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对外贸易与农民组织化

点赞:8336 浏览:3281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国际市场上农产品的竞争力,不仅取决于资源比较优势和产品质量优势,也取决于农产品经营方式的组织优势.提高对外贸易中的农民组织化程度,是中国农业走向世界的需要.农民组织化有利于克服小农经营模式的固有缺陷,有利于提升农产品外贸中的竞争优势,有利于增强外贸谈判中的竞争实力.

关 键 词 :农产品;对外贸易;农民组织化

注:此文为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6ZC152

中国加入WTO之后,农产品贸易市场面临着更加剧烈的国际竞争.要获得外贸竞争中的一定优势,不仅要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以获取相应的市场占有份额,还需要积极培养竞争主体,增强外贸过程中的竞争实力.发展与农产品国际贸易相关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改变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处于弱势地位、推动中国农业走向世界的需要.

一、农民组织化有利于克服小农经营模式的固有弱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农产品生产不仅通过市场与城市联系在一起,而且越来越紧密地与全球经济和国际市场联系在一起.对市场形成的高度依赖,使中国大宗农业产品面对国际市场的巨大压力,现有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承受着市场的严峻挑战.目前我国占主导地位的农业经营模式,是实行承包责任制形成的家庭分散经营模式,它“是中国历史上人口规模最小的小农经济”.[1]小农生产方式置身于国际大市场的竞争,存在着很多弱点.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生产成本较高.小农不仅仅要用农产品供养家庭成员,而且必须向市场出售产品.在强大的市场压力下,农民必须不断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也就必须要在种子、化肥、农药、水电上不断增加投入.在过去的20多年中,农业生产资料涨价几乎没几年就重复一次,“比较起一些农业大国的机械化大农场,中国小农的生产成本很高.” 就小麦、大米、棉花这些土地密集型的大宗农业产品而言,我国的生产成本高于国际市场 20% 到 70%.[2]生产高成本发生的效应就是经济效益低、市场竞争力弱、抗风险能力差.二是缺少现代市场所需要的标准化.在农产品国际贸易技术壁垒不断严密的情况下,质量认证、食品标签、规格要求、“绿色包装”等技术项目,对于小农户生产形成了很大的威胁.因为小农户生产很难达到统一的标准,对他们的生产过程是很难规范和控制的,许多农户为了提高产量而增加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这样的产品,不仅过不了出口质检关,连国内消费者也拒绝消费.即使小农采取了标准化的生产和管理,也会因为缺少统一的质量认证、规范的包装与商标、以及有效的宣传手段,而无法得到市场的认可.在数量和规模日益扩张的超市中,海外进口或国内大农业公司生产的农产品越来越多,零散农户的产品往往只能在“农贸市场”或地摊上与小商贩和普通市民打交道,以低廉的吸引消费者.三是市场信息不灵.许多农产品的市场周期性特征明显,单个农户无法了解、更无法驾驭,往往依据短期的市场信息做出生产计划,或凭从周边邻里所得到的信息来安排生产,结果产品一上市就呈现饱和状态,或市场行情已发生根本变化,使农户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处于现代市场和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小规模家庭经营就好比汪洋大海中的小船,毫无抵御风险的能力.农民只有联合起来或组织起来,以团队协作的优势和集体的力量去克服分散小农固有的缺陷,在农业国际化商海中构建“绿色航空母舰”才是出路.有两种基本的联合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建立各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专业协会,用“自愿加入、管理、交换劳动、协作互利”的原则,将农户联合起来.在合作组织或专业协会内部,以契约方式协调成员的利益和行为,瞄准市场需求和规则,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努力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使农户获得收益.农民合作组织建立初期,会遇到没有缺乏资金周转或缺少市场营销网络与市场经验等困难,但毕竟比起个体农户来容易克服.国际经验表明,任何地方只要小农经营仍占一定规模,它都必然实行合作经济.西方国家以及韩国、东盟,普遍是以农民合作组织来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户的利益.第二种方式是组建大的农业公司,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由龙头企业生产市场所需要的农产品,农户或以土地入股,或以订单缔约,加盟龙头企业的经营活动.大规模的农业公司比小农具有更多的优势,他们可以采取标准化的管理,增加资金投入,从而满足市场的要求.农户则可以通过加盟来降低自己高成本、高风险的压力,避免专业化水平低、信息不灵、经济实力弱等缺陷.南宁市大热门公司马六坡香蕉生产基地的建成,为当地乡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农民除了将土地租给公司外,平时还可以到香蕉基地做临时工,参与基地的生产管理.仅土地租金和管理费两项,农民每年人均就可得到1500元的纯收入.这是“公司+基地+农户”的较好范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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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民组织化有利于提升农产品外贸中的竞争优势

近几年,我国农产品出口增长起伏不定,使国际市场将价值的不确定性赋予了中国农民.从国外市场看,发达国家有了几百年的世贸历史,不论市场体系、体制还是贸易经验都已臻于成熟,处处占据优势,尤其是一些国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不断采取苛刻性的技术壁垒及反倾销制裁,使我农产品出口屡屡遭受国外的限制.而在我国,由于刚刚入世,外贸体制处于转型时期,国际市场经验和信息方面相对不足,原有的农产品质量管理比较薄弱,各地区情况的差异又比较大,导致农产品质量在国际上竞争力不强.

国际市场上农产品的竞争力,不仅取决于资源的比较优势和产品的质量优势,也取决于农产品经营组织的组织优势.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过程,如标准化、品牌、商标、包装、储运、公关、贸易谈判等直接影响着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一样,都是决定农产品竞争力的基本因素.在国际商战中,散兵游勇与规模建制的不同市场主体所发挥的作用绝对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专业性协会,主要是围绕着某一种或几种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而建立起来的,便于资源整合与技术提高,从而取得规模效益和竞争优势.中国农民面临的竞争对手,是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大农场主及其组成的合作社联盟、大公司企业、跨国公司,甚至是由农产品出口国组成的国际性垄断集团.而我国农民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团队组织却十分缺乏.要推动农业走向世界,使我国农产品有能力与国外的大合作社、大集团进行竞争,有实质意义的举措就是培育与之相适应的农业经营组织载体,建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努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以此来提升我国农产品外贸中的竞争优势.

1、整合地方资源,提升农产品外销能力.针对加入WTO后,单个农户无法进入外贸市场的状况,积极进行体制创新和组织创新.动员广大农民加入经济合作组织与专业协会,引导农户与龙头企业或专业基地建立稳定的产工销关系,共同走向市场,共同增加收入.在经济实体的运作下,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发展特色产品,形成以价值链为基础,以产业链为整合手段的外向型发展模式,培植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提升地方农产品外销外贸能力.


2、优化出口农产品结构.合理安排农产品出口的品种及其比重,是基本的外贸策略,这不但有利于扩大农产品出口份额,增加农民收入,还可以减少国际贸易摩擦,改善外部经济环境.实现农产品出口结构的优化,需要随时根据国际市场动态来调整国内农产品的生产与营销,工作量大且复杂,仅靠国家外贸机构和一些外贸公司的筹划操作,难以应对外贸市场的风云变幻.农民组织直接与生产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农户相连,既熟悉农户的生产经营项目,又了解地方资源优势和潜在实力,在动员和组织农户调整产品结构上,具有地利人和之便利.政府外贸部门、外贸公司可与农民组织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把农产品出口的调整方案,通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或专业协会加以落实.近20年来,国际市场对农产品和食品需求变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以原料和初级农产品形式的贸易比重下降,以加工品和食品形式的贸易比重上升.我国土地密集型的大宗农业产品因生产成本偏高而竞争力相对较弱,而劳动密集型的农产品,如蔬菜、水产、畜牧、果品、花卉等,则在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中显示出一定的竞争力,在欧美也有一定市场.农民组织可动员和组织农民,发挥本地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努力发展副加值高的劳动密集型产品.

3、实施农产品标准化战略和绿色营销战略.不断严格的国际贸易技术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造成了很多障碍.世贸组织在有关的协定中,也明确要求所有成员采用国际标准,并作出规定,在因技术问题发生国际贸易争端时,采用国际标准的一方,有理由被认为没有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我们只有遵循国际贸易规则,苦练内功,通过提高技术、保证质量、达到标准,来破除这些障碍.我们要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建成先进完备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 做好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努力适应不同市场的准入要求.农民组织可以积极配合外贸机构做好下列工作:一是宣传培训.向农产品外销的从业人员宣讲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知识,树立质量规格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商标品牌意识,培养运用标准化手段对农产品实行生产与加工过程质量监控、管理的能力.二是加强对生产加工过程的管理监督和产品的质量检测,严格把好质量关,尤其监督农药、化肥、激素、添加剂等的使用,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保证不合格产品不出村.三是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走绿色营销之路,在生产经营和流通销售的全过程,讲究“天然滋味”和“绿色包装”,注重环境、资源与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循环利用,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沿着保护人类、保护生态环境和降低资源消耗的方向发展.

三、农民组织化有利于增强外贸谈判中的竞争实力

中国入世后农产品国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存在着谁来参加国际农产品贸易竞争、谁来代表中国与国外的大公司、大集团、大的行业组织进行博奕抗衡的问题.我们不仅需要生产出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外贸产品,也需要培养与国外大公司、大行业协会相抗衡的竞争主体.从国外经验看,经济合作组织不仅是各国农民生产、加工、销售农产品的最普遍的组织方式,也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农产品对外贸易谈判中的重要依靠力量.我国因为与农产品国际贸易相关的民间组织发展滞后,“起诉倾销或应对反倾销的农民组织尚未发育”,[4]这极不利于改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弱势地位和推动中国农业走向世界.所以,必须加快扶植龙头企业,加快培养农民合作组织或专业协会,让农民组织对内成为政府外贸谈判的坚强后盾,对外成为与他国市场主体谈判争锋的英勇斗士.

外贸实践表明,在有关农产品国际贸易的谈判中,各国领导人都会有意无意地以国内的支持力或压力为参照,来确定自己谈判的回旋余地.如果一个国家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那么这个政府的领导人就会因为有农民组织作后盾,而理直气壮地与外国对手折冲尊俎,步步为营,坚守自己的谈判立场;相反,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强有力的农民组织,那么它在谈判桌上因为缺少后盾或压力而使坚守阵地的决心游移.欧盟各国政府在与美洲贸易组织谈判农产品贸易时,农民组织就举行游行,给本国政府增添讨价还价的筹码.爱尔兰政府出席欧盟农业政策有关的谈判时,爱尔兰农民协会通常会组织全国范围农民的活动,以支持本国政府,为政府领导人在欧盟谈判桌上增加砝码.我国因缺少行业组织的有力支持,在“入世”谈判中很为艰难.在2001年的北京“中外农业现代化比较国际研讨会”上,来自欧盟的专家针对中国的“入世”谈判的情况曾语重心长地建议说,中国应该建立各种农民协会,发育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和政治组织,成为政府在国际谈判中的有力后盾.[5]

在国际农产品贸易纠纷中,很多情况下代表农民与他国贸易机构进行谈判的通常不是政府,而是农民合作组织或专业协会.世贸组织的规则规定,反倾销诉讼的实施,必须得到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以上的生产者的支持.缺乏行业组织的农民,难以形成反倾销诉讼实施力量.近几年我国农产品出口屡屡遭受技术壁垒和反倾销的限制,不断引发国际贸易纠纷,我们就因为缺少一个对等谈判的主体――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而经常处于被动地位.[6]

加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民间公关与信息沟通,也需要农民组织发挥积极作用. 在遇到贸易争端时,各种专业协会可以通过进口国民间渠道广泛搜集信息、了解情况,或借助外来力量,尽快制定出应对办法,为磋商、谈判等过程准备更为充分的条件.技术性壁垒和反倾销策略的运用是把“双刃剑”.一个国家运用这种方式阻碍外国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会给出口国生产者造成损失,但同时也使本国市场缺少了物美价廉或异国特色的进口商品,给本国的经销商和消费者带来利益上的损害.这种做法未必会得到本国消费者的一致认同.这种情况实际上为出口国生产者提供了一种可能,即可以由行业协会出面,通过沟通进口国的民间组织,联合起来,向他们的政府施加影响,促其作出一定让步,解除某些产品的贸易保护,从而使自己的贸易损失降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