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证欺诈其法律救济探究

点赞:33460 浏览:15630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当前国际贸易活动中,信用证是银行基于一定条件基础上开立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于促进国际经济发展有着着重要作用,近年来,由于信用证机制自身缺陷,信用证欺诈成为影响国际贸易正常秩序的重要现象,本文立足于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救济法律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 键 词 :信用证 信用证欺诈 法律救济

当前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多元化发展,推动了经济贸易形式的实践与创新,作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结算方式,信用证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应用频繁.由于信用证机制的自身缺陷,近年来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信用证欺诈行为案件频繁发生,涉嫌数额巨大,严重干扰和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和市场环境.新时期,研究关于信用证欺诈及其法律救济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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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证欺诈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为出口商开具的一种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具体的说,信用证是相关银行根据客户申请按照相关条件开出书面承诺凭证,在第三方提交符合单据时根据凭证规定进行无条件支付金额的一种商业安排.当前国际经济贸易形势下信用证成为贸易活动的重要结算方式,其结算方式的可靠性相对较高.作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信用证从一定角度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由于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通常对于贸易活动当事人和货物的实际情况并无负责义务,受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制约,很多不法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利用信用证机制的自身缺陷进行贸易欺诈.国际贸易实践中,常见的信用证欺诈行为主要形式如下:


第一、 使用虚检测伪造的信用证进行欺诈

不法人员采用拼接、挖补、涂改等伪造手段改变信用证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失去原有结算凭证材料真实性,甚至通过设立检测公司,伪查重提单,仿造虚检测性信用证或者检测冒银行名义开具检测信用证进行骗取货物或银行付款.

第二、 使用过期作废的信用证进行欺诈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通常具有一定的期限,有些不法人员根据贸易活动的薄弱环节,通过使用过期、无效的信用证或附随单据文件,甚至使用已被涂改作废的信用证进行骗取对方货物或者银行付款.

第三、不正当手段骗取信用证进行欺诈

有些不法人员利用或者通过相关渠道借助工作职能的便利性,骗取他人已开出的信用证,或者开证申请一方通过不法手段骗取银行开具相关信用证进行欺诈行骗,达到骗取对方货物或银行付款的行为.

第四、利用相关软条款进行信用证欺诈

软条款是根据开证申请人要求在信用证中加列并由其控制单证生效条件、限制单据结汇效力的相关条款.软条款欺诈是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相关隐蔽性条款,以达到开证申请人方便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进行骗取财物的行为.

第五、采用保函换取相关提单进行欺诈

保函和提单是当事者在经济贸易活动中的相关担保证明和单证依据,有些当事者不按信用证合同条款规定的发货日期进行装运,或利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促使单证结汇并逃避违约责任,出现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或清洁提单欺诈行为.

二、关于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认定标准

信用证欺诈的本质是用虚检测或不真实的单据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目前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迥异性导致国际上对信用证诈骗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

通常认为,国际贸易过程中构成信用证欺诈的要素是当事人主观上必须为迷惑对方诈取财物或不付对价而存在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恶意,具有欺诈的故意特征;客观上利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实施了欺诈行为,从法律适用范围看,信用证欺诈承担的属于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可以仿照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信用证欺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信用证欺诈的认定标准:

第一、受益人伪造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检测的信用证单据文件

第二、信用证条款下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贸易合同所规定的相关货物或者所交付的货物实际价值与合同条款不相符

第三、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虚检测单据,而并没有真实性的基础交易行为

第四、或者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三、信用证欺诈的法律救济

信用证欺诈救济是指针对信用证欺诈行为发生后采取补救和减少损失的措施或办法.信用证欺诈的法律救济是指为补救或减少信用证欺诈所导致的损失后果,当事人在欺诈结果尚未产生时,可以请求银行拒付或请求法院发布禁付令强制银行拒付信用证项下资金款项的救济措旌;在信用证欺诈结果发生后,当事人只能依据写卖合同进行依法追偿,信用证欺诈的法律救济方式为:

第一、国际贸易活动中,各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均规定在受益人涉嫌信用证欺诈时,法院可以冻结或者禁止信用证款项的支付,以阻止不法企图的实现.司法实践中应借鉴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发布信用证禁令,停止或暂缓银行付款,维护国际贸易交易安全.

第二、起诉承运者和受益方

国际贸易活动中,受益方与承运方往往会相互勾结违背事实通过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或签发清洁提单进行欺诈,如果被欺诈方对此拥有充分证据时,可采用一定技巧方式在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同时申请法院扣押运输船舶,给承运方施以压力并及时向法院起诉,追究对方相应责任、索赔损失.

第三、申请相关银行支付

当被欺诈方在开立信用证后发现受益人具有信用证欺诈行为时,可向所委托的银行提出申请,请求银行停止向受益方付款.虽然银行在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下并不负责审查单据的真实完整性或法律效力.但是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法律制度下,开证行在发现受益人提交单据有欺诈情况时,有权拒绝支付.

第四、信用证欺诈事后法律救济

如果信用证欺诈结果已经发生,被欺诈方就不能采取以上措施来避免损失,只能根据双方的贸易合同进行追偿,即向法院提起有关的民事或刑事诉讼.尽量从立法和司法制度方面制裁信用证欺诈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