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企业所得税协调

点赞:4399 浏览:1071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本文首先分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行税收协调的必要性,然后对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企业税制进行比较,并针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进程中的成果与问题,提出逐步完善各国国内企业所得税税制、规范协调税收优惠措施、构建企业所得税协调法律框架等对策措施,旨在加快区域内的税收协调步伐,促进整个区域的发展.关 键 词  企业所得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税收协调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我国与周边国家签定的第一个贸易协定,双方开展全面深入的合作潜力巨大.2010年,中国与东盟10个国家共同拥有的经济空间正式形成.为进一步促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新的税收协调任务也需要加快步伐.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企业所得税协调必要性分析

首先,随着国际相互依存度日益加深,能否有效参与世界经济合作关乎发展中国家的未来发展.税收协调有利于不同类型国家的相互合作从而促进共同发展.其次,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交流已扩大到怎么写作、劳务流动,涉及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全球化参与国必须进行税制相互协调来消除重复征税,实现公平税负,才能实现国际经济交流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最后,税收协调可以避免恶性的税收竞争.恶性税收竞争可能会产生诸如侵蚀本国税基、扭曲国际间的资源流动、跨国企业大量逃、避税等负面影响.国际税收协调能够约束恶性的税收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主权国利益及避免财政风险.

基于以上几点,国际税收协调日益显示出其必要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行税收协调势在必行.而企业所得税协调作为税收协调中的主体内容,对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整体税收协调进程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二、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概述及比较

(一)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概述.

东盟成员国存在经济“二元化”现状,其成员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较发达的泰国、文莱、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六个老成员国,另一类是经济相对落后的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四个新成员国.所有成员国都开征了企业所得税,但是越南、缅甸、老挝实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外资企业.其他成员国实行的是内外统一的企业所得税.而我国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之后,内、外资企业实行的是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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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

从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和费用扣除方面看,东盟国家都提供了各种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及扣除规定,如泰国规定符合投资促进法规定的跨国公司享受3-8年免税期;马来西亚规定资本密集型、关系国计民生及高新产业享有5-10年免税期;越南实行优惠税率20%,再投资退税,投资于少数民族地区企业2年免税随后4年50%减免税;缅甸规定外资企业5-8年免税期,再投资享减免税,费用扣除,加速折旧.而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之后,税收优惠导向企业投资基础设施、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领域,这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逐步显现.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企业所得税协调进程中的成果与问题

(一) 企业所得税协调进程中已取得的成果.

1.东盟成员国普遍进行国内企业税制改革.

东盟在税制改革前普遍采用税率较高的超额累进所得税,同时存在大量税收优惠政策,有些税收优惠政策甚至侵害了别国利益.为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及自由贸易区发展需要,东盟各国普遍简化税制,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并对税收优惠进行了清理.

2.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来消除重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目前我国与大部分东盟成员国签订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双边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较好地解决了主权国对跨国纳税人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以及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也避免了因为双重征税而挫伤跨国纳税人跨国投资的积极性.

(二)税收协调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协调进程中企业税制差异阻碍资本在各成员国自由流动.

各成员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等方面的差异直接阻碍资本流动,跨国资本理所当然流向所得税率低的国家,而所得税率高的国家则难以吸引外资流入.总的来说,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平均税率是偏高的,在全球金融危机经济形势恶化的背景下,极有可能引发新一轮降税竞争.


2.各成员国众多税收优惠条款的存在加大了税收协调难度.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设置各类税收优惠条款主要是为了吸引外资流入,如新加坡公司所得税主要体现政府的产业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和交通运输业给予减免税优惠;越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目的为吸引外资,并引导资源向优先发展领域和欠发达地区流动.这些税收优惠的存在使得各国的实际税率不断下降,虽然有助于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增长,但也带来了税收竞争的加剧,如果这种不良竞争持续下去,最终会给各国带来损失.

3.税收征管合作力度不够,缺乏专门研究企业所得税协调的机构.

尽管中国、东盟建立了自由贸易区以促进经济发展,但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税收制度等现实因素的约束,相互之间仍缺乏真正的信任,因而在税收协调进程中需要一个中间机构来进行沟通,对企业所得税协调进行研究和协商,加强税收征管合作力度,加快税收协调步伐.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企业所得税协调的构想

(一)逐步完善各国国内企业所得税税制,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

对于我国来说,在税收协调进程中应采取的措施要结合东盟国家的税收协调全面考虑,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制能够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外资企业必然会受到暂时的冲击,当下我国税收政策要把重点放在引导企业提高竞争力和构建良好公平的投资环境上,进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扩大竞争优势.

对于东盟各成员国来说,如越南、老挝等少数几个仍实行内外有别所得税的成员国可以从现在开始,根据国内具体情况进行税收制度改革,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大致趋同.

(二)规范协调税收优惠措施,构建公平的竞争环境.

我国方面,规范税收优惠措施要实现税收中性与非中性的结合.我国可以根据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以及国家吸引外资的产业政策,把产业部门分成激励性产业、一般性产业、约束性产业三大类,分别实行相应的税收政策,从而引导税收优惠有针对性地向急需发展的行业倾斜,从而积极发挥税收的导向作用.我国两税合并后,外商企业的税负无疑会有所加重,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应转向于实现内、外资企业税负公平,打造国内外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同时这也符合税收中性原则.

东盟方面,东盟各成员国应共同对不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进一步的清理,对于予以保留的税收优惠政策要规定严格的使用限制.

(三)构建企业所得税协调法律框架,授权成立税收协调第三方机构.

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大多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文化习俗差异较大,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也不同.由于缺乏彼此间真正的信息沟通,双方仍未在协调目标、进程方面达成一致,税收协调能力因此也被削弱.对此我们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来明确税收政策的目标和方向,为税收协调作出原则性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专门的第三方机构来研究和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企业所得税协调.该机构可由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的税收专家共同组成,采取税收合作论坛的形式来对中国及东盟成员国企业所得税协调问题进行研究,为各成员国的税制改革提出建议,为税收协调政策提供依据,以推进贸易区内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资金、商品及其他要素的顺畅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