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远期信用证在国际贸易融资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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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检测远期信用证作为一种灵活的国际贸易融资工具,其诸多优势使交易各方可以共赢互益,因此在国际贸易融资的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本文介绍了检测远期信用证的基本特性,分析了利用检测远期信用证进行国际贸易融资的优势,并指出了检测远期信用证业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 键 词 ] 国际贸易融资检测远期信用证

检测远期信用证发源于远东地区,在澳洲、韩国、印度等东亚、南亚国家使用较为广泛.近年来,国内不少银行业如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宁波市商业银行也纷纷向市场推出各种相关产品,其融资功能正在得到充分发掘,市场影响力不断扩大,在我国国际贸易融资中的重要性日渐上升,应用前景越来越广阔.本文将就检测远期信用证的基本特性做一简单介绍,并对利用检测远期信用证进行国际贸易融资的优势进行深入探讨,最后提出规范检测远期信用证操作,保证检测远期信用证业务顺利进行,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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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测远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的区别

1.什么是检测远期信用证

检测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又称“写方远期信用证”.它是指开证银行应进口人的请求,在开出的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 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的信用证.在这种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虽然出口方开立的是远期汇票,但信用证条款规定由付款银行负责贴现,且利息及贴现费用由进口方负担,因而,对出口方来说,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实际上可以即期全额收回货款,是“检测远期”;而对进口人来说,则待远期汇票到期时才付款给付款银行,是“真远期”.这种信用证多使用在写方不愿或不能即期付款,而卖方又希望能即期收款的信用证业务中.在国际结算中的检测远期信用证业务在我国也叫“进口票据写断”业务.

2.检测远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业务的区别

远期信用证和检测远期信用证,从表面上看都是远期信用证,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1)开证基础不同.检测远期信用证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而远期信用证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

(2)信用证条款不同.检测远期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付款人负责;而远期信用证只有利息由谁负担的条款.

(3)利息及费用的负担不同.检测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及费用由进口人负担;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及费用由出口商负担.

(4)收汇的时间不同.检测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可即期收回十足货款;而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要待汇票到期才能收汇.

二、利用检测远期信用证融资的主要特点

在国际贸易中,检测远期信用证融资方式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信贷业务与国际贸易相互融合

进出口商人之间的远期交易活动由于商业银行所提供的这种融资而得以尽快完成.出口商的资金很快能够收回;进口商在交付较少资金或者不交资金的前提下能够获取所需的全部货物;而开证银行则可以在商人进行交易的基础上,将其信贷业务与国际贸易融合起来,降低或减少了信贷风险.

2.检测远期信用证一般是承兑信用证

根据国际商会颁布的《UCP500》第10条A款的规定,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均应归类,即在信用证中应标明是属于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还是属于议付信用证.检测远期信用证常常由开证行以承兑信用证的形式开出,并且要求出口商出具的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应为开证行.

3.出口商提交远期汇票,但银行会即期支付

由于检测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大多为开证行,因此出口商提交的远期汇票一般由开证行来承兑.当出口地银行接到出口商提交的远期汇票及单据时,通常按照开证行的提示或者授权即期向出口商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这样,检测远期信用证则表现出“远期汇票,即期付款”的特性.

4.远期汇票的贴现费用及利息均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检测远期信用证下,出口地银行依据授权凭出口商提交的未到期汇票即期支付后,应按汇票的票面金额向开证银行索要上述付款.对于一般的远期汇票贴现,从银行贴现付款到汇票到期这段时间的贴现利息以及相应的费用等一般应由汇票的受益人支付.但在检测远期信用证下,由于银行是为进口商提供融资,因此,这段期间的贴现利息和费用就不是由受益人支付,而是由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支付.

三、利用检测远期信用证进行国际贸易融资的优势

检测远期信用证除具有一般的银行信用证所具有的特点以外,在国际结算中对出口方和进口方以及居间的开证银行等还有很多优势,因此,采用检测远期信用证融资,可以实现多方共赢,互利互惠的效果.

1.对出口商来说

(1)银行信用可保证出口方的收款安全.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的原则,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付款银行就保证付款.检测远期信用证是信用证当中的一种,也属于银行信用,同样适用上述原则,因此使用检测远期信用证为出口方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2)即期十足收款可加速资金的周转.在使用远期信用证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出口方要待汇票到期才能收汇,容易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和资金的积压,并且还要承担利息的损失,增加销售的成本,这对出口商是不利的.若使用检测远期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因出口方可以即期十足收款,使用远期信用证容易产生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3)即期收款可进一步降低收汇风险.运用检测远期信用证,出口方开立的远期汇票由付款银行进行贴现,且贴现利息由进口方负担,使出口方可以即期收款.从而可以进一步减少因付款银行倒闭等原因造成收汇困难的风险.

2.对进口商来说

(1)信用证方式保证收货安全.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方交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 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明书等,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这也是一般信用证所具备的功能.

(2)运用付款银行资金取得资金融通之便.在检测远期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或由其授权指定的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交的远期汇票进行即期支付,同时向进口商收取贴现利息,待承兑到期日才向进口商收回本金.这样,这些本应由进口商完成的支付就转变成由开证银行预先垫付资金,这相当于开证行对进口商提供了融资.由于此种信用证下远期汇票的期限通常不超过270天,因此,进口商便通过检测远期信用证获得了银行的短期贷款融资.此外,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T/R)向银行借单,先行提取并销售货物,到期后再付款,这也可为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

(3)即期付款条件可获得一定优惠.使用检测远期信用证进行结算,因卖方开具的虽然是远期汇票,但却可以即期全额收回货款,从而获得资金周转的利益,因此进口方可以此为交换,要求出口方在报价时给予一定数量的折扣.也就是说与采用远期信用证相比,采用检测远期信用证时进口商更容易取得贸易的定价权.

3.对银行来说

检测远期信用证可使银行的信贷活动与商人的贸易活动进行有机的融合,因此这种融资方式对银行来说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避险工具,并为银行贷款资金的安全提供了保障.使银行可以在扩大其业务怎么写作范围的同时,有效确保其信贷资金的安全.

(1)银行可预先获得进口商的部分开证押金,或者可占压进口商一定比例的信用额度.由于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证时,开证银行为了减少自身面临的风险,通常要求进口商预先交付开证金额一定比例的押金,甚至有时是足额押金,这样,开证行在开出检测远期信用证并对出口商即期支付信用证下款项的时候,实际上已经预先获得了进口商一定幅度的资金,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银行融资后的资金安全.此外,如果开证行采取占压进口商信用额度的形式而向出口商开出信用证,这说明银行已经对进口商有了充分的了解,已经完全掌握了进口商的资信及有关信息,为银行进一步融通资金的安全创造了前提.


(2)银行可以获得信用证下相关货物的权利.开证行为了避免对外付款后,进口商以种种借口拒付或者延付,常常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有利于掌握货物权利的条款,规定出口商提交的海洋货物运输提单的抬头应作成“空白抬头”或者“指示性抬头,这样,开证行在对出口商付款,但尚未从进口商获得相应的付款时,可通过控制上述流通的海运提单,来掌握此项信用证项业务中所运送的货物.当进口商不能或者不能及时付款赎单时,开证行可通过转卖或者拍卖手中的货物,尽量减少或降低融资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以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即便银行将单据凭信托收据借给进口商之后,货物的所有权依然掌握银行手中,银行仍可以通过声明或者主张其权利,来控制该项货物的运转及出售,进而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

总的来说,和其他贸易融资方式相比,检测远远期信用证业务中的有关各方一方面降低或减少了业务合作中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纠纷,缓解了企业面临的资金短缺的压力,另一方面又扩大了银行的怎么写作范围,增加了营业收益,保障了业务的顺利进行,因而是一项集灵活性与安全性于一身的业务,为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


四、检测远期信用证在国际贸易融资中应注意的问题

利用检测远期信用证进行国际贸易融资,尽管各方当事人都各得其所,但在实际操作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进口商应明确责任做到诚信在先

进口商作为开证申请人在决定使用检测远期信用证进行结算后,除按照一般开立信用证的规定提供相应保证金或担保之外,还应在与开证行签定的协议书中,明确承诺自身应承担的两项责任:到期偿付开证行垫付的货款、承担贴现利息及费用,其保证金或银行授信扣减额应包含货款与利息及费用,以确保偿付开证行的融资本息.

2.银行应加强自身的风险防范

开证银行应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只有充分了解了进口商的资信状况,才能凭信用额度或者一部分押金对外开证,才可以凭信托收据预先放单.而对于那些经营状况不好,资信较差的进口商,则不应采用此种方式对其进行融资,从而避免产生不必要纠纷和风险.

3.受益人应认真判断远期信用证的性质

一份信用证是不是“真正的”检测远期信用证直接关系到受益人、申请人以及开证行的费用承担、责任和利益问题,因此当遇到一份远期信用证时认真甄别、准确判断它的性质,采取相应的规程进行操作就成为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受益人减少失误和麻烦保障自身利益的重要前提.因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还有一类远期信用证规定“贴现息和费用由开征申请人负担”,但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仍按照信用证规定期限付款,即按汇票金额加远期利息付款,只是付款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根据检测远期信用证的内涵,这种信用证显然不是检测远期信用证,因此不能按照检测远期信用证的做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