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注意问题

点赞:19884 浏览:8583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的基石.2011年1月1日,新版本《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正式生效,其内容与《2000通则》也有很大的差异,实践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别.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2010通则》的一些新变化及注意的问题.

关 键 词 Incoterms2010 贸易术语 变化

随着国际经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环境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例如,自由贸易区数量的增加,集装箱运输技术的进步,电子信息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在这种情况下,《2000通则》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因此,国际商会于2009 年开始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新的修订,并于2010年9月正式推出《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以下简称《Incoterms 2010》),新版本于2011 年1 月1 日正式生效.本文主要分析《2010通则》的一些新变化以及新版本贸易术语注意的问题.

一、《2010通则》的主要变化

1.贸易术语的数量从13 种调整为11 种

《2000通则》对13个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而《2010通则》只解释了11 个贸易术语,其中删去了《2000通则》中的4个术语,分别是DAF( 边境交货)、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未完税交货) ,同时新增了2 个贸易术语,分别是DAT( 目的港或目的地集散站交货) 、DAP(目的地交货).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是指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DAP(Delivered at Place)是指在指定目的地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

2.贸易术语的分类方法发生变化

Incoterms2000 按照术语缩写首字母分类,即E组、F组、C组和D组,然而,Incoterms2010完全不采用组的分类方法,根据运输方式分成了两大类.第一类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七种术语:EXW、FCA、CPT、CIP、DAT、DAP 和DDP.第二类是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四种传统贸易术语: FAS、FOB、CFR 和CIF.新的分类方法突显运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使用者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来选择不同的贸易术语.

3.取消了“船舷”的概念

《2000通则》中规定FOB,CFR 和CIF的风险转移的分界点是越过船舷.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写方承担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的分界点.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船舷”已不能反映各国港口的惯常做法.因此,《2010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规定FOB、CFR 和CIF的风险转移的分界点是装运港船上,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写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这样的表述更准确地反映了贸易操作实践的需要,避免了以往风险围绕“船舷”这条虚拟垂线来回摇摆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问题.

4.从国际贸易扩大到国内贸易

2010通则的适用范围将不再局限于国际贸易,而是可以适用于任何贸易,即国内贸易也可以适用2010通则,为此2010通则在诸如通关通检义务方面,采取新的措辞,以期能够适用于内贸合同.对于我国来说,使用贸易术语规范合同单价和,明确写卖双方责任、风险、费用划分,尤其是交货认定,减少合同及履约争议同样有着重大意义,从间接意义来看,也可起到代表货权凭证的运输单据作为结算单据,推广国内银行信用证使用的作用.


5.新增了连环贸易

新版本在指导性说明中对FAS,FOB,CFR和CIF几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首次提“String Sales”,在CPT和CIP的A3项中也有提及.大宗货物写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写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由“获得”所装运的货物而履行其义务,因此,新版本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也弥补了以前版本中在此问题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6.增加了关于码头作业费(THC费用)的明确条款

在贸易术语CPT,CIP,CIF,DAT,DAP 和DDP 项下,由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尽管运费由卖方支付,但实际上是作为运费成本包含在卖方的售价中由写方支付的.有时,运费中已包含货物在港口或集装箱码头内的理货和运输费用,但承运人或码头营运方也会向写方收取这笔费用.这样,写方实际为同一怎么写作支付了两次重复费用: 一次是作为的一部分支付给卖方; 一次是单独支付给承运人或码头营运方.因此,《Incoterms 2010》在相关贸易术语的A6 /B6 条款中对此项费用进行明确的分配,以力求避免重复付费.

二、使用《Incoterms 2010》应注意的问题

1.不存在新版本替代旧版本

虽然《INCOTERMS 2010 》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并非意味着《INCOTERMS 2010》实施之后《INCOTERMS2000》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INCOTERMS 2000》.

2.电子文件取代纸文件

通则的早期版本对所需单据进行了规定,这些单据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应国际贸易市场的电子货运趋势,在《2010 通则》赋予了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电子文件可取代纸张文件.在《2010 通则》的生命期里,这一规定有利于新的电子单证的演变发展.

3.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使用

由于集装箱在国际物流中越发充当主流角色,很多货物即便使用海洋运输方式也往往在集装箱堆场进行交接,甚至进行“门到门”的交接.因此,新版本删除DEQ,DES,而增加了DAT和DAP.对于进出口商来说,尤其是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货物贸易,可多采用D组的术语以便更加明晰风险和费用,毕竟在C组的术语中始终存在两个临界点,即风险和费用的临界点分别在装运地和目的地.国际商会也多次强调FOB,CFR和CIF术语越发不如FCA,CPT和CIP等术语更加实用,尤其是在集装箱带来的多式联运条件下,后三种术语更加方便当事人对货物的交接.我国很多进出口企业长期固有的习惯使用FOB,而对FCA等术语仍不习惯使用,在新版本实施后应加强认识,广泛使用更加便利的术语.

4.交货地点或港口越精确越好

Incoterms2010 的各术语中使用了“港口”(port)、“地点”(place)、“点”(point)和“所在地”( premise) 等说明地点的用语.当事人指定的地点或港口越精确越奏效,最好具体到某一地的某一点(如货场的具体位置、卸货港的具体码头位置等),如FCA 38 Cours Albert1er、Paris、France Incoterms 2010.

5.要在合同中明确表明援引通则的版本,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