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口形式替代传统出口模式的行为

点赞:34154 浏览:15788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近日,珠三角有关监管部门发现,企业以转口贸易的形式替代传统的出口模式,完成实质等同的货物出口,同时做了银行贸易融资,获得境外低成本的信贷支持.本文通过新旧模式的对比,为全面监测和有效管理提供参考!

关 键 词 :外贸企业 转口贸易 行为分析

一、企业操作流程

检测设A公司,在香港的两个关联公司(B公司和C公司),境内供货商D公司,实际的出口对象为境外终端客户E企业.则A公司本可从境内供货商D公司购货后以自身名义直接出口给境外E企业,通过以下操作流程可改为转口贸易的形式完成: A公司先与香港关联B公司签订转口购写合同约定购入相同货物(①),同时以自身在境内银行的授信开立远期信用证(或类似融资产品)支付B公司(②), B公司在拿到支付担保后即在香港银行贴现,获得低息贴现贷款,而后B公司以此资金向境内供货商D公司购货(③),D公司出口货物给香港B公司(④),B公司在得到货权后即交付给A公司,A公司完成转口购货过程(⑤);之后,A公司与境外关联C公司签订转口售货合同赊销卖物(⑥),香港C公司在获得货权后即将货物卖给境外终端客户E企业(⑦),从E企业收回货款后(⑧),C公司将资金汇给境内A公司,A公司完成转口售货过程(⑨).经企业反映,这种操作一来可以享受境外(香港)低息的信贷资金,二来可将本该由自己进行的出口转移到境内供货商D公司,可规避潜在的出口无法及时获得退税的问题.操作流程详见下图:

二、转口替代出口的原因分析

融资成本低和避免退税时间占用是企业的主要两个动机.采用传统的出口模式直接在国内购货并出口,若企业资金紧张,购货资金需要在境内银行融资,则须承担境内贷款较高的利息成本,而且还需承担出口后暂时不能获得退税资金的时间占用,利用香港两家关联公司转口形式进行写卖,一则可以通过境内叙做银行贸易融资境外贴现享受境外低利率的贴现贷款,二则可以将出口退税的时间占用转移给供货商,由于此种操作模式的境内供货商多为生产经营综合实力较强的实业型企业,资金相对宽裕,在可以顺利售货的情况下,也愿意接受出口退税的时间占用,故此模式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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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口替代出口的跨境影响

(一)虚增转口贸易规模

由于货物本可一次性出口,改用配套转口操作后,会在原来出口货物的基础上衍生一笔转口贸易,虚增转口贸易规模;

(二)加大非必要的跨境收支资金规模

本来出口、收款的简单模式增加了转口贸易,转口贸易造成相等规模资金的一出和一入,由于资金的支出采用远期融资,该模式会加大即期资金的净流入和未来资金的净流出.

(三)转口贸易货款回收存在一定风险

在贸易公司较多,写作技巧进出口活跃的地区,可能存在这种模式,由于境内供货商多为异地企业,该模式会加大本地转口贸易量,且转口贸易先支后收,因为货物最终由本地企业的境外关联公司售给终端客户,本地企业实际上还承担了货款不能按时回收的风险,因此,应该引起跨境监管的关注.

(四)对此类企业问题的现场核查存在难度

该模式中,本地企业的转口贸易先支出,等境外关联公司购货成功并转移货权后再赊销给另一家境外关联公司,后者出售货物给终端客户,若货款未能及时收回,那么本地企业的先支后收的转口贸易无法完成收入,贸易收支失衡,外汇局介入核查的存在一定难度:一方面,需联系异地供货商外汇局印证贸易的真实性.本地企业开出远期融资产品,境外关联公司贴现后,资金是否用于购写境内供货商的货物是贸易真实性核查的关键,需要同时查询异地供货商企业与本地企业境外关联公司(香港B公司)的货物、资金信息,包括异地供货商的出口报关单、对应收款申报信息及境外关联公司的汇款水单.另一方面,若追踪货物对应资金的真实去向需要核查境外关联公司(香港C公司)的对外销货情况.由于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外,提供的销货及应收账款佐证资料真实性较难甄别,同时商业惯例和会计准则有所不同,为现场核查的开展增加难度.


综上所述,企业以转口贸易替代传统出口会增加跨境资金规模、本地跨境资金的即期净流入和本地企业的收款风险,外汇局对该类企业的现场核查存在一定难度,可能存在监管盲区,应当格外引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