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公益保护

点赞:5904 浏览:2087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因许多中国公司不了解美国知识产权诉讼,导致时机延误,致使问题升级,对簿公堂,这无不体现中国缺乏企业间合作,知识产权咨询与保护力度仍无统一制度,维权意识薄弱,缺乏压倒式竞争力.文章以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为线索,讨论国际经济舞台上,中国应如何凝聚起微观技术与信息要素,使知识产权转变为民族复兴的经济基础.

关 键 词 :知识经济;社会利益;产学研结合;国际保护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7-0008-04

2006年,曾有美国Sunham公司诉上海正章公司等被单图案设计版权纠纷案,此处且不论案件结果如何,从程序上看,正式起诉前,是双方最容易达成协议的时候,所以中国公司要聘请有经验的律师与对方磋商.若数月谈判双方仍谈不拢,则美方公司往往会正式起诉.但因许多中国公司不了解美国知识产权诉讼,导致时机延误,致使问题升级,对簿公堂,这无不体现中国缺乏企业间合作,知识产权咨询与保护力度仍无统一制度,维权意识薄弱,缺乏压倒式竞争力.

1.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小企业的关系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截至2010年末,全国工商登记中小企业超过11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3400万个.以工业为例,2010年,全国规模以上中小企业44.9万家,比2005年增长50.1%,年均增长8.5%,占规模以上企业数量的99.3%.但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却远不及大型企业.与美国政府所拥有的专利许可率(0.5%)远低于私人所有专利的许可率(91.9%)恰恰相反,矛盾亟待解决.

中国的生产投资、产权保护建设的重点、人才流动取向、政策优先支持都指向了国有或大型企业,但其效率之低下,致使大量建设资源浪费,不利于刺激经济活跃与提升生产效益.只有将参与竞争的经济因素――广大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市场化,才能促使包括制造业在内的中国综合竞争力不减.在知识产权产业成为传统三大产业的新分界的时代,我国应保持中小企业在这种需要高效率、高灵活度的领域的自主运作.各生产单位要把产权保护上升到制度层次、国际领域,负担起社会公共责任.

2.国际经济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私益与公益的平衡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之意义,已超越作者、专利权人、商标专用权人等私法主体在国内所要求的权利受力范围.当前国际交流合作日渐密集,国际贸易频繁,知识产权的利用与保护,不论是财产权益还是人身权益,仅靠个人争取,是很难达到习惯化、正常化的.长久以往,便会形成诸如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前10年间,由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不完善,与美国产生三次知识产权贸易争端的局面――意图封锁中国的美国更是借此奉行知识产权垄断政策,对中国实施专利和技术封锁,将高端产业与核心技术输向印度、日本,而中国拿高代价换来的也不过是“真正的”制造产业以及外域“享乐”文化的强势入侵.殊不知,如此一来不仅中国借助获得发达国家支持,以促进民族复兴之梦摇摇欲坠,美国对廉价的“中国制造”无以抵制,贸易逆差也势必持续,到头来,侵害的是两国人民的利益.当今知识产权已不再是将有限资源禁锢在个人狭小的适用圈内之私权,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鼓励创造发明、社会本位、和谐发展等.

一国社会资源由市场配置以实现自由利用.知识产权人的创造,依据个人意愿受到保护,本质上,是种垄断,以鼓励更多人为社会创造更多物质、精神财富,体现出社会本位原则下的可持续发展规律.实际上,在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之外,还有社会公共利益不可忽视,这是一种社会共享利益,关乎在社会中生存的每个个体.一定程度上,这种利益受保护的情况决定了国家利益的完整性,进而体现到个人利益能否得到公平保护,不容忽视.经济法的三元法益论便为此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社会资源通过市场基础配置,再由政府基于社会本位,举办私人不做之事,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提高社会效率.因此,就国内而言,政府积极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同国内生产战略同步甚至超前引导,与国际基准接轨甚至主动制约.国际方面,更是需要维护正义格局,多方统一,达成共识,公平解决国际分歧.

如果说私权是天赋人权所得,那么知识产权很大程度上则不属此类,从主要的商标权、专利权、版权(除人身权部分)的权利形成到消灭,没有不受行政权干预的;从经济法角度看,产权人的意思自治是要受到公共利益限制的,如著作权受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限制、专利权受强制许可甚至为了国家非常情况而公益性强制许可的限制、商标受使用商标的产品质量监控的限制等.

现代民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于意思自治受到限制.就如合同的特殊意志随着社会精神约束力的淡化,越来越多地触犯了社会利益与国际利益.与无限保护私有权的罗马法和近代民法不同的是,知识产权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创作者的基础上,寻求私权与公权的平衡.知识财产是一种新的财产,它不是以往对物进行绝对支配的财产,而是非物质化的和受到限制的财产.

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私权保护为重与公权加强重视的发展趋势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集中在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领域,其中仍不乏漏洞,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尚有我国缺少关注的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等的保护问题.

至2009年底,我国所加入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已达17个,主要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国结合本国国情与国际公约规定,已多次调整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并持续完善适合自身发展和适应国际潮流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保护知识产权,一直被认为是对这种特殊私权的垄断,而英美垄断法分别倾向于保护私人与“公共领域保留”,这一矛盾反映出了知识产权私有化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因此,立法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反垄断法的适用,但若知识产权人对“私”权的适用侵犯了“公”权,则反垄断法要对此种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控.对于市场配置力的滥用问题,为反垄断法所关注,故知识产权也是不可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的,同一般法律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追究法律责任.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应该调动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力量,非政府组织(NGO)是为推进某一特定的行业目标而发起的行业或贸易协会.其重要作用体现在可以组织研究和收集资料、制定政策、向社会相关决策层提出参考意见、规范并引导组织参加者之行为等.我国目前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等,数目、种类仍过窄,与产业联系有待发掘.

在我国工业结构中,粗加工型企业占据较大比重,多生产属全球产业链末端的劳动密集型产品,附加值极低,企业知识产权防护意识弱,造成国际贸易中劣势地位,自1982年,国家商标立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正式开始.可以看到,在中国500强企业中,平均企业拥有授权专利量就高达300多件,这一数目还在不断增长,包括国外先进企业的知识产权运作及管理体系,都十分值得中小企业借鉴.

4.中小企业保护产权的必要性

中国的整体产业结构仍处于世界制造业的低端层次,症结就在于生产要素产业附加值较低,亦即知识产权资产含量低.据统计,中国制造业人均工资年增长15%~20%,而相应的劳动生产率仅增长1%~5%,加之中国其他生产要素的变化趋势,如房价上涨、人民币升值、技术依赖进口、管理模式“人治”与“法治”不分等问题,无疑都为“中国制造”增加了成本负担.相比之下,美国的振兴战略则逐渐显现出优势――美国第三轮货币宽松政策、生产技术密集、高端人才集聚、土地压力微小、物流与政府成本等远低于中国.可见,中国企业的发展形势如履薄冰.

一直以来,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忽视了鼓励开发与积极引用新技术、打击盗版与国际文化生产效益相平衡、积极利用相关国际规则申请国际商标注册、开展境外维权工作,而把关注重点置于有短期回报或效益明显的领域,比如,生产中已短缺的专利技术或预计带来丰富经济效益的版权、地区内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商标权属问题.

拿制造型企业离不开的环境保护问题来说,随着社会进步,环境权已渐渐提升到人的基本权利中受到重视.环境是人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外界物质基础,若存在侵害环境、威胁能源、资源利用状况的活动,便应受到消极的社会评价,承担社会责任,以平衡社会利益,维持社会正义.这一权利与义务关系上升到法律层面,即是关于环境问题的公益诉讼.在现实国际交往中,各个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要求的标准不同,发达国家普遍要求较高,这样,由于制造业集聚的发展中国家在生产过程中损害了环境,国内又无先进环境治理技术,多无法达到发达国家贸易要求,进而,“绿色贸易壁垒”将成为这些“环境”出口国的发展阻碍.

虽然土地、劳力和资本等有形资产过去曾被看作是经济财富的指标,但现在情况却发生了变化.“知识资产成为当代社会产生财富的新动力”.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当今时代,无形资产已渐渐取代有形资产的主导地位,成为企业发展能力的重要评估标准.1995年,美国企业的无形资产比重已高达50%~60%,同时,无形资产所起的作用也在日益扩大――信息产业带动了美国1993年以来工业生产增长的45%.

另外,近年外商竞相抢注中国知名商标,中国企业缺乏无形资产防护意识,未投入足够力度专门保护知识产权,造成如宣纸造纸工艺、景德镇制瓷工艺的外流.有调查显示,中国企业极少有做无形资产评估,使各方资产保护存在诸多漏洞,给予恶意外商钻空机会,造成国家资产损失重大.

5.加强中小企业公益产权保护的方法

以知识、技术、信息为对象,以知识产权为表现形式的无形财产在社会财富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上升到国家利益的保护即属于公法保护范围.世界范围内急剧增加的知识产权摩擦与维权案件,表明了公共领域内知识产权门槛越来越高、越来越密集.对此,我们首先应正视国内企业保护弱势的局面,并采取相应举措:首先,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与相关怎么写作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促进知识经济的制度创新;其次,加入TRIPs协议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动用非政府组织等相似度检测力量;最后,重视教育体系与实际产出效益的结合.

5.1 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传统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应弥补集成电路、商业秘密保护空缺;著作权中填补禁止令、法令赔偿等方面规定之漏洞;在确权、保护规定基础之上,完善权利流转、运用的法律调控.另外,如前所述,重视知识产权资本化,乃是顺应世界知识经济发展形态的必要之举.

相应的,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仍需要适度拓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的规定,对责任承担的条款应灵活化运用,并需要建立起一个权威且独立的执法机关,维护社会公益不受私益竞争的践踏.

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体系,有待于提到法律规制中来.对于处于向自由市场体制过渡的国家,这项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发达国家,公司所创造的价值的50%~60%来自于知识产权资产,而非传统有形资产,许多企业会主动为具有未来普遍研发应用价值的创造申请专利,它们会合作建立行业间非政府组织,形成具有大于个人力量的社会相似度检测力量,影响政治决策与法律建设,如美国《301贸易条例》,就是动用国家力量保护本国企业与社会财富的法律“护身符”.

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外,国家发布的“十二五”规划指出,国际金融危机催生新的技术革命,信息网络、生物、可再生能源等技术正在酝酿新突破.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怎么写作业和现代农业孕育发展,区域间产业转移加快,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民间投资领域,为中小企业成长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因而,要完善相关领域法律规制.在财税、金融、政府采购方面支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开发,投入专业能力更强的人才,出台相关立法,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 5.2 熟悉相关国际规则、积极运用社会组织的保护力量

5.2.1 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利用现有领先技术维护竞争优势;追求建立国际技术标准来赢得竞争优势;使用综合知识产权,巩固竞争优势.

5.2.2 加快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积极运用国内外知识产权检索资源,如结合我国容有4000万份的专利文献馆信息,确定企业研发战略,对有用信息整合、吸收;建立企业鼓励创新机制、增加技术性人才专项训练.

5.2.3 加强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库,借鉴国外及国内龙头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保密措施.

5.2.4 提高域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应对海外专利诉讼;及时进行商标海外确权.

5.2.5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重视组建行业标准联盟或调整行业协会的作用,以企业与企业间的合作管制机制为主,政府减少干预,宏观指导,增强相似度检测组织凝聚力,发挥其作用.

5.3 在教育中夯实知识体系,促进产学研结合

对于中小企业本身来说,很多以生产“搭便车”品牌或仿冒名牌产品的业主以及与企业相对的销售盗版产品的小商贩、擅自用技术专利的职业学生等,都是需要接受知识产权正当使用和防护意识教育的群体;对于国家逐渐融入世界知识经济大潮的发展要求,企业更是拿技术拼经济实力、拿人才拼持久战略的重要角色.

不难发现,现阶段要实现此规划的重点途径,是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基础教育,在人接受知识最高效最关键的阶段,普及知识产权基础意识,是完善素质教育、提升全民素质的不二之选.在此坚实基础之上,国家要有重点地抓高等教育,一改大学教育被压在塔下之风,建立知识产权研发基地,为拥有专业素质人才的高校提供实践出口,建立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研究成果与企业间联系,提高知识产权产出率.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要与外界贸易规则接轨,就要充分调动知晓知识经济的人才,调整现有教育机制中,对于WTO规则、TRIPs协定等于经贸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教育,重视相关实践性人才的专门培养.积极开展国际技术合作研究、项目开发、人员培训、考查访问、交流研讨等,促进企业与国外政府、国际组织、企业、大学、研究机构在国际贸易标准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6.结语

中国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增长比率已跃居世界第一位,但总量上,仍与居世界第一与第三位的美国、日本相差甚远.当然,任何制度的建立与成熟,都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相比西方国家长达几个世纪的发展历史,中国的30余年知识产权保护,尚需长时间的努力.在此期间,应该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性必要,在针对指责中国的产品侵犯他国知识产权被边境扣押问题上,42%的侵权订单来自境外,其中主要为发达国家.因此,良好的知识产权国际环境,不仅需要中国政府、企业的努力,各国积极态度的合作,对营造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丛林也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