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犯罪的特点与手法

点赞:3518 浏览:968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加工贸易企业从申请合同备案起,到合同核销至,一般需经过进口申报、运输、加工、结转深加工、复运出口等环节,而每一个环节都可能衍生犯罪,本文通过对加工贸易犯罪的特点及犯罪手法进行论述.

关 键 词 加工贸易企业 犯罪 犯罪手法

作者简介:何蔚,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08-02

一、加工贸易犯罪的特点

(一)复杂性

加工贸易的运作机制决定加工贸易犯罪的复杂性.加工贸易企业从申请合同备案起,到合同核销至,一般需经过进口申报、运输、加工、结转深加工、复运出口等环节,而每一个环节都可能衍生犯罪(或预备).合同备案环节就会存在高报单耗情形;在保税货物进口环节,存在着伪报、藏匿等情况;在运输环节,存在着飞料;在生产加工环节,最典型的就是串料,即擅自将内购料件的制成品顶替保税货物予以复出口,而将保税料件制成品在境内倒卖;在复出口环节,典型方式是擅自内销保税货物和各种形式的检测出口.

上述诸环节所衍生的行为并不是孤立的,它们紧密联系、互为因果.一个企业一旦高报单耗,就可能导致擅自内销保税货物,或者导致非法提供保税指标;同样,一个企业如果擅自内销保税货物,必会导致其出口不足,为平衡《登记手册》,自然会衍生出检测出口、检测核销.因此,司法实践中查获的案子,通常夹杂着上述二至三种方式.

(二)隐蔽性

加工贸易的海关监管模式决定了加工贸易犯罪天生就具隐蔽性特点.目前,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采用的是以企业为对象,以合同为监管单位,主要以传统的纸质单证为载体的监管手段,只要反映在合同《登记手册》的货物进口与出口两头平衡,合同一般就能得到核销.这么一来,从海关监管角度讲,对受监管企业的货物进口、出口相对来讲是清楚的(至少从书面上),而对期间的生产、加工、结转等具体操作过程,却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黑箱”.从分子角度讲,只要想尽一切办法使《登记手册》的进口与出口得到平衡,中间采取五花八门的手法本身就是隐蔽的.

加工贸易犯罪的隐蔽性还与其智能犯特征密切相关.加工贸易犯罪的主体多是加工贸易企业,其经营者、管理者大多是受过良好教育的台、港人士,这些经营者不但深谙管理,精于生产技术,而且对加工贸易方面的知识也相当清楚,有些本身在这方面就具有丰富的经验,再加上我国加工贸易是“漫山放羊”式,监管难度很大,有关法律法规又不健全,这对于高智商分子来讲是有机可乘.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检测转厂、检测核销、借壳内销、高报单耗、串料等,都是他们的杰作.这也决定了不少加工贸易犯罪案件具有较长潜伏期,甚至迟迟得不到揭发.

(三)查处难度大

加工贸易犯罪的复杂性、隐蔽性决定了加工贸易犯罪的查处工作具有相当大的难度,此外,还突出表现在以下三点.第一,取证工作量大.在查处擅自内销保税货物案件中,这一特点表现得尤为突出.擅自内销案证据材料多,内销空间跨度大,自然查处工作量大,办案周期也长,难度不言而喻.第二,刑事证明难度大.由于海关容许企业国内购料和先转厂后送货,导致擅自内销和空转的认定难度加大.第三,案件处理难度大.这主要源于法律规定的相对不明确和地方保护在相当程度上的存在.


(四)犯罪主体多为单位

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立法例最早见于1987年《海关法》,可见立法者对单位犯罪的关注是始于犯罪的,这与犯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单位主体这一特征有密切的联系.就发生于加工贸易领域的犯罪来讲,犯罪主体多为单位这一特点就表现得更加突出,因为获得批准,有资格从事加工贸易的主体本身一般都是单位.一些犯罪行为如检测核销、擅自内销保税货物,其主体本身就主要由单位构成.

二、加工贸易犯罪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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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以下四大类:

(一)擅自内销保税货物

将保税进口的原材料,未经加工,直接予以倒卖,或者将保税料件制成品,不按规定予以复出口,也不向海关申请补税,擅自在境内销售.这便是擅自内销保税货物.该方式,实践中非常多见.

例:丰树塑料厂是一家台资来料加工企业,保税进口原材料PVC塑胶粉、增塑剂等,生产成品PVC塑胶粒.该厂从2000年3月开始,在总经理王明山的组织策划下,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税款,擅自将保税料件制成品PVC塑胶粒销售给境内企业永正、协仓、协合等,涉及PVC塑胶粒276.2吨,涉税41.2万元.

擅自内销保税货物是最典型的加工贸易行为,许多同志(包括学术界、实务界)曾经将它与加工贸易犯罪予以等同,并基于此,对发生在加工贸易领域的其他方式如检测核销、检测出口等行为的性质予以否定.该意见的出现并不奇怪,因为,擅自内销保税货物行为是唯一被刑法典和海关法,以叙明式罪状予以明确规定的普通货物行为,而检测核销等行为的认定都有赖于对相关法条中空白罪状“”两字的理解.

(二)检测核销

检测核销就是加工贸易企业采取各种检测出口手段,如空转、高报单耗等,骗取海关合同核销的行为.

例:来料加工企业甲由于保管不善,致库存保税料件大量损失,合同到核销期时,由于出口量不足,难以核销,企业负责人王某为了避免被海关查出库存保税料件短少而补税,同时也为了平衡合同,就联系另一来料加工厂乙,提议通过支付指标费给乙企业,与其相关料件制成品的转厂出口手续(甲厂是出口、乙厂是进口),而实际并无货物交割.甲厂以此提高出口量,求得合同平衡,从而令合同得到核销.

核销是海关加工贸易合同监管的最后一个环节,具体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某本合同执行期限届满时,向海关申报该合同进出口情况,海关予以确认、结案的过程.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合同进出口情况,包括进口原材料、复出口制成品的品名、数量及加工生产中原材料耗量等.如果没有如实申报上述情况,而是采取各种检测出口欺骗手段,比如高报单耗、空转、利用检测出口报关单实施检测出口等,最后令海关基于其提供的各种虚检测信息作出对该合同予以核销的决定,就是检测核销.

(三)伪报贸易性质(即非法提供、购写保税指标)

伪报贸易性质是指行为人从加工贸易企业手中购写保税进口指标,将自己本因通过一般贸易征税进口的货物,伪报成加工贸易企业的保税货物逃税进口的行为.

例:荣华箱包厂是香港人李发于2001年6月投资成立的来料加工厂,主要进口胶底涤纶布、PVC胶布等原料,加工各种旅行箱包制品,产品100%复运出口.2002年5月,犯罪嫌疑人陈伟与李发联系,出价每吨500元,要求购写该厂PVC胶布保税指标,李发见有利可图,遂答应.同年6月20日,陈伟在香港组织货源,在荣华箱包厂报关员何音的帮助下,用该厂保税进口指标,以荣华厂的名义,申报进口PVC胶布80.5吨,经关税部门核定,涉税37.5万元,上述货物进境后,并未进该厂仓库,悉数直接被陈伟从货场拉走.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保税指标只应供该企业自己使用,这是海关监管基本规定.如果说进口享受保税待遇是一项权利的话,这与该企业届时应将该保税进口料件的制成品复出口这个义务是统一的.该企业如将该保税指标,甚至整本合同手册主动或被动地提供给他人使用,导致的后果是,进口指标的受让者,在货物进口时,只享受保税待遇,却无须承担复出口的义务,如此,指标受让者的货物的进口,也就不是保税进口,而是逃税进口,其以指标提供者(加工贸易企业)的名义,将本应通过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逃税进口的行为,就成了伪报行为,即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成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进口.

(四)伪报、藏匿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口时的伪报品名、数量行为及将非保税货物藏匿在保税货物中进口行为就是加工贸易领域的伪报、藏匿行为.

例:2002年6月5日,在海关查验现场,一个申报为“44寸化纤里布30吨”的40吨进口货柜,除了柜口一层是化纤里布外,里面全是袋装台湾产ABS塑胶粒,共38吨.经查,货主是来料加工企业南成塑料厂,该票货物是利用该厂2002/199号加工贸易合同保税进口.经讯问,该厂总经理王南成(台湾高雄人)交代,该厂是生产鞋类和手袋的企业,由于当时国际市场变化大,境外客户定单降低了很多,导致几乎无利可赚,此时,有朋友告诉他目前塑胶市场行情看好,于是就决定用本厂的化纤里布保税进口额度,伪报品名,冒险用来从台湾进口ABS塑胶粒.经关税部门核定,共涉税15.2万元.

曾有一个认识误区:进口环节只存在一般贸易,而不存在加工贸易.言下之意,伪报、藏匿等仅是一般贸易方式,而与加工贸易无涉.产生该认识的原因至少有两点,一是观念上的问题,学术界、实务界历来都将加工贸易称为“后续”,如此,料件从境外直接进口环节自然排除在外;二是认识上的问题,认为构成普通货物行为,前提是要涉税,而“加工贸易料件保税进口是不须缴税的”,故不构成.该认识被实践证明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