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贸易中的卸货时间与滞期费问题

点赞:28813 浏览:13216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卸货时间与滞期费的定义在相关法则中有着明确的描述,卸货时间和滞期费的计算是一门专门的学科,其计算方法在租船方与承运人之间的租船合同中也应有明确的约定.所述及的滞期费是以CFR或CIF条款下的进口贸易为背景,从写方或写方写作技巧的角度,以散装液体化工品为例,针对解决实际问题,就卸货时间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和原因以及可能产生滞期费的各个环节展开讨论.

关 键 词 :卸货时间;滞期费;原因;对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基础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海上货物运输以及船舶租用合同等的定义、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有关方的权力和义务,运输安全,争端,赔偿,时效,应用法律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另外,《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CFR和CIF贸易条件下进口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和工作范围也有明确的划分.

二、产生滞期的主要原因及应对措施

(一)典型问题分析及应对措施

1.递交准备就绪通知

按国际惯例,船到达指定锚地抛锚并就绪后,船方或通过其写作技巧向写方或写作技巧发出准备就绪通知,发送准备就绪通知意味着船舶准备就绪,可随时靠泊.按常规,卸货时间从准备就绪通知发出一段时间后起算,具体卸货时间将根据商品、码头设施能力等相关条件而定.规定的卸货时间用完后,其超出部分,船方即可按租船合同中约定的滞期费费率向承租人(即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收取滞期费,卖方转而按约定向写方收取相应的滞期费.

2.锚地的确定

一般来说,锚地离开卸货港码头,尤其是大型企业的专用码头都有一定的距离.航程少则几十分钟,多则数小时,同时航道水深还受潮水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应尽可能将递交准备就绪通知的地点定在离卸货码头最近的锚地(包括大型企业的专用锚地),或在合同中约定从锚地驶向码头靠泊的时间不记入卸货时间等,这也是通常情况下容易被卖方接受的惯例.

3.航行时间的规定

我国各地海事部门一般都限制外轮在夜间驶入或驶出港口,但已靠泊作业的外轮不受此时间限制.因此,在合同中应注明将船舶等待靠泊前的夜间时间在卸货时间中扣除,这也是惯例做法.

4.恶劣气候等不可抗力影响

夏季,我国部分地区经常遭受台风的侵袭,而北方地区经常由于大雾、大雪而影响港口和码头作业.在这些恶劣气候的影响下,当地海事部门将按规定下令关闭港口并停止码头作业,所有到达或正在码头作业的船舶只能就近抛锚等候,等待码头重新开放.即使在码头重新开放后,这些等候的船舶也需依次等候靠泊.为此,在合同中须对因受恶劣气候等不可抗力影响而产生船舶滞期的后果加以明确,减半计算通常是写、卖双方更为愿意接受的方法之一.

进口贸易中的卸货时间与滞期费问题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商品检验的论文范本 大学生适用: 学校学生论文、硕士学位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12 写作解决问题: 本科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论文总结 职称论文适用: 核心期刊、中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本科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经典题目

5.码头拥堵

通常情况下,由于写方码头作业繁忙,尤其是台风、大雾,大雪等恶劣气候过后码头重新开放后,等待靠泊的船只排起长队而造成的滞期,写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如果能根据具体情况,事先合理安排靠泊计划,也能避免一笔可观的滞期费用.

(二)特殊情况及应对措施

1.安全船舶和安全码头

卖方常向写方提出须保障泊位和航道安全的要求,以保障其船舶在卸货港航行及作业过程的安全.同时也是卖方为了转嫁其与承运人之间租船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责任.有关安全船舶和安全码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同时有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

2.商检

在我国各主要港口或大型企业的专用码头,一般都有第三方商品检验派驻机构,诸如国际着名的SGS,ITS以及国内的CCIC等,但各派驻机构的规模不尽相同,有些规模较小的现场分析设备很可能满足不了要求较高商品的品质分析,因此需要将取样送交其它设备更为齐全的分析机构进行分析,这样就要花去较多的时间.此外,商品质量分析项目的多少及难易程度也都关系到分析时间的长短.通常情况下,写方在品质分析合格后才准予卸货,以防不合格商品污染其储罐.而整个取样和分析所需的时间都将记入卸货时间.因此,选择第三方检验机构和充分了解商品检验程序是在合同洽谈过程中争取更多卸货时间的重要依据.

3.预计到达时间窗口

一般而言,写方将根据卖方最初提供的预计到达时间做各方面的准备包括申报及安排靠泊时间.如果船舶实际到达时间偏离船方最初的预报,尤其是在码头作业繁忙时期,将会因泊位被占而影响其靠泊时间.如果不对此加以规定,很容易产生滞期.因此,写方应注意在合同中对承运方在预计到达时间窗口之外时间到达卸货港的情况作出约定.

4.卸货前的准备

对于凝固点较低的散装液体化工品,在冬季卸货时需要预先对管线进行加热.同样,对低温(指0℃以下储存)散装液体化工品,在常温条件下卸货时需要预先对管线进行预冷.预冷或预热所需的时间与码头管线长度有关.对此类商品,船方或岸方通常都会在卸货前预先做好各自管线预热或预冷的准备工作.但不排除准备工作不能及时到位的个别情况发生.因此,将船方管线预热或预冷的时间不记入卸货时间的条款写入合同不失为明智的做法.

三、结论

滞期费涉及的面很广,产生滞期费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在进口贸易实施过程中,产生滞期费的情况屡见不鲜.除本文述及的产生滞期的大部分原因外,不排除还有诸如等候领航员,当地航行管制等个例情况的发生.但只要不断加以总结,相信一定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防止滞期费的产生.当然,避免船舶滞期也不是照搬条款和单凭经验就能完全做到的.在这方面,国内外有着很多典型和具体的案例值得我们去分析和借鉴.总之,在签订进口贸易合同之前,写方或其写作技巧需对进口商品本身,运输及其装卸条款,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卸货港环境和设施等情况加以足够的了解,这样才能在洽谈进口贸易合同中主动提出条件或退而能对卖方提出的相关条件加以审核并积极应对,最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