题,经济学早已给出答案.首先,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灵魂,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丧失竞争力的产业就是落后的产能,必将被淘汰.其次,主动适应竞争,将资源调整到更有效率的行业中,不仅会使自己起死回生,也会带来全社会福利的提高.因此,以再调整成本作为反倾销的理由也是不可信的.

(2)低于成本销售的正常竞争与反倾销的荒谬

反倾销倡导者认为,当产品以低于成本销售时就是不公平竞争,是不公正的,果真如此吗?获得市场份额动机是每位市场参与者的生存本能,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市场竞争法则公平地适用于每一位竞争参与者.只要存在竞争,就一定存在竞争者的置换,存在市场份额的重新分配,这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如果因此种担心而采取反倾销措施限制竞争,则是对市场自然运行秩序的破坏,其结果必然导致经济资源的错配.在低于成本销售行为中即使存在掠夺性的动机,这也是反托拉斯法规制的对象,况且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掠夺性倾销的例子少之又少,因为倾销者在垄断市场提高之后,会吸引其他厂商投向这一有利可图行业,市场竞争会再度形成,倾销者的垄断定价会自然消失.在固定成本已经支出和市场疲软的情况下,如果停止生产和销售,企业损失会更大,那么低于单位成本的出售可能是唯一的合理选择,这应当被视为正当的竞争行为.

总之,不论是歧视性倾销还是低于成本的销售都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倾销行为不仅仅对出口厂商有利,对进口国也是有利的.除了进口国消费者通过消费物美价廉的商品提高了福利水平外,竞争中败下阵来的厂商调整资源配置,或对原产业改进,或转入其他产业,对于其本身竞争力的提高以及进口国的产业升级,都是有利的.因此,即使是对于短期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进行限制从经济学上说也是一种荒谬行为.

3.反倾销产业保护的事与愿违

反倾销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是多方面的,使得反倾销的保护目的难以实现.

第一,贸易转移效应可以降低或抵消保护效果.关税同盟的经济效应分析指出,由于关税同盟对外征收统一关税而对内部成员免征,就会发生从成员国进口替代原来的从第三方进口的行为,即所谓的贸易转移.反倾销同样会引发贸易转移.因为只对特定来源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低价产品进口就会增加,这将会导致反倾销保护效应降低或被完全抵消.


第二,反倾销引致的直接投资效应提高了被保护行业的竞争程度.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会使得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联系更加紧密.许多对外直接投资是东道国设置严厉的保护措施所引致的.跨国企业为突破贸易壁垒,通过在进口国直接投资建厂的方式来规避限制,于是,进口国的产业竞争必然会变得更加激烈.

第三,上下游产业的继发性保护效应加重了消费者损害.上游产业获得保护后产品的总体会上升,从而增加了下游产业投入品成本,降低了下游企业竞争力,导致其产量下降,反过来会对上游产品的需求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下游产业竞争力下降也会增加其对贸易保护的需求,如此产生上游产业反倾销的继发性保护效应,从而在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上损害消费者利益.

4.反倾销的国家间报复破坏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

国际反倾销实践表明,许多国家在对本国进口竞争企业实施反倾销保护后,多会遭到对方国的反倾销报复,在本国出口行业遭到反倾销报复后,该行业又会要求政府以强硬的方式来报复反倾销报复国,由此,国家之间的反倾销报复就会频繁发生,在国际贸易中形成了反倾销报复浪潮,推动反倾销进一步泛滥.Finger的实证分析发现,许多反倾销措施是在“俱乐部”国家内部之间实施的, 20 世纪 80 年代,大约2/3的反倾销调查是针对其他反倾销使用国展开的.Prusa和Susan的研究也发现,许多国家倾向于针对曾经向本国发起过反倾销调查的国家采取反倾销行动. 本文将WTO 1995―2010年6月间实施案件统计数据中的单向实施案件排除后,共得到29个成员双向实施的反倾销案件1 408件,涉嫌参与报复成员占全部实施案件成员的比率为67.4%,涉嫌报复案件占总实施案件的比率为57.8%,其中,涉嫌案件比率比Prusa和Susan在2002年使用立案数据测算的48.11%结果高出近10个百分点.上述统计分析结果表明,不论是从成员参与程度还是从报复案件比重角度观察,反倾销报复在全球已经相当广泛地存在,且呈上升趋势.

三、反倾销滥用的政治经济根源

新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贸易保护政策是政治市场上交易行为的结果,其实质就是政府在利益集团游说影响下贸易利益的重新分配问题.在利益集团的游说过程中,利益集团越小,集体行动的能力越大,分享的收益就越多.相对于广大消费者,进口竞争产业是典型的具有游说能力的特殊利益集团.他们愿意预先支出预期收入的一部分去游说政府,从而获取有利于自己的产业保护政策.Grosan 和 Helpman认为,在现实的西方政治博弈中,政府主要关注的是下次大选获胜的机会,而各种各样的利益团体则只在乎成员福利,并且把政治献金作为影响政府未来对外贸易政策走向的工具.上述理论可以更现实地揭示政策决策者和反倾销案件申诉者之间互动以及裁定最终形成的过程.

当今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谈判成为制度创设的重要方式.1988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Robert提出了“双层博弈”谈判分析框架,它运用博弈理论,有效地将涉及谈判的国内外政治因素进行整合,为分析和预测国际谈判结果提供了理论工具.本文按照上述理论思想和分析方法,通过对国际反倾销实践的观察分析,对国际反倾销的本质提出以下基本认识.

1.反倾销的实施是一国政治市场上贸易保护派战胜贸易自由派的政治结果

进口竞争会增加进口竞争行业的成本,但反倾销征税会牺牲广大消费者的福利,而开放进口还是征收反倾销税限制进口的决定权在于政府决策机构.于是保护派和自由派会在政治市场上展开角逐,通过各种渠道游说政府决策机构是否对进口产品定案征税以及税率的高低.在这一政治角逐中如果保护派占了上风,反倾销定案便得以形成.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反倾销立案调查和裁决主要由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实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在审理和裁定过程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尤其是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可以选取多种计算方法,对最终裁定结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各利益集团便对裁决机构进行游说,力图影响裁定结果.李坤望和王孝松研究指出,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最终形成是利益集团、国会议员和裁决机构三个行为主体依次推动的,其中国会议员对裁决机构行政官员的施压是联系利益集团和裁决机构的桥梁.具体地说,利益集团为实现其利润最大化,通过政治捐款游说国会议员;国会议员为了谋求选民支持最大化,代表利益集团向裁决行政机构施加压力;裁决行政机构为了寻求机构预算最大化和政治支持,从而作出反应国会议员所代表的利益集团利益的裁决.

对进口竞争产品是否实施反倾销措施,进口竞争利益集团与进口受益利益集团存在着激烈斗争,理论上孰胜孰败并无定数.但现实斗争中,进口竞争利益集团往往优势于进口获益方.他们组织能力强,经济实力大,对进口竞争威胁感受最直接,所以其劳工组织和行业协会的政治行动委员会就会积极地向国会议员提供政治捐款,培养自己的代言人,而国会议员、尤其是主管贸易事务委员会的议员便通过各种方式对决策机构施加压力,从而使裁定结果对他们所代表的申诉者有利.这一强大的政治势力是影响美国反倾销裁定非常重要的政治因素,它保证了申诉者多数情况下能够胜诉,并且实施税率也很高.WTO反倾销统计数据显示,美国的反倾销定案数占启动案件数比例高达65.4%,是发达成员中最高的,反映出了美国进口竞争利益集团对政府的强大政治影响力.

从行业观察,根据前述WTO统计资料,美国反倾销全部实施案件中,涉案数量最多的是钢铁、化工、塑料橡胶和机电四大行业,涉案数占14个统计行业涉案总数的80%.美国钢铁业面临巨大的进口竞争压力,一旦钢铁企业被挤垮,大量的失业员工将给美国社会带来极大的不安定因素,因此该行业寻求产业保护的呼声最为猛烈,其在国会的政治势力也很强大, 国会议员们甚至自发组成钢铁业联盟,众议院和参议院内有上百名议员参加,他们一方面收取政治捐献,另一方面为该行业争取政府的保护.化工业和机电业是美国另外两个政治势力强大的行业,它们往往能有效地组织起利益集团,有效地进行游说和政治捐款活动.因此,这些行业得到的反倾销保护最多.

欧盟的反倾销决策机制也具有代表性.欧委会收到反倾销申诉后启动三项程序,倾销调查、产业损害调查、征收反倾销税对共同体利益影响评估.在此三项程序中,欧委会均会通过反倾销咨询委员会听取成员国意见,但欧委会具有是否提出反倾销建议的决定权.如果欧委会决定提出反倾销建议,则进入欧盟理事会表决程序.如果成员国多数赞成,则最终确定该项反倾销措施.在上述程序中,各利益集团、各成员国均可以通过本国在欧盟机构代表,或直接向欧委会反倾销咨询委员会,或向欧委会委员施加影响.Simon和 Edwin在对1991―2003年期间欧盟成员针对反倾销问题争论的统计分析中发现,在欧盟内部,反对或赞成反倾销的斗争一直存在.15个成员方中,葡萄牙、法国、意大利、希腊和西班牙对反倾销措施的支持比例高达85%以上,构成支持反倾销措施的核心力量.相反,卢森堡、荷兰、芬兰、德国、瑞典和丹麦的支持比例均少于15%,英国的支持率刚刚超过15%,比利时、奥地利和爱尔兰则居中间位置,成为被拉拢对象.2002年后,12个新加入成员增加了反对反倾销集团的力量,使近几年欧盟启动的反倾销调查数量略有下降.

影响一国政府反倾销决策的因素不仅与进口竞争行业的游说有关,外交因素、贸易伙伴自动出口限制、贸易伙伴的直接游说、互惠贸易安排、对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等政治上因素都会产生影响.


2.WTO反倾销协议是WTO制度下主要成员利益平衡的产物

WTO贸易制度决策采取协商一致和表决原则.该原则中,以协商一致为主,表决为辅.制度上,在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议事中,每个成员均享有且只享有一票权,并且任何成员都没有否决权,这一机制在理论上保证了WTO决策的公平性.但是,由于WTO 150多个成员的经济、贸易结构、发展水平大不相同,利益诉求自然各不相同,一些小国可能对反倾销问题不甚关心,时容易受到大国或国家利益集团的左右.

非正式谈判更是如此.非正式谈判主要在利益攸关成员间进行,这一制度很容易忽略或排除了其他成员在某些议题初步协议中的立场表达.乌拉圭回合以来,非正式磋商最主要的组织形式是“绿屋会议”.“绿屋会议”是由大约40个成员组成的一个磋商小组,就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通过谈判达成初步的协议,然后才将该议题列入到正式的决策过程.该组织成员包括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四巨头,也包括巴西、智利、阿根廷、中国、中国香港、印度、韩国、墨西哥、东盟等发展中成员.“绿屋会议”成员只占全体成员约40%,却成为某些制度的起草者,不难想象,草案中会隐含着多少利己主义.总干事和各委员会主席也可以安排一些非正式的协商,同时邀请支持者和反对者参加.主持者当然是希望得到更多的支持,减少反对的声音,于是对与会成员的选择肯定会带有主观性.实践中,非正式协商少不了有实力的发达成员,而实力弱的发展中成员经常被忽略,在这种机制下产生的反倾销协议,其公平度是可想而知的.

3.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中主要成员国家利己主义本质的暴露

就国际反倾销制度设计而言,在GATT/WTO框架内一直存在着不同立场. 下文提到的各主要成员谈判立场可到WTO网站查阅他们向WTO 反倾销谈判委员会提交的谈判文件.一些成员处心积虑地要把国际反倾销制度建设成为保护国内产业的有效工具,另一些成员则担心反倾销措施的滥用会阻碍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在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中,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成员以及以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成员,出于各自的经济与政治利益考虑,提出了不同的改革立场,充分暴露了他们在国际谈判中的国家利己主义.


二战后,美国成为世界头号贸易大国,在GATT/WTO框架下积极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历次多边谈判.但是,美国又是反倾销制度建立较早的国家之一,长期把反倾销作为国内产业保护的利器,频繁对他国实施反倾销措施,表现出了极端的国家利己主义.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就坚决主张在WTO中保留反倾销制度,目的就是要防止WTO的反倾销改革谈判削弱其国内反倾销法的贸易保护作用,保证WTO反倾销制度的评审标准符合美国标准.为防止其他成员的反倾销立法不利于美国的产品出口,在WTO反倾销协议改革中极力推行美国的反倾销制度,主张反倾销法及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在多哈回合反倾销协议谈判中,美国先是反对将反倾销制度改革立为谈判议题,后来面临发展中国家不断增加的反倾销立法与措施,美国产品不断成为反倾销的对象,美国又在谈判中提出制定更加严格的反倾销程序性规定,提高反倾销调查的程序成本,以期减少其它成员对美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申诉的可能.鉴于一些成员通过第三国出口逃避反倾销调查的行为,美国还主张在反倾销协议中增加“发货人审查”条款.

欧盟是仅次于美国之后的高频率反倾销发起国,但也遭受美国等国的反倾销侵害.由于欧盟各成员经济贸易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对于反倾销的立场也存在差异.部分成员则主张取消反倾销制度,以竞争制度取而代之.他们认为,反倾销制度非但不能消除不公平贸易,而且还会导致反倾销的滥用,形成新的贸易壁垒,完全可以通过竞争制度实现公平贸易目的.另一部分成员则主张保留当前反倾销制度,但应当进一步规范、限制反倾销滥用.他们认为,现行反倾销协议关于倾销、成本等计算标准不清晰,使各国的反倾销制度各行其道,反倒阻碍了国际公平贸易.因此,他们主张WTO反倾销协议应进一步明确倾销、成本等计算标准,降低反倾销税比例.欧盟向WTO反倾销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显示,其基本谈判立场是主张保留反倾销制度,但应进行改革,限制反倾销制度的滥用.欧盟的这一立场是其成员内部自由派与保护派斗争结果的体现.

在多哈回合反倾销规则谈判中,由巴西、智利、中国、日本、韩国等16个成员组成的“友谊集团”(Friends of Antidumping Negotiation) 友谊集团成员包括:巴西、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中国香港、以色列、日本、韩国、挪威、墨西哥、新加坡、瑞士、泰国、土耳其和中国台北.主张,谈判的目标应当是减少反倾销规则的滥用.他们反对美国等成员违反WTO公平贸易原则,滥用反倾销措施,严重破坏国际贸易正常秩序的行为.为此,“友谊集团”主张应严格反倾销的适用标准,增加制定统一反倾销法的适用细则,细化反倾销中倾销、成本、同类产品足够数量等计算标准.“友谊集团”主要是现行反倾销规则的受害者,所以是多哈回合谈判中反倾销规则改革呼声最高的利益团体.

印度和阿根廷同为发展中国家,但却没有加入“友谊集团”.在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议之前,印度、阿根廷是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国,但之后,两国开始大量地采用反倾销措施保护本国的进口竞争产业.1995―2010年间,印度成为全球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阿根廷也跃居第四,反倾销措施已经成为他们进口保护的重要手段.因此,两国多次向反倾销谈判委员会提交建议,认为WTO的反倾销协议并没有落实WTO中保护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主张反倾销协议应落实对发展中成员的保护,将发达成员针对发展中成员的“倾销微量不计标准”,由现行的2%提高到5%,将“可忽略进口量”由现行的3% 提高到5%,以维护发展中成员的利益.

4.反倾销报复――从零和博弈到非零和博弈的桥梁

WTO当前的反倾销协议实质上是一个限制而非禁止反倾销的国际协议.从积极意义上说,它对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滥用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从消极意义上说,它对国际贸易中一定条件下的反倾销措施起到了法律上的保护作用.该协议为一些国家实施反倾销措施提供了法律基础,使其合法化,这与WTO的自由贸易宗旨是相悖的,因此,需要对该项制度进行改革.WTO所有贸易制度都是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相互斗争的产物,如何使各成员在制度创设和改进的博弈中从零和博弈走向非零和博弈,贸易报复可能是一项消极但却是有效的手段.

根据博弈理论,在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的博弈中存在三种不同的政策结果:一是某国采取奖出限入贸易手段,而其他国家不采取,结果是前者独自取得贸易优势;二是每个国家都采取奖出限入贸易手段,结果是没有一个国家取得贸易优势,最终可能因为无力竞争结束贸易活动;三是所有国家签订多边自由贸易协议,承诺放弃使用贸易保护手段,结果是贸易带来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合理配置,使每个国家的福利水平都会比实行保护政策时更好,但此时政府间的诚实守信和信息充分则为必要条件.

图3 博弈双方反倾销收益矩阵

国际反倾销决策的零和博弈结果可以用图3模型来说明.检测设有A和B两个国家,两国都可以使用对本国有利的保护政策.策略a代表不实施反倾销措施,策略b代表实施反倾销措施.表格上方代表A国的战略选择,表格左边代表B国

的战略选择,A、B两国的净利益所得分别由每个方格中的第一个和第二个数字代表.


从矩阵中可以看出,如果A、B两国都采取反倾销策略,那么各自所得均为200单位;如果A国实施而B国不实施,则A国得到600单位的收益,B国仅得到100单位的收益;如果A、B两国合作,协议不实施反倾销,则均获益500单位.由此可见,A、B两国合作,世界总体获益最大,不合作而均采取反倾销措施,世界总体获益最小.但现实世界中,由于互不信任、信息不充分的客观存在,两国极易均选择占优策略而采取反倾销措施,从而陷入“囚徒困境”,破坏了由市场决定的正常国际贸易秩序.

零和博弈中的相机行动战略,即所谓的“以牙还牙”战略,会使博弈双方深陷“囚徒困境”而无法自拔,然而无限次重复博弈,会产生非零和博弈的合作结果.在反倾销的零和博弈中,只要有一个国家开始实施反倾销,另一个国家就会效仿,形成反倾销报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实施反倾销的国家会越来越多,相互间的报复也会越来越多,全球贸易笼罩在反倾销的报复网之下.逐渐地,这些国家会发现,他们无一例外地成为了贸易报复下频繁被反倾销的对象而遭受损失,无一例外地承担着来自于其他国家反倾销报复的长期成本.

在长期的反倾销博弈中,各国会逐渐认识到,非合作博弈对各国都是不利的,采取合作的态度,减少甚至取消反倾销措施,各国在总体福利上都会受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倾销报复是反倾销从零和博弈过渡到非零和博弈的桥梁.当年GATT的建立就是主要贸易国在经历了关税报复的痛苦之后改弦易辙于关税减让国际合作的典型范例,WTO反倾销协议的诞生也是源于此.但是,由于WTO反倾销协议对反倾销定义的模糊性,以及反倾销调查取证的灵活性和随意性,使得这一国际制度约束无法实现消除反倾销的宗旨.为此,应当考虑在目前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对当前的反倾销协议进行修订.

四、反倾销滥用治理的对策建议

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是国际反倾销的最主要目标国.WTO反倾销统计数据显示,1995―2010年6月,WTO成员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784起,占反倾销立案总数的21%;对华采取反倾销定案563起,占反倾销定案总数的23%.整个统计期间,中国的这两项占比均为最高,且超过第二名数倍.特别是2005年以后,在全球反倾销调查数量出现下降趋势背景下,对华反倾销数量和占比却一直在上升.其中,排名在前的印度、美国、欧盟、土耳其和阿根廷5个成员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数量就占对华调查和实施总数的60%和64%.而美国、欧盟是中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其他三国也是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所有这些对中国的出口构成了严重阻碍,迫使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根本性的应对措施.

国际反倾销本来是不同国家企业之间的贸易斗争,但它必须依靠反倾销立法才能得以实现.因此,从根本上说,解决反倾销问题主要是解决反倾销法律制度缺陷的问题.WTO反倾销协定是各成员制定反倾销法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法律依据,因此,解决问题的根本是对WTO反倾销协议进行改革.

许多学者把出口企业行为和行业行为当作反倾销的研究重点,其实是弃本求末,一些措施建议甚至还会束缚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行为.本文认为,应当把反倾销产生的政治机制当作首要研究目标,采取措施从制度上限制甚至根除反倾销滥用行为.国际关系学中有一个基本的观点,即国际关系中国家利益至高无上.从WTO贸易制度形成机制不难看出,各谈判方赞成或反对一项贸易制度,不会考虑对其他成员以及世界带来何种影响,只会考虑对本国利益带来什么影响,至少要考虑会给当权政府和主要利益集团利益带来什么影响.所以说,WTO反倾销制度的形成与变迁,是各成员政治上的相互斗争过程.

以上结论的政策含义是,中国作为世界排前的贸易大国,应当积极主动地在多边贸易制度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就反倾销协议改革而言,中国应当在未来的多边谈判中,联合利益攸关成员,形成有效的国家利益集团,为限制和规范反倾销行为而努力.

反倾销措施已经演变成为一些国家的主要贸易保护手段,并将长期存在,随着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崛起,反倾销保护将会愈演愈烈,对国际反倾销的斗争也将会是长期而艰巨的.因此本文建议,中国政府应当采取如下主要措施,以期在国际反倾销的斗争中为中国赢得利益,同时也为建立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秩序做出大国应有的贡献.

第一,通过双边或区域性协议抑制反倾销.鉴于WTO反倾销协议这一法律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和艰难性,应当考虑通过双边或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FTA),首先在区域内对反倾销滥用加以限制.中国目前已经签订十多个FTA协议,涉及发达和发展中国家近30个.我们可以通过FTA协议谈判,一方面在双边或区域多边范围内创造比WTO反倾销协议更加宽松的贸易环境,为我国出口商品的正常营销确立法律基础,另一方面,通过FTA协议的示范效应,在反倾销问题上形成国家利益集团,争取在WTO反倾销协议谈判中限制或解决反倾销的滥用问题.

反倾销滥用的政治经济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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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加大“以牙还牙”策略实施力度抑制反倾销.中国《反倾销条例》中规定,任何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商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的,中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或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所谓相应的措施,就是对等贸易报复措施.这种措施如果运用得当,则会对向中国频繁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地区)产生明显的震慑作用.根据长期博弈原理,经过多次反倾销战,最终会逼迫贸易伙伴采取合作态度,使反倾销行为逐步减少到双方可以容忍的水平,甚至消除.从国际上看,1947年GATT贸易自由化协议的达成很大程度上就是“三十年代大危机”中贸易报复战的“积极”成果;从我国应对反倾销实践看,韩国的“大蒜反倾销案” 是典型的成功例子:2000年5月31日,韩国宣布中国涉嫌对韩倾销大蒜,并将产自中国的大蒜关税由原来的30%增至315%,随后中国决定,从2000年6月7日起,停止进口产自韩国的手机配件、聚乙烯等10种商品.在本国压力下,韩国方面随后主动求和,双方于2000年7月31日达成协定,韩国允许以较低的关税进口中国的大蒜,中国解除对韩国的进口禁令.

第三,在当前多哈回合反倾销规则谈判中,发挥集体力量,为争取一个全面、公正、详尽、透明和限制性的国际反倾销制度而斗争.从目前谈判立场看,大多数成员支持在WTO中进行反倾销制度改革,这有利于我国获得最佳的谈判结果.因此,建议我国在未来的谈判中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团结“友谊集团”成员,协调立场,争取在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的全面、公正、详尽、透明和滥用限制改革上发出同一个声音;二是鉴于欧盟、日本等成员在反倾销谈判中的暧昧态度,我们应当积极争取欧盟与日本的支持,孤立以美国为首的保护派,这将更加有利于我们谈判目标的实现;三是通过“一揽子协议”谈判策略,采取“议题交叉”安排,平衡反对派利益,使其接受本来不愿意接受的议题.我国是反倾销制度的最大受害国,一个公正、透明、限制性的反倾销制度与我国利益攸关.我们可将反倾销议题与美国等反对派关心的投资、知识产权等议题捆绑谈判,通过利益交换,达成对我国有利的反倾销规则.

第四,为企业应诉提供有力支持.在应诉过程中政府需要向企业提供下列帮助和怎么写作:一是设立反倾销咨询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怎么写作.企业往往缺乏反倾销信息来源和渠道,对进口国实施反倾销的信息知之甚少,而政府相关部门则可以为企业获得翔实的信息情报;二是要在应诉过程中,帮助出口企业联系国外相关法律机构,使企业获得法律上的协助;三要大力培养反倾销专家,加强对反倾销法律研究,提高企业应诉效率和胜诉率;四要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反倾销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使企业深入了解反倾销的具体问题及其应对策略,积极应对国际反倾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