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贸易行为的约束机制认知能力

点赞:6565 浏览:2269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入世后,对外贸易持续地快速增长,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随之而来的是,与贸易伙伴之间的摩擦越来越多,进入到对外贸易摩擦的高发期.应该说,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一直实行双重的贸易标准,只在本国具有竞争力的产业倡导自由贸易,而当其产业优势受到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挑战时,就利用现有的国际规则来设置各种贸易壁垒或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充分利用WTO及我国与公平贸易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培养WTO专门人才,参与国际与国内规则的修订和完善,发挥它们在化解不公平贸易行为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约束机制:一个法规框架视角

(一)WTO与公平贸易相关的主要规定

WTO成立至今,已经成为多边贸易体制下对各国经贸往来最能产生深远而广泛影响的国际性组织.它的法律体系框架,是在1948年临时适用的GATT基础上,经过历次谈判、修改、补充,特别是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一揽子协定”的基础上形成的,几乎涉及了国际贸易法的所有领域,甚至已经超出了传统的国际贸易法的范畴.WTO为世界上100多个国家提供了多边谈判、贸易交往与争端解决的舞台,涉及从货物贸易、怎么写作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投资和环境保护等诸多领域.随着知识经济时代、怎么写作经济时代的到来,WTO的谈判领域仍在不断扩展.它不仅影响到各国之间的经贸关系,也推动着一国国内法律体制乃至经济、政治体制的变革.WTO体系――多边贸易体系的核心是WTO协定.它是由绝大多数的贸易国家谈判和签署,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是保证成员国重要贸易权利的契约,其与公平贸易相关的主要规定如表1所示.从本质上说,WTO协定是国家之间的条约.根据国际法的理论意义,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也是国际法主体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律形式.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①条约是国家与其他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协议.②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亦即必须符合国际法,这是条约合法性的根本标志.③条约规定了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在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④条约主要是以书面形式的协议,作为一个书面文件而出现.对照以上四个特征,可以看到,WTO协定是符合国际法意义的国际条约.

不公平贸易行为的约束机制认知能力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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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贸易体制是以多边议定的规则为基础的开放贸易体制.各国的贸易争端被引入WTO争端解决程序,其核心是解释WTO协定、各国承诺及如何保证各国的贸易政策与之相一致.多边贸易体制的建立最直接的好处是简化了多国之间的贸易行为.WTO体系减少了贸易壁垒,也会冲破国家和民族之间的其他壁垒.这一体制的宗旨在于通过组织多边贸易谈判来增加国与国之间的贸易、规范贸易行为和解决贸易纠纷,从而使国际贸易更加自由、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在多边贸易体制下,需要与多国发生贸易关系的国家,可同时与多个贸易伙伴进行谈判,达成适用于各伙伴国的统一协议,不用与各国分别达成不同协议,从而大大简化了国际贸易,促进了国际贸易量的快速增长.与此同时,各国贸易争端演变为政治或军事争端的可能性也会大大降低.

(二)我国与公平贸易相关的主要规定

概括而言,入世后我国所要遵守的WTO规则包括两大部分:一是WTO各项多边协定;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和《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根据上述规则所体现的法律原则,2004年4月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简称《外贸法》),标志着我国涉及外贸领域的基本法与WTO规则全面接轨.按照WTO成员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外贸法》就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等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的主要方面增加了相关规定,授权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在WTO规则范围内依法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等救济手段,为我国产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意味着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包含法律、法规、部门章程等的多层次的公平贸易法律体系.

1.对外贸易调查

对外贸易调查已经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为了防范、WTO其他成员方对我国滥用贸易救济手段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利益,《外贸法》增加了“对外贸易调查”一章.根据《外贸法》第37条规定,商务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怎么写作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②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壁垒;③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时,需要调查的事项;④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⑤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⑥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时,需要调查的事项;⑦进口货物违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其他国家未按条约或协定给予我国应有的待遇或知识产权保护,需要调查的事项:⑧实施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危害市场公平秩序时,需要调查的事项;⑨任何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

2.对外贸易救济

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我国可以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外贸法》在新增加的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中,就如何依法适用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手段做出了具体规定:①反倾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②反补贴.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③保障措施.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④怎么写作贸易.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怎么写作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怎么写作增加,对提供同类怎么写作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怎么写作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⑤转移救济.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大量增加,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 者产生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措施.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④怎么写作贸易.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怎么写作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怎么写作增加,对提供同类怎么写作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怎么写作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⑤转移救济.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大量增加,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

二、认知能力:一个专业人才视角

(一)专业人才的内涵

WTO不是纯理论科学,而是实践科学、应用科学.它的基本规则以及具体协定都与丰富多彩的经济生活密切相关.WTO是一门典型的政治经济学,它在倡导各成员公平贸易、自由贸易的同时,又要求尽量减少政府的干预和企业的垄断.WTO又是关于现代市场经济的科学,其规则既有严格的一面,又有普适的一面,还有很多灵活、例外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相互妥协、相互折衷的产物.基于这样的理解,WTO专业人才应包括这样一些层面:一是整体把握WTO经济学内涵和法学内涵的人才.通过研究WTO规则,他们能为我国参加WTO谈判提供可资参考的政策性建议.二是精通WTO各个协定的专业人才,如关于货物贸易的《农业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保障措施协定》等.他们能跟踪谈判进程,为我国参加谈判提出具体的建议.三是对WTO的基本知识、基本规则全面掌握,能与政府沟通,并为企业怎么写作的相似度检测组织的专业人才,如行业协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等组织的专业人才.

(二)专业人才的匮乏

入世后,我国一直是各国反倾销的主要对象,对华特别保障措施调查案也明显增加,并首次启动了对华反补贴调查.随着国内市场的逐渐开放,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法律制度也将成为我国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事实上,三年的入世“过渡期”已经结束,中外之间的贸易摩擦越来越频繁与激烈,种种迹象表明,我国是全球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国.1997年以来,我国对反倾销的立案大幅上升,但胜诉的并不多.由于我国在反倾销等领域的研究刚刚起步,对相关法律了解不多,专业人才十分缺乏,企业普遍惧怕涉及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目前,我国有些企业被外国指控倾销而成为被告,但多数情况下企业并未应诉,其原因之一便是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写作技巧反倾销诉讼的律师业也成了“金矿”.一方面,反倾销案件涉案金额大,少则数百万美元,多则数千万、上亿甚至十几亿美元:另一方面,反倾销案件影响大,办案律师易出名.面对这样的“金矿”,我国律师界的表现却令人失望,“金子”都被外国律师挖走了,其根本原因还是因为缺乏自己的反倾销人才.在遵守WTO框架协定的前提下,国内企业要在倾销与反倾销的争端中维护自身的权益,我国要在全球各经济利益集团的“博弈”中胜出,.拥有“话语权”,就必须有一批熟悉、WTO规则,并具有国际视野的专家及人才队伍,培养一批精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业务的律师、会计师、产业专家和贸易专家.

三、结论性评述

从实践角度看,任何一个WTO成员,要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法律救济,两个方面的因素是必备和必要的:第一,决定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第二,有相应能力(人力/物力)进入WTO争端解决程序.WTO专业人才,除了日内瓦,主要集中在美国华盛顿和欧盟总部比利时布鲁塞尔.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秉承其先天优势(如语言、法律体系和法律习惯等),有一批人熟诸这套程序、方法和策略,并能熟练运用,在诉讼经验和人力资源方面最具实力.我国在WTO专业人才的培养方面起步较晚,相对于上述成员而言,在经验和人才方面尚存差距,这也正是我国目前积极通过第三方参与WTO案件进行经验积累的原因之一.然而,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参与国际贸易事务的日趋增多,在不久的将来,北京也会成为聚集大批WTO专业人才的中心.需要强调的是,政府采用一个合理可行的判断标准来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申诉其他国家侵害我国利益的措施是至关重要的.周申认为,决定我国政府未来是否主动运用WTO及我国与公平贸易相关的主要规定起诉其他国家的依据,应当是国家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具体操作上,首先应当由政府、产业和研究机构的经济专家就我国对相关争端案件的起诉问题进行系统的成本收益分析,对起诉的成本、胜诉的收益、败诉的损失加以量化;其次,应当由法律专家对相关案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起诉后胜诉的概率进行评估:最后,在上述研究和准备的基础上,准确分析起诉对我国国民利益的综合影响,确定起诉是否符合国家利益最大化,从而做出是否起诉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