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遭遇的反补贴新壁垒

点赞:6278 浏览:2175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在国际贸易领域,世贸组织成员通常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3种形式.2004年以前,反倾销措施一直是外国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的最主要形式,保障措施的使用很少,反补贴措施则从未使用过.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2起反补贴调查,开创了我国对外贸易领域遭受新的贸易壁垒的先河;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2005年停止海外补贴议案》(SOS):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也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由于中国被许多发达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的很多出,产品企业被外国视为中国政府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给予了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支持,进而认定这些企业受到政府补贴,并对这些企业的出口产品实施反补贴调查和征收反补贴税,这样严重阻碍了中国产品的出口、阻碍国家之间贸易往来.加拿大的行动和美国对反补贴法的修订给我们发出了危险的信号,对此,我们必须明确认识WTO关于征收反补贴税的规定,积极应对,刻不容缓.

一、WTO关于反补贴的有关规定

1.补贴的分类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将补贴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禁止性补贴又称“红灯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明确地将出,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规定为禁止性补贴,任何成员不得实施或维持此类比贴;可诉补贴又称“黄灯补贴”,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质疑的补贴.对于此类补贴,成员方不得通过使用协定所规定的专向性补贴,而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不可诉补贴又称“绿灯补贴”.它包括两类:一类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另一类是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可普遍获得,它是不针对特定企业、特定产业和特定地区的补贴.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包括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保补贴.

由此可见,只有属于各国政府的专向性的补贴,才属于禁止性补贴或可诉补贴相关规定的约束.作为WTO成员,在制定补贴政策时,要按照WTO的有关协定进行.要掌握潜在的补贴政策种类,了解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性、微量补贴、特别是补贴的可诉讼性和不可诉讼性.如果考虑可能带来的“官司”以及应诉,要看有无发起诉讼的潜在方.就是说,补贴导致对他国产业的损害(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份额变化),主要是严重损害.否则,就没有诉讼的控方.

2.反补贴措施

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与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基本相同,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须有补贴的事实,即出口成员国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地给予补贴的事实;(2)须有损害的结果,即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某相关产业的建立;(3)须有因果关系,即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成员国才能实施征收反补贴税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关于反补贴税的征收作了相应规定,如为完成磋商而作出合理努力后,进口国成员就补贴的存在和金额作出最终裁定,以补贴进口产品正在造成损害,则该成员可依照本案的规定征收反补贴税,除非此项或此类补贴被撤销.对任何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都应对已被认定接受补贴和造成损害的所有来源进行调查,并在非歧视基础上收取适当金额的反补贴税.任何出口产品被征收最终反补贴税的出口商,如因拒绝合作以外的原因实际上未接受调查,则有资格接受加速审查,以便调查主管机关迅速为其确定单独的反补贴税率,但对任何进,产品征收的反补贴税不得超过认定存在的补贴的金额,该金额以补贴出,产品的单位补贴计算.


反补贴税一般不能追溯征收的原则,但如果没有采取临时措施,而最终经调查结果是肯定性的,反补贴税可以追溯征收到可以适用临时措施时征收反倾销税的溯及力.如WTO《补贴与以补贴措施协定》第20.2规定:作出损害的最终裁定(而不是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产业建立的最终裁定),或在虽已作出损害威胁的最终裁定,但无临时措施,将会导致对补贴进口产品的影响作出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则反补贴税可对已经实施措施(若有的话)的期间追溯征收.

二、对策分析

首先,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进一步制定、完善出,补贴的相关政策.与企业的倾销相比,补贴通常是政府的一项政策或措施,所以往往覆盖面广.如果说倾销是一种个、微观的现象,补贴则往往带有宽泛、宏观的特点.我国在加入WTO时曾承诺,取消所有属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禁止的出,补贴.这一承诺也涵盖各级政府给予企业的出口补贴.外国一旦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涉及面将更加广泛,将是一个行业或数个行业,而且政府的每个政策和项目都有可能成为被调查规制的对象.因此,我国政府将有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完善出口补贴的相关政策.

其次,加强科技自主创新,提高国家竞争才.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力度,促进企业成为科技自主创新的主体,营造科技自主创新氛围,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品牌战略”.中国出口商品中90%是贴牌产品,2002年占全国出口1/3强的广东省的自主品牌出口额仅占全省出口额的3%,上海市、浙江省自主品牌出口额所占比例也不到10%.美国国会曾通过一个《购写美国产品法》,要求联邦政府采购要购写本国产品,即在美国生产的,增值达到50%以上的产品,进口零部件组装的产品不算本国产品.根据这个界定,中国重大装备制造生产品市场和出口产品的大部分不是中国自主品牌产品.据联合国工业计划署统计,世界名牌商品共约8.5万种,其中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经济体占据90%以上的名牌拥有权,处于垄断地位.因此,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实施出口名牌战略,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培育一些出口名牌,是增强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是规避贸易新壁垒、实现外贸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三,大力发展怎么写作贸易.怎么写作贸易是现代经济中最具增长潜力的领域.从世界上开放型经济大国经济发展的轨迹分析,怎么写作贸易的整体增长既优化了一国的产业结构,扩展了GDP的经济规模,同时怎么写作贸易产品的出口又提升了贸易的国际竞争力.由于目前我国的怎么写作贸易与货物贸易相比仍处于弱势.

大力发展怎么写作贸易是中国经济和外贸发展的重要任务,要加强政策协调和指导,加快怎么写作贸易国际化进程,支持国内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特别是鼓励中国有优势的怎么写作贸易出口,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

第四,应建立产业损害调查预警机制.在国内,相关部门要不定期地对不同行业进行损害调查,进一步保护国内产业,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国外,通过商会及相关机构,促进信息交流,降低解决贸易争端的成本.

第五,企业应充分研究有关国际反补贴法律条款、条例,学会协调、应对.随着科技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在给企业带来商机的同时,也构成了挑战.为了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各国在下同程度上都实行出口补贴政策,欧美发达国家以补贴方式向发展各种国家出口库存农产品,给发展中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等考虑,通过信贷、税收、电价、运价等优惠,对很多产品都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作为各国政府支持出,的最直接手段,在未来一定时期,出,补贴不可能消失.因此,面对这一问题,企业应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条款,充分调研,科学合理定价,积极协调好与国际市场的融合.

中国对外贸易遭遇的反补贴新壁垒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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