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征程山高路远

点赞:22697 浏览:10577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在法律领域,可能没有比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更加独特更让人迷惑的了.专利领域中出现反垄断问题.主要是由于专利范围延伸到法律准许的范围之外,带来垄断损害或具有控制特定市场的力量等后果.

分析专利与反垄断的关系,不能不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易委员会”)针对RAMBUS提起的引起广泛讨论的反垄断案例.该案备受瞩目不仅是因为其历经6年漫长的诉讼,而且因为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的上诉法院在该案中推翻了反垄断权威机构贸易委员会的判决.

标准制定组织与反垄断

在反垄断的司法实践中,因为认识到私营部门制定标准的活动能鼓励协作,促进市场准入及降低各类成本,从而有利于促进竞争,美国法院与反垄断机构一向支持私营机构制定标准的努力;同时,他们也认识到这样做存在的各种风险,比如标准制定组织可能被滥用,即进行联合抵制或者其他合谋违法行为,从而违反《谢尔曼法》.最近反垄断执法机构越来越关注那些一个个单独的公司,他们加入到标准制定组织中,可能以各种方式搅乱标准,取得或者加强自己在某方面的权力,这会产生专利拦截的问题.专利拦截可能产生这样的结果,即使用该标准生产出的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为此支付高额.众所周知,为了达到某一特定结果有很多可以采用的技术,但是在标准制定组织采用了某项特定技术后,标准执行者就不会再把可以选择的其他技术作为合理的替代技术了,纳入到标准中意味着带来市场支配权.因此,最近几年,法院和反垄断机构更关注与各种各样的与制定标准相关的欺诈行为.如果出现以下几种行为,公司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潜在的违反反垄断法的责任,第一,在专利权方面故意欺骗标准制定组织,然后对那些在标准生效后使用标准的公司提起诉讼或者威胁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第二,拒绝尊重标准制定组织制定的有关专利权人的许可费率,第三,向标准制定组织承诺按照合理且非歧视原则许可其专利技术,但在标准被采纳之后,却采取歧视性条件.

标准制定组织也采取步骤保护自己不受专利拦截的制约,主要是采取一系列政策鼓励或者要求参与制定标准的各方披露相关知识产权:或者要求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遵守合理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向那些使用标准的公司许可其权利,或者要求已经公布专利的公司签订事先专利许可协议,实施合理的专利许可费.作为一种防止破坏标准制定程序的防卫方法,这样的政策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很支持.如果专利权人索取高额专利许可费,并且这些高额专利许可费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在整个行业中会导致窒息商业活动、阻碍竞争的结果,相应地会引起反垄断机构的关注和诉讼争议.

专利在什么情况下会敲响反垄断的警钟呢通常来讲,如果专利协议或者专利行为延伸到专利权人排他权利的范围之外时,反垄断的警钟就该敲响了.当然,这并不是说专利权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反垄断法,而只是说他们这样做的时候,就会受到反垄断机构的详细审查.而RAMBUS正是一家触响了反垄断警钟的公司,这也是为什么贸易委员会对其提起反垄断行政诉讼的原因.毫无疑问,RAMBUS一案及其法院判决结果将向公众与业界表明美国法院和贸易委员会在反垄断领域的最新发展,这一受到广泛关注,引起持久讨论的案例对中国刚刚起步的反垄断法制建设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借鉴意义.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诉RAMBUS公司案

1 RAMBUS公司与标准制定组织JEDEC协会

RAMBUS公司专门从事计算机存储器技术开发,其开发技术并申请相关专利,然后将这些专利许可给计算机存储器设备制造商和其他计算机硬件制造商以得到专利许可费.1990年,RAMBUS公司取得了一项专利技术-――存储器总线式动态随机存储器,在随后的时间里,该项技术不断改进.90年代后,RAMBUS加入美国电子器件工程联合委员会并参加其活动达4年多(该组织后来更名为美国电子器件工程联合委员会固态技术协会,以下简称“JEDEC协会”),JEDEC协会是行业内的标准制定组织.在RAMBUS作为JEDEC协会成员期间,JEDEC协会正在尝试制定一种存储技术的标准.称为同步动态随机存储器.包括JEDEC协会标准的存储器芯片将被广泛地应用于下游产品,包括个人和网络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数字摄像机,视频游戏设备,以及个人数字辅助设备中.

RAMBNS作为JEDEC协会成员,在标准制定期间,没有向JEDEC协会披露其拥有相关技术的专利,同时也没有披露其正在申请的专利技术与JEDEC协会正在考虑纳入到公开的行业标准中的动态随机存储器技术有相关性:另外,RAMBUS也没有披露其正在利用参加JEDEC协会活动的机会而获得信息,从而对自己正在申请的专利进行修改,这样他们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就纳入了JEDEC协会正在考虑的标准路径.事实上,RAMBUS公司内部文件表明其参加JEDEC的活动就是为了收集标准的信息,然后将这些信息包含在其正在申请的专利中.为了避免法律后果,RAMBUS在JEDEC协会标准正式前退出该协会.

JEDEC协会取得行业标准以后.RAMBUS声称其专利包括JEDEC协会的同步动态随机存储器标准的技术,而且RAMBUS参与了这项标准的讨论和.RAMBUS要取专利许可费.有一些开始执行标准的公司同意支付RAMBU许可费,比如三星公司,日立,NEC及东芝等公司支付每年高达5000万到1亿美元的许可费,但有些公司不同意支付许可费,宁愿诉诸法律手段,先后有几家公司起诉RAMBUS.有人估算,如果RAMBUS在这些案例中胜诉了,每年能从存储器行业中得到超过10亿美元的专利许可费.

2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RAMBUS提起行政诉讼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竞争局局长约瑟夫J西蒙指出,“RAMBUS的行为对于重要的技术市场有很大的损害,并在更大范围内对行业标准制定活动起到破坏作用.”通过起诉RAM-BUS,贸易委员会不仅向RAMBUS,而且向其他公司传达了这样的信息,如果要参加到标准制定过程中,要注意遵守程序并且要出于善意.

2002年6月18日,贸易委员会对RAMBUS提起违反反垄断法的行政指控.归纳起来,贸易委员会列出了RAMBUS的三大罪状

第一,贸易委员会认为RAMBUS的欺骗行为对于其取得垄断权起到了极大作用,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有关垄断标准的规定.

贸易委员会发现如果不是RAMBUS的行为,JEDEC协会可能不会把RAM-Bus的技术包括在其标准中,或者会要求RAMBUS实行合理且非歧视性的条款 和许可费率的保证,给予JEDEC协会成员机会与RAMBUS进行事先许可谈判.因此,贸易委员会得出结论RAMBUS的欺骗对于其取得垄断权起到了极大作用,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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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RAMBUS违反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非法垄断,试图垄断或者通过其他不公平竞争方法参与到在特定市场上与设计和制造同步动态随机存储器技术有相关的技术特点的活动中.”

RAMBUS参与JEDEC协会同步动态随机存储器标准制定工作达4年多,却没有披露其正在积极开发与该技术相关的专利,并且实际上已经拥有1项与该标准的技术相关的专利,同时还有几项正在申请中的专利.RAMBUS采取不正当竞争方法以及不公平或者欺骗的做法或手段,通过欺骗来非法垄断4种技术的市场,违反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

第三,贸易委员会认为在参与制定标准时,RAMBUS没有向JEDEC协会披露其专利利益,违反了JEDEC协会的披露要求.贸易委员会特别指控RAM-BUs违背了JEDEC协会要求披露与标准制定相关专利的工作规定和程序.

针对贸易委员会的指控,RAMBUS予以否认.公司的律师乔治-斯通向法庭这样保证“我们只是希望能使我们的发明得到公正补偿.”

2004年,行政法院法官拒绝了贸易委员会的指控,认为RAMBUS没有不提供其知识产权信息,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RAMBus是否披露了其全部信息,因此JEDEC协会当时应该选择另外一种标准.

3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全院委员会上诉审议

该案被行政法官否决后,贸易委员会继续上诉,进入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全院委员会上诉审议阶段.2006年7月31日,贸易委员会全院委员会认定RAMBUS参与标准制定过程的同时,隐瞒了其有索取许可费能力的事实,利用JEDEc协会整合了其专利组合,这些专利组合包括同步动态随机存储器技术与DDR同步动态随机存储器技术的标准,从而构成根据《谢尔曼法》第2条涉及到排他行为的做法.同时,贸易委员会还认定RAMBUS非法垄断4种包括在JEDEC协会标准中的相关技术的市场,违反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贸易委员会认为在参与制定标准时,RAMBUS没有向JEDEc协会披露其专利利益,违反了JEDEC协会的披露要求.

2007年2月,在有关救济问题的判决中,贸易委员会拒绝了RAMBUS的观点,即联邦贸易救济权威机构的权利只局限于禁止RAMBUS将来欺骗标准制定组织.与RAMBUS的观点相反,贸易委员会认为自己有权在可能的范围内恢复如果不是因为RAMBUS的非法行为而本应该存在的有序竞争环境.而且,贸易委员会有权根据自己规定的条件颁布强制许可,强迫RAMBUS以合理的许可其相关专利.如果条件适当,贸易委员会也可以下令实行免费许可.因此贸易委员会给RAMBUS规定了对那些遵守JEDEC协会标准的同步动态随机存储器技术或非同步技术的产品可以收取的最高的许可费限额.在具体许可费的认定上,贸易委员会的计算方法是根据检测设RAMBUS向JEDEC协会披露了其知识产权利益,JEDEC协会将与其进行事先谈判而得到的一个可能的许可费.另外,因为没有发现足够的证据表明如果RAMBUS不欺骗的话,JEDEC协会可能会选用其他技术进行标准化,所以贸易委员会拒绝强迫RAMBUS免费许可其专利.

4 上诉到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的上诉法院

RAMBUS不服,将贸易委员会的判决上诉到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的上诉法院.2008年4月22日,上诉法院撤销了贸易委员会的判决,认为没有足够证据支持贸易委员会的认定,即RAMBUS的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的第2条有关垄断标准的规定.尽管上诉法院支持贸易委员会的第一个可供选择的认定,即JEDEc协会可能会将RAMBUS的专利技术完全排除在标准之外,但在此基础上,上诉法院认为,为了支持贸易委员会的反垄断认定,必须要发现贸易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可能的结果,即RAMBUS的技术已经被纳入到动态存储器标准之内.这取决于在反垄断意义上纳入到标准中的技术是否构成对竞争的损害,而上诉法院认为没有对竞争构成损害.因此,RAMBUS的欺骗不能构成违反反垄断法以及对竞争有影响.尽管JEDEC协会失去了寻求最佳许可条件的机会,但这严格来讲并不构成反垄断损害.

上诉法院撤销了贸易委员会认定垄断的判决和命令,将案子发回重新根据第5条有关不正当竞争方法的指控进行认定,这条曾经包括在贸易委员会对RAMBUS最初的指控中,但是没有作为RAMBUS承担法律责任的最后判决的组成内容.上诉法院发现贸易委员会在以下两点上的决定比较模糊,即JEDEC协会的披露政策的要求以及RAMBUS未能按照其政策要求进行披露.上诉法院还发现没有记录表明JEDEc协会的披露政策可以包括要求RAMBUS披露其正在申请的有关新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质疑支持RAMBUS故意不披露其在相关技术上有专利利益的观点.上诉法院发现在没有决定性的证据前提下,JEDEC协会应该完全避免标准化RAMBUS申请了专利的技术,RAMBUS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了垄断力量,没有阻止竞争.

5 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采取大法庭审理方式进行复审

2008年6月6日,贸易委员会向上诉法院提出请求采取大法庭审理方式进行复审,并且保留通过提交诉讼文件移送命令诉至最高法院的权利.贸易委员会在请求中提出3个观点第一,大法庭审理方式很有必要,因为要求贸易委员会作为原告来证明RAM-Bus可以在没有欺骗的情况下取得垄断权,上诉法院合议庭(3个法官组成的)的这一决定与其之前在美国政府对微软一案中的判决相矛盾,第二,认为合议庭不适当地沿用NYNEX一案的判决结论,最后,贸易委员会认为合议庭未能确认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诈骗产生的收入,以及随后更大范围的对有利于竞争的行业标准的影响,从而产生对竞争的损害.最终,上诉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否决了贸易委员会的请求.

2008年9月9日,上诉法院向贸易委员会发布了指令.根据上诉法院的指令,贸易委员会发布了诉讼记录文件编号为9302的命令,作为贸易委员会对RAMBUS一案的最后命令.该命令许可RAMBUS能够收取超过委员会曾经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许可费率.可以说,该案以RAMBUS的胜利而收场.此案对美国整个反垄断事务的影响是巨大的.

本案的影响

1 对反垄断权威机构

贸易委员会在美国反垄断事务上 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人认为在布什政府任期内,贸易委员会最明显的成就就是明确了这一点如果有专利权人在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中通过欺骗获得利益及随后在对相关标准深深依赖的市场上索取专利垄断利润的行为出现.怎么适用以及在什么程度上适用反垄断法――特别是《谢尔曼法》第2条.而在RAMBUs一案中,贸易委员会的这一成就似乎受到挑战.有人指责贸易委员会在RAMBUS案中用了长达6年的时间,花了纳税人无数的钱,却一无所获.真正的影响是RAM-BUS案判决结果可能对反垄断机构的能力带来疑问,鼓励私营被告对于基于《谢尔曼法》制定的欺诈行为的标准提起法律诉讼.

2 对标准制定组织

RAMBUS一案表明了标准制定组织没有完备的披露政策的危害性.标准制定组织的大部分披露规定都很模糊.比如,标准制定组织要求成员做出“合理努力”以确认其可能在标准中出现的知识产权,并且规定要“及时地”做出这种努力.有人认为标准制定组织故意这样措辞.这其中有很多原因,最主要的就是担心涉及到反垄断的问题.因为标准制定组织是由企业组成的,为了防止引起反垄断的诉讼,标准组织避免在规定中使用那些对其成员带有强制性的措辞.而且,这些标准都是自愿采纳的,如果标准制定组织给成员增加了太多的条件,可能没有太多的企业愿意参加到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中.但是本案给标准制定组织的一个警示就是标准制定组织有时候不得不在放弃某些模糊的措辞与专利拦截的可能性中做出选择,尽管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

3 对业界

我们在分析本案对业界的影响时首先分析什么样的企业会参加到标准制定中 他们大部分是手中掌握了一定知识产权砝码的公司或者属于业界比较有影响力的公司.而且,参加标准制定组织标准制定活动的众多企业实际上大部分存在竞争关系,可以说各怀心腹事.他们在披露其专利信息过程中的做法也是尽在不言中,因为如果披露了过多的信息或者公司研发内容可能使竞争对手掌握了自己的发展方向,因此专利信息披露要掌握到什么度对企业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但是,众多反垄断案例的出现,警示企业应该在参加到标准制定组织中的时候重视其披露的义务,否则其制定的标准将可能不断受到专利拦截的侵扰,达不到制定标准的目的.

我们看到该案对于那些试图通过欺骗利用专利来获取市场垄断力量的企业是一个福音,RAMBUS不会是最后一家这样做的企业,因为专利的巨大经济利益会驱使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获取超级利润.该案的判决结果给反垄断法制建设提出了巨大的难题,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企业将面对一个更加严酷的现实,就是面对专利大鳄的专利拦截行为,企业将处于更加严酷的境地.


结语

本案预示着反垄断任务的艰巨性,因为反垄断面对的往往是那些有巨大市场支配力和大量专利组合的公司.这一点对于中国刚刚起步的反垄断司法建设实际上提出了很严峻的问题我们的反垄断机构如何应对错综复杂的反垄断现实最近我国有学者提出制定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方面的法律,如果真的制定了法律就能解决问题,那么RAMBUS案件就不会持续达6年之久了.因此,在反垄断事务上,除了法律制度本身,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如何提升与鼓励中国企业自身的核心专利能力建设,如何制定更多惠及于企业的高水平的标准,以及如何鼓励建立行业内能够真正代表大多数企业利益的标准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