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管制措施的规制

点赞:3445 浏览:1010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对外贸易作为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各个国家的高度重视,而贸易保护措施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加深,在国际贸易中的表现也尤为突出.本文通过介绍国内贸易管制措施并从国际竞争法的角度对其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如何规制该行为的有益建议.

关 键 词 国内贸易管制措施 限制竞争行为 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103-02

一、国内贸易管制措施概述

国内贸易管制措施,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对该国有关的国际贸易进行的鼓励、限制、禁止和监督等管理活动.国家实行严格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通常是各国政府用以贯彻限制对外贸易、体现国别政策和实行贸易歧视的重要手段.

在西方,政府对贸易进行管理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资本主义市场自动调节机制失灵,垄断资本与国家政权相结合的产物,是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资本主义强国争夺世界市场的结果.它实际上就是单方的贸易保护.这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其一,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增加出口,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与限制制度.国家在捍卫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追求贸易利益的最大化,就如同一场篮球比赛,单一的防守、被动只会挨打,必须配合强有力的进攻才能处于不败之地.其二,为政治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措施,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体现.国内贸易管制可以限制外国生产商销售比本国商品低的商品,从而提高雇佣率和保护本国就业机会.

二、国内贸易管制措施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

国内贸易管制措施比较庞杂,有千种之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限制竞争的后果,笔者认为其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在贸易技术壁垒中限制竞争

从竞争的角度而言,贸易技术壁垒是国际竞争中特有的一种不正当的限制竞争行为.它主要涉及产品标准、技术规章和认证制度等.

采用合理的产品标准、技术规章和认证制度有利于提高产业水平、防止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对促进公共利益有重大作用,但他们也可能对竞争产生限制效果.标准可能成为企业集团提高其竞争对手成本的手段.检测设企业为符合此项标准而产生了成本,这种情况就可能减少市场竞争性,因为潜在的市场竞争者会发现竞争或市场的吸引力减弱了.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进入的障碍越大,标准的利润加强效果就越明显.对进口国而言,由于限制产品进口,技术壁垒对本国相关产业自然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而且这一保护作用不仅体现在实体规定本身,也体现在实施的过程中对出口厂家设置的种种程序性障碍上.技术规章虽然由政府机构负责制定,但他们可能受到国内有关利益集团的游说,从而产生保护主义的倾向.

由于这些措施或多或少地会提高生产或运输的单位成本,造成昂贵的费用或延误交易时间,因而它们可能产生抑制国际贸易的后果,进而导致竞争的不公平.

(二)在政府采购中限制竞争

政府为购置所需物品,向国内或国外进行的购写行为为政府采购.在实践中,政府采购过程存在大量的违规操作现象,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竞争机制,不能使所有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投标,提出要约,使“阳光采购”蒙上阴影.如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列举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几种采购方式,申明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并未提及定点采购.但目前不少地方将政府采购“简化”为定点采购.过分的“定点”,使得原本自由竞争的政府采购大市场,逐渐形成了新的市场割据和地方垄断.另外,政府采购常常体现出在公共采购合同投标方面国内企业对国外企业的优先权.政府较常采用的有关政策包括完全禁止国外供给、对允许进入的国外供给规定正式标准以及偏向从国内企业采购的非正式程序等都具有限制竞争性.这种差别对待的做法无疑会对竞争产生极大地限制.采购价与市场的差价代表一种补贴,这种补贴可以被用于扩大其他的销售或维持国内那些低效的生产商和供应商.

在他们的采购政策中,政府可以设置广泛的技术标准、投标要求、财政条件,这些条件即使没有直接将外国供应商排除在外,也可以使外国供应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从而成为一种隐蔽的贸易壁垒.在采购立法上规定公平原则的例外条款,或使用不公开或不透明的采购程序,使外国供应商无法与其国内企业竞争.

(三)在政府补贴中限制竞争

补贴是指政府或与政府有密切联系的机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厂商就商品的经营活动所提供的补助以及其他形式的物质支持与帮助.它通过政府的财政介入,使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受补贴企业可以借补贴形成一种低于正常市场竞争的优势,从而增加市场份额,抢占和扩展国际市场,排挤竞争对手.这种情况,对进口国、对向补贴出口同类产品的国家、向第三国市场出口的国家,都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使这些国家的企业面临不公平的竞争.也就是说,补贴的结果是通过一国政府的非经济行为,增强了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破坏了国际上经营同种商品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在国际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补贴可使某一产品的经营者以超低轻松、迅速地打败一切竞争对手,以非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扭曲公平竞争,破坏国际贸易秩序和国际市场的竞争秩序.

具体而言,从竞争的角度来看,补贴在提高本国产品竞争力,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往往会损害他国的利益.如果得到补贴的是外国产品,受补贴产品由于有政府支持,在上占据优势,很容易吸引消费者,消费者把原来对本国产品的购写需求转向受补贴的外国产品,本国的产品就失去了市场,从而造成本国相关产业利润减少、企业关闭、工人失业等现象,从这种意义上说,补贴的效果类似于倾销.如果得到补贴的是本国产品,本国产品就享有了不公平的优势,从而消弱了其他国家向该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从这种意义上说,对本国产品的补贴会对外国产品起到排斥作用,其效果如同关税,只不过这种政府补贴对本国产品降低一个价值额,是对国际贸易的限制竞争.

(四)国营贸易企业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国营贸易”一度在计划经济中常见,长期以来它在中国特指全民所有制外贸企业,但在这里,国营企业指的是国家专控产品制度,它强调的正是国家对外贸活动的直接参与.它的标志不在于企业的所有权,而在于其拥有的专有权,他们经营国家垄断或专控的商品.

具体从竞争方面来说,它们可能利用其拥有的垄断地位,利用其享有的专有权或特权而形成的优势,从事限制竞争的活动,产生扭曲竞争的效果.由于不存在其他竞争者的竞争,进口独占企业可能不考虑当前市场状况和国内需求情况而对整个国家的进口数量、质量和时间作出最终决定.进口独占企业对进口数量和国内销售的控制还使其能够通过进口加价来影响国内定价,从而将进口产品提高到竞争水平之上.额外的进口加价可能减少对进口产品的国内需求.另外,这种进口加价还可能使政府寻租用于某些用途,包括补贴国内生产者或交叉补贴出口,从而造成进一步的市场扭曲.通过对国内营销和销售体系的控制,进口独占企业可影响用户的购写决定.由于出口商与最终用户之间无法进行直接交易,进口独占企业可限制最终用户对出口商产品的了解,而这反过来又抑制了最终用户的选择.这些均与促进竞争、保护消费者的竞争理念背道而驰的.

三、国内贸易管制措施限制竞争的控制方法

(一)WTO框架下的磋商程序

1994年GATT第22条规定:“1、每一缔约方应对另一缔约方就影响本协定运行的任何事项可能提出的交涉给予积极考虑,并应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2、在任何一个缔约方请求下,缔约方全体可就经根据第一款进行的磋商未能满意解决的任何事项与任何缔约方进行磋商.”在具体的一项贸易纠纷中,当事方通过相互协商,彼此做出一定的让步,取得共识,使争端结束在彼此的谅解、宽容之下,这是经过历史验证的争端解决的十分有效方法.这种方法灵活、简便,又可以保住当事方的面子,且不必伤了和气.因此,如果限制竞争的国内贸易管制措施能通过磋商得到解决,那双方都无疑是比较积极和节约成本的一种做法.

(二)签订双边、区域或者多边协议控制限制竞争行为

目前在国际层面上,国家之间最常采用的竞争法领域的合作形式就是双边协议.双边协议的订立只在两个国家之间进行,比较简便,同时,双方可根据两国的实际情况具体谈判,因而也是比较灵活、比较有针对性.双边协议有利于解决这种国内贸易管制限制竞争的行为,但是,双边合作协议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它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国际贸易管制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还需要国际竞争法更深层次的调节.

在自由贸易区中,成员国之间消除了贸易限制,但各国均对区域外的国家保持各自的贸易管制措施,许多区域一体化都制定了与竞争有关的条款,其目的是防止区域一体化的成果因限制竞争行为而受到损害.与双边协议相比,两者存在根本差别.双边协议往往规定的是程序性合作,程序性合作只能减少国家在处理跨国竞争问题时所引起的冲突,而不能阻止冲突的发生,而区域一体化则包括了实体性的竞争规则,反映了对成员国国内竞争法一定程度的协调,这意味着解决冲突的根源.尤其是对于贸易管制中的国内限制竞争行为,区域一体化制定实体性的竞争规则能有效规制成员国的共同市场,保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遏制成员国范围内的贸易保护.

多边贸易规则在促进贸易自由化中的角色极为重要.多边竞争规则可以抵制国家政策制定的保护主义本质,使一些私人限制性行为如政府限制性措施同样受到平等约束.另外,还有利于增加法律的确定性,减少私人交易成本和程序性负担,提高透明度.例如针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在回合达成了《政府采购协议》,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协议不属于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一揽子”接受的范围,协议仅对签字成员国有约束力,而目前该协议的成员国只有20多个国家,其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又如针对前述的贸易技术壁垒,乌拉圭回合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新的《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它属于一揽子接受的多边协议的范畴,这就保证了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壁垒制度效力的真正普遍性.新协议旨在保证强制性的技术规章、自愿的技术标准与产品的检测证明等不得造成贸易的不必要障碍.该协议设置了一系列规则保证这些措施与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相一致,这能避免对外国产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施加不必要的高昂费用,从而使风险最小化.可见,若能达成有约束力的全面的多边竞争规则,对国内管制限制竞争行为无疑是最好的排除方法,进而也是各国国内竞争法趋同的表现,这将有利于全面的国际竞争法典的建立,有利于国际竞争法的早日出台.

国内贸易管制措施的规制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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