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贸易关系若干问题的法律调整

点赞:33913 浏览:15770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中欧贸易问题随着中欧贸易发展而不断呈现新的特点,但总体上不外乎中欧双方各自的发展和利益考虑.在以往的贸易摩擦解决方式中更多的是以案说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否认每一案件都有其自身特点,但也不乏共性.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本文从宏观角度提出一些立法原则,希望能够在立法中得以借鉴,处理根本性问题.


关 键 词 欧盟 贸易壁垒 法律调整

中图分类号:DF83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不断向前发展和欧盟成员国的不断增多,欧盟与中国的贸易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双方的贸易往来不仅对各自贸易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并且对经济增长也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在经济发展和交往的过程中,双方的贸易摩擦不断,产生了许多贸易往来中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阻碍作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的经贸政策.不得不承认的是,无论何种政策的做出,其出发点都是以国家或经济集团的自身利益为出发点的,最终落脚于实现发展的最终目的.在这个过程中,发现问题所在是关键.在解决中欧贸易问题时,欧盟内部法律体系的规制作用对我国处理相似问题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中欧贸易现状

欧盟连续多年保持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第一大技术引进来源地、第二大进口市场和累计第四大外资来源地,并于2009年当年超过日本跃居中国第三大外资来源地.中国则连续多年保持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并于2009年超过俄罗斯跃居欧盟第三大出口市场.

据统计,2009年,中欧贸易额3641亿美元,占中国全球外贸总额的16.5%.其中,中国对欧出口2362.8亿美元,占中国总出口额的19.7%;中国自欧进口1278亿美元,占中国进口额的12.7%(仅比第一大进口市场日本所占份额低0.3个百分点).中国自欧进口降幅仅为3.6%,远低于中国对欧出口19.4%的降幅,中国对欧贸易顺差下降32.3%.

根据欧方统计,2009年,中欧贸易额2963亿欧元,下降9.2%,占欧盟总体外贸的12.9%.欧盟整体对外出口下降16%,但对中国出口增长4%,达816亿欧元,中国成为欧盟前十大贸易伙伴中唯一实现正增长的国家.

2009年是世界经济受金融危机最为严重的一年,但以上数据却表明,即便在金融危机严重肆虐的非常时期,欧盟继续保持着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并实现了对中出口的增长.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我国对欧盟的进口降幅远低于出口降幅,而对欧盟的出口增幅远低于欧盟对我国的出口增幅导致最终中欧贸易我国顺差下降的结果.但这并不能简单视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在非常时期,中欧贸易中的发展因素充分说明了中欧贸易对彼此的重要性.其中经济政策占据主导地位,但所体现出的应对机制则需要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思考.

二、中欧贸易若干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中欧贸易若干问题的表现.

1.反倾销问题.

欧盟对中国反倾销一直是我国扩大对欧出口主要障碍.1979年欧盟首开西方国家对中国反倾销之先河,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进行反倾销调查,约占中国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案件总数的1/3,欧盟是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地区之一.在产品上,从最初的硅铁等五矿、化工类初级产品逐步扩大到轻纺、机电等制成品及钢铁产品,近几年更将目标对准了我国传统大宗输欧产品,如自行车、彩电,微波炉、棉布、鞋类、箱包等.在欧盟对中国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中,反倾销是其主要手段.

2.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

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和企业的危害并不比反倾销小.这些壁垒主要来自四个方面:技术法规、标准繁多,要求高,修订频繁;对包装、标签以及劳工保护要求严格;绿色壁垒;竭力控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欧盟技术壁垒不是刻意针对中国的,它们反映了欧盟追求成为国际规则制定者的权力,与美国争夺国际影响力的利益需求;体现了欧盟达到的生产水平与生活水平以及由此产生的某些需求;同时也确实有贸易保护主义的因素.

3.知识产权贸易摩擦问题.

由于中国众多产品缺乏核心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只满足于加工出口,获得短期效益.而欧盟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极为关注,将保护知识产权列为今后中欧贸易谈判的重点之一.因此,知识产权问题将成为中欧双边贸易发展过程中非常突出的问题.

(二)中欧贸易问题产生的原因.

除了客观上我国内部存在的企业低价竞争、管理混乱,我国的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低,达不到环保标准确对生命健康和环境产生损害之外,更重要的原因应从根源处寻找.而中欧双方对此问题均有责任.

1.从我国的立场来分析.

作为欧盟最大贸易伙伴,欧盟最大出口国的地位不仅丰富了我国的国内产品市场,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可能会给我国带来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但背负这样的负面影响最终的目的无外乎还是发展本国经济,加大贸易往来,提高出口能力和出口比重,同样把欧盟作为主要的出口贸易伙伴,从而使本国产品外销道路通畅.在互通有无的同时,双方希望的最好状态是公平、平等、互利,至少在经济交往地位上给予对等的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出口产品的数量、质量以及所占进口国家相关产品的市场份额会带给欧盟国家怎样的影响.

我国作为出口方,希望达到增加出口获取较多利润利益无可厚非,但是不能仅以数量的增加来达到目的,即便排除欧盟内部市场保护所设置的障碍,我国在出口产品上的生产能力往往可能使对方市场趋近饱和状态.这不仅会对对方市场造成毁灭性打击,同时也会使我国的出口市场饱和,从而使生产过剩,造成滞涨状态,对双方的经济发展都不利.健康、正确的出口方式应建立在对对方市场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互通有无,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出口市场的稳定性,促成其正常发展以接纳我国输出商品,从而起到互补互利的作用. 我国作为进口方,在经济危机的严峻形势下对欧盟的进口仍然呈现有增无减的态势,一方面是对其产品所需之必然,另一方面,不排除帮助欧盟在经济危机中减压之嫌.这在另一层面上表明中国对欧盟某些产品可能存在的依赖性.因为在特殊时期仍需进口的物品是必须保证其市场所需的,否则会给商家、企业乃至行业都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同时也体现出我国对贸易合作伙伴所呈现出的负责任的态度,以求长远发展.

在进出口所采取的决策上,度的把握很重要.近期利益的取舍往往关系到远期利益能否得到实现.

2.从欧盟立场分析.

首先,欧盟对其最大的出口国市场的依赖性是不言而喻的.而对中国产品的进口则保持谨慎态度.一方面,欧盟对中国出口到欧盟的低价产品实质上是很受用的,几乎是付出很低的换取低成本劳动力出产的高品质商品,对其而言是一种节约成本的消费方式.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对这种低价商品进口对国内市场和产业带来的风险和冲击作出一定的抵制,因为产业受到冲击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失业率的增加,危及国内民众的职业安全和基本生活来源.

其次,有关欧盟试图成为国际标准规则的制定者,无论其出发点如何,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欧盟确是当今世界环保标准,科技水平处于高端的国家组织.以其自身水平为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创制标准确实会出现客观上排斥了他国的商品和怎么写作进口的现象,而使其它国家处于被动的地位,并且有歧视之嫌.但同时,高标准的结果可能是推动了环保产业的发展,客观上也使环境、生命健康状况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作为高水平的国际区域经济组织,利用该种方式保护国内市场的现象是存在的,但同时以此为契机加强与其它交易方国家的环境、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不失为助人利己的一种方式.

综上,中欧贸易的症结实际上是双方利益的比较与权衡,在解决该问题时,不妨提高看问题的角度,均对对方处境加以考虑,予以谅解以达成共识,促成合作机制.

三、中欧贸易关系问题的法律调整方式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目前中欧关系现状和发展趋势.不能否认的是中欧关系会继续保持良好的态势向前发展,但发展中问题不断,并且有明显加强的趋势.但这些问题不是不可调和的,即使是关系到中欧双方的利益,仍然有可能把利益作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摆在明处指导政策和法律的导向,而不是藏在暗处寻找不合理的借口和方式制定有损双方利益的决定.

首先,国家和经济集团的利益要兼顾.只有充分理解对方立场才可能制定出与对方实际情况相契合的法规,不至于损害对方利益底限而遭拒.中方不能以国内标准来衡量欧洲地区的市场需求.不能不承认的是,近年来我国国内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从农产品到婴幼儿食品,包括肉类、水果,均有安全问题,除去加工技术和生产环境因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在少数.这不仅在国内,在国际上也会为中国制造造成不良信誉的影响,欧盟对我国出口产品提高检验标准实为必要之举.这种要求的提高,不能就事论事只在个案范围内分析,更要从问题根源处进行整治.所谓治标治本.以欧洲的环保标准和安全标准来进行出口的自检,将问题提前解决而不是交与对方后被动受阻.在制定出口法律法规时,国家利益不仅指中方自身利益,同时要兼顾进口方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再以他方标准将出口标准具体化,以保证出口质量达标.

其次,在反倾销问题的解决上,同样要为对方市场考虑.根据我国的人均消费水平和劳动力成本来计算出口产品的定价,貌似合理,但事实却是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对他方国家和地区的同类产品生产行业造成巨大的冲击.如果不能在产品成本上找出我方的破绽,那么用其它方式达到相同的目的不能不说是保全国内利益的一种必要手段.一方面,廉价商品对消费者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对国内产品造成过大的冲击直接影响到一部分人的基本生存.利用和保护政策总是在利益的平衡之中摇摆不定.我国的态度虽然在个别时候可以找到没有倾销的证据和理由,但改变不了损害性影响的事实.在出口贸易进行之前,对对方市场的了解很重要.出口产品所占对方市场的比重要严格把握,利益要从长远打算.并且数量和种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最重要的是要兼顾他方利益的符合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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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有关出口标准立法方面,不仅可以参照欧盟成员国内部标准,更可以研究欧盟内部货物自由流通所要求的相关标准.国家间可以自由流通的货物标准和要求应该更高.在处理非技术贸易壁垒时,可自由流通地区的标准通常较客观的反应各国真实的需求标准,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在这种时候,技术和环境不达标,不能获得市场准入,唯一可行的办法只有提高产品质量,现实中往往是这样解决的.不仅可以改善出口状况,同时对我国自身的产业发展也是有利的.□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

注释:

记者步欣.中欧贸易合作日益深化.国际商报/2010年/4月/30日/第0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