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贸易体制下国家权力的变化

点赞:25740 浏览:118164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3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世界贸易组织与其前身《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保留了多边贸易体制,并在一定基础上加以规范和完善.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下,参与其中的成员若想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就必须让渡与体制不相适应的那部分国家权力即自我约束.WTO成立前的8轮多边贸易谈判很好的证明了这一观点,说明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国家会根据现实经济利益诉求来决定是否让渡部分国家权力,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

[关 键 词 ] 多边贸易体制 国家权力 世界贸易组织

随着全球联系的日益紧密,经济全球化程度的进一步纵深,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以下简称世贸组织)从1995年1月1日成立到现在,已经走过了15年.作为二战后世界经济秩序逐步规范化的产物,建立在世贸组织基础之上的多边贸易体制在事实上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参与其中的成员国也因此而受益.

一、国家权力和多边贸易体制概念的界定

世贸组织与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GATT,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既有历史继承性,又有本质上的不同,但是这种多边贸易体制却都被二者保留了下来.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各成员国在这种多边贸易体制的规范下,国家权力必然会或多或少的受到约束和影响.尽管如此,仍然有许多国家申入WTO.中国这个全球最大的转型经济体也是历经长达15年之久的谈判,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之后,随着尼泊尔(2004年4月23日加入,第147个成员国)和柬埔寨(2004年10月13日加入,第148个成员国)的相继加入,WTO有了自成立以来的首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使得这种多边贸易体制更具有完整性和代表性 .从这些事实来看,在多边贸易体制下,作为WTO成员的各主权国家,其国家权力在加入WTO前后确实存在着一些变化.

1.概念的界定

国家权力是指,在国际政治互动关系中,一个国家影响或改变其他国家行为的能力,其核心内容是控制力 ,还包括由此衍生发展而来的一些其他权力概念.

多边贸易体制(Multilateral Trade System)是“为各国相互处理贸易关系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国际规则的集合 .”

世界多边贸易体系建立于20世纪40年代,其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是1948年起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5年1月1日WTO的建立,取代了原来的关贸总协定,成为新的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

WTO的多边贸易体制作为一种游戏规则,必定对上述所界定的国家权力造成一些影响.事实是,申入的国家必须接受这种规则的约束;否则,将会被拒之门外,不能享受由此带来的一系列丰厚经济利益.而促使他们加入WTO的最主要动力之一,就是国家经济利益.

2.国家利益驱使下的权力变化

为了更好的追求国家经济利益,或者说追求更好的国家经济利益,申入的国家必然要以国家权力的部分让渡来切掉那些与规则不相适应的地方,以便顺利加入WTO,按规则进行游戏,最终获得现实的国家经济利益.这一过程,在这里被称作是国家权力的部分让渡或者自我约束(即约束自己的部分国家权力,与让渡出去的那一部分是相等的).

这种让渡与自我约束的的最终结果是,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国际经济总体利益最大化的和各成员国通过合作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在整个过程中,国家主动让渡的那部分权力被忽略掉了,剩下的是与这种多边贸易体制相配套的国家权力,强调的是一种有序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经济合作.这样一来,WTO的各成员国在这种特定约束下,对这种多边贸易体制的安排欣然接受;而那些非成员国在不接受这种规则的情况下,一边努力改革自己欠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向更加完美的方向发展,一边痛苦的抉择――是否需要牺牲部分权力即让渡部分国家权力接受这种规则,追求最起码看上去还算不错的经济利益.

二、多边贸易体制发展下国家权利的变化

从《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到世界贸易组织(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发展到今天,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更好的保障和规制了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点,从其目标就可以看出不同.

1.GATT1947与WTO目标的变化

GATT1947的序言提出的目标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稳定增长,实现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扩大货物的生产和交换 ”.而WTO所建立的新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目标包括“GATT1947”的目标,还进行了实质性的扩大:把怎么写作的生产和贸易加进多边贸易体制,纳入可持续发展目标,强调关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发展,提出多边贸易体制的特点为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明确提出WTO就是要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的决心.从这两个目标的对比中不难看出,这种发展和完善,实际上是提高了WTO的进入门槛.看似完善的规则,从无形上将一部分市场经济欠发达国家排除在外(WTO要求加入国家必须是完全的市场经济),而在这些国家中,不乏有之前所说的那种“痛苦的抉择”.

2.目标变化下的选择

WTO在全球经济发挥越来越大作用的今天,少数市场经济欠发达国家为了更好的发展或获利,会努力进行改革,使自己的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同时,为了在以多边贸易体制主导下的世界中更好的发展本国经济,这些国家正试图努力加入WTO;并且,摒弃自己本身所固有的那些与多边贸易体制相不适的权力,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寻求更多的合作伙伴,哪怕意识形态不同,他们也会为了所谓共同的经济利益而抛弃那些自己原本不愿让渡的权力,并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实现一种看上去是主动的自我约束,以适应这种游戏规则.

现实的情况则是,这种权力的部分让渡或者自我约束,可能是这些国家在加入WTO时的无奈之举罢了.因为,高于一切的是国家所追求的经济利益而不是其他.如果放弃加入WTO,将会失去更多.虽然加入的门槛一直在抬高,但在综合考量之后,这些国家最终还是会选择让渡部分权力或者自我约束.

三、八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事实验证

WTO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在其基础之上的多边贸易体制不但强调有序的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突出国际社会总体的经济利益,并关注各成员国的权利和经济发展.这种交往合作的有序发展和规制对国家权力的部分让渡或者自我约束也有一系列体现,GATT1947的8轮多边贸易谈判就是一个有力的事实.

1.八轮多边贸易谈判概览

1947年4月至10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在瑞士日内瓦举行,谈判的主要成果是下调关税的承诺.23个缔约方在7个月的谈判中,就123项双边关税减让达成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在双边基础上达成的关税减让,无条件地、自动地适用于全体缔约方 .在整个谈判过程中,试想,如果只要有任何一个缔约方不接受降低35%的关税水平,谈判便会难以继续,无果而终.所以,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缔约方都会在仔细考量之后决定是否同意协议并签字.很显然,与这些收益相比,那部分被让渡的权利或者自我约束所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拒签协议的损失.所以,那部分权力才会被让渡,最终妥协于现实的经济利益.

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目的是给处于创始阶段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提供进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机会,促使这些国家为承担各成员之间的关税减让作出努力.这次谈判的主要成果是达成147项关税减让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从此次谈判的目的不难看出,在这种多边贸易体制下,国家权力是必须作出部分让渡才能实现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减让.

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的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出现了一个与以往不同的情况.在关税减让方面,英联邦国家(主要指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不愿在美国未作出对等减让条件下放弃彼此间的贸易优惠,最终使美国与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未能达成关税减让协议.这一轮谈判的结果很好的证明了如若不愿让渡部分国家权力或者实行这种让渡下的自我约束,则最终的结果是不能完全实现当初的预期.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1956年1月至5月的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中.美国国会认为前几轮谈判,美国的关税减让幅度明显大于其他缔约方,因此,对美国政府代表团的谈判权限进行了限制 .这一事实也是过多的考虑实际经济利益而最终导致不愿让渡国家权力或者自我约束的一个反映.最终,美国对进口只给予了9亿美元的关税减让,比前几次的水平都要低.

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20%,但农产品和一些敏感性商品被排除在协议之外.欧洲共同体六国统一对外关税水平平均降低6.5%.这一轮谈判的成果表明,当涉及国家敏感性商品即巨大利益的项目时,缔约方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做出让渡部分国家权力或自我约束的,这也从反面论证了为追求一些实际的经济利益,国家是可以将部分权力进行让渡的.同时,欧洲共同体六国内部统一的关税水平和其作为一个整体对外统一的关税减让也说明了这一点.

第六轮和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不仅涉及了原来从未涉及的非关税壁垒,新增“贸易与发展”条款,使总体关税水平在原有基础上大幅度下降,也减少或取消了非关税措施,更好地完善了多边贸易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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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成立前的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是关贸总协定的最后一轮谈判.针对重新抬头的贸易保护主义,“乌拉圭回合”历时8年(1986年9月至1994年4月),最终在货物贸易、怎么写作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完善和加强了多边贸易体制,为WTO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谈判内容变化中国家权力的变化

从后面的三轮谈判可以发现,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其缔约国让渡国家权力的范围和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从原来的货物贸易领域扩展到与贸易有关的各个领域,这种纵深,从一定程度上讲,要求国家让渡更多甚至是范围更广的权力才能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不论是让渡权力的广度和深度,还是强度和范围,都是一种扩大化,这种扩大化是伴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而发展的,是一个隐性的过程.

看似合理的让渡实际是一种利益追求的扩大化,而往往这种追求又都表现为是一种有序的经济交往和经济合作,最终的目的是实现集体经济利益和参与者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只要这种经济利益需求持续存在,那么交往与合作也会持续下去,并涉及更多之前未曾涉及的领域,一直纵深,直到触及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只要多边贸易体制继续存在和发展,这种国家权力的让渡或者说是自我约束也会随之发展,二者始终是相辅相成的.而这个总的过程,也符合自由主义承认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强调有序交往和国际合作,突出国际社会的总体利益及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注国际关系中日益增多的全球性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公正、道德与秩序这些核心观念.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国家权力的变化是随着其追求的国家经济利益的变化所变化的.或让渡部分国家权力即自我约束,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进行国际交往与合作,关注全球经济问题,促进自身经济发展;或坚守阵地,不愿与多边贸易体制妥协,走自己的路,抓住眼前的实际所得.不论怎样,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与在这种体制下国家权力的变化始终是交织在一起的,不论怎样抉择,国家利益总是至上的,这是永恒不变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