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制度推行进行时等三则

点赞:26815 浏览:12064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日前,商务部就《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再次征求意见,其截至时间为2007年6月20日.商务部相关方面表示,此举意在及时掌握大宗农产品进口动态,提供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怎么写作,以维护农产品对外贸易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管理适用于以各种贸易方式完成的进口交易,包括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保税港区和出口加工区等.

按照《办法》(试行),从事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对外贸易经营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法经营,并向委托机构本企业基本情况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名称、企业海关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人代表和统计负责人及进口报告专门人员的姓名与签字等;相关企业在签订大宗农产品进口合同、货物在装运港出运、抵达目的港、报告事项发生变更等相关情况发生后,需在7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汇报,汇报内容包括进口总量、出港时问、到港时间、进口等.

《办法》(试行)还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通过相应电子报告系统,填报《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联系人、、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贸易方式、合同号、合同数量、合同金额、合同船期、装运港、预计抵港时间、贸易国(地区)、原产地国(地区)、实际船期、装船数量、装船金额、进口报关口岸、进口数量和实际抵港日期等.

同时,对于违反该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该《办法》(试行)也指出了处罚措施对外贸易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二十七条所列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等违法行为之一的,统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国家统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生效后,商务部可自处罚生效日起禁止该对外贸易经营者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从事该商品的对外经营活动.

商务部可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的规定,发布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行为的公告,并将有关处罚决定通知海关、税务、质检、外汇、工商等部门以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相似度检测组织、银行等单位.

而从该《办法》(试行)中也了识到,商务部今后将定期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对外发布实行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的内容为:预计进口数量、预计货物到港时间、实际装船时间、实际装船数量、装运港、原产地国(地区)、主要口岸进口情况等.

此外,在《办法》(试行)中,商务部还配套公布了《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该目录中包括大豆和豆粕两类.商务部有关负责人曾解释,之所以选择大豆进行监测,是因为近年来大豆品种进口对国内冲击较大.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之补充规定将实施

2006年11月29日,《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已被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并已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补充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的经贸关系.

《补充规定》明确指出,对于同一香港或者澳门怎么写作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怎么写作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天然气等商品自动进口许可被取消

前不久,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7年第43号公告.公告称,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对200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再次进行调整,取消其中对苯二甲酸、天然气、铝(不包括氧化铝、废铝)等商品共计32个税目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该调整自2007年6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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