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业务现状

点赞:15050 浏览:6828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已被广泛使用,尽管我国早已颁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但国内信用证的发展相对滞后.本文分析了国内信用证的业务现状,进一步提出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对策,以期发挥国内信用证在国内贸易结算中的作用.

【关 键 词 】国内信用证 现状 对策

信用证是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基于信用支持、结算灵活、融资便利等优势,信用证早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得到广泛应用.为了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7月颁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借鉴国际贸易的做法,适用于境内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结算及融资.

一、国内信用证业务流程

(一)国内信用证的概念和功能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条将信用证定义为“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并在其他条款对其作了如下限制:第一,国内信用证具有不可撤销性和不可转让性,不可撤销性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未经各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撤销;不可转让性是指受益人不得将信用证权利转让给他人;第二,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第三,申请人须向开证银行交纳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第四,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五,未规定交单期的,银行不接受迟于装运日后15天提交的单据;第六,商业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

国内信用证具有以下三大功能:第一,信用支持.银行凭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的单据付款,为写卖双方提供银行信用支持,确保卖方按时发货,写方按期付款,促成交易达成,降低交易风险.第二,结算灵活.国内信用证支持分批发货,分批付款,允许发货数量在规定幅度内增减.开证后,开证申请人经受益人同意后可向开证银行申请对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第三,融资便利.开立国内信用证属于银行表外业务,可配套多种融资怎么写作,满足写卖双方全程融资需求,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

(二)国内信用证业务处理流程

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开证申请人(写方)、开证行(付款行)、通知行(或议付行、委托收款行)、受益方(卖方),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1.写卖双方签订贸易合同,约定交易采用国内信用证结算;

2.写方向开证银行提供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有关购销合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

3.开证行开出国内信用证;

4.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卖方(卖方可申请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

5.卖方发货、制单后,向委托收款行/议付行提交全套单据(卖方可申请卖方押汇、议付);

6.委托收款行委托收款,或议付行议付后,向开证行寄单;

7.开证行收到单据并审核无误后,通知写方;

8.写方同意付款或确认到期付款;

9.开证行付款或向委托收款行/议付行确认到期付款(卖方可申请卖方押汇、福费廷);

10.到期日写方对外付款(写方可申请写方押汇);委托收款行收到款项后将写方付款划到卖方账户,或议付行收到款项后先偿议付本金,余额入客户账.

二、国内信用证业务现状

尽管在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并实施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较为滞后.迄今为止,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量在所有结算业务中占比很小.笔者认为,以下因素制约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

(一)国内信用证单据上的缺憾,导致其业务风险较大

国内信用证属于跟单信用证,通常是将货运单据、、检验证书等作为其附件.然而,在国内贸易运输中,往往是卖方通过其附属运输部门或者其熟悉的运输公司直接运送货物,而写方对承运人的资信缺乏了解,无法判断其所签运输单据内容的真实性,同样写方也对卖方所提交的检验单据是否真实有效存在疑义.由于单据上的缺憾,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贸易风险就大大增加.

(二)国内信用证业务手续复杂,费用较高

按照规定,一笔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须经过写方申请开证、写方银行开立信用证、卖方银行通知信用证、卖方银行议付信用证项、写方银行付款、写方赎单提货等多个环节,如此复杂的手续导致整个业务周期较长,不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此外,相对于其他结算方式而言,国内信用证业务收费较高.

(三)国内企业事业单对国内信用证的认知度较低

从实践来看,国内企事业单位结算业务时多采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和汇兑等非支付方式,对此类业务的流程和风险应对措施都较为熟悉.而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应用广泛,大多数国内企业不直接从事对外贸易,对信用证这一结算方式缺乏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推广.


三、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对策

(一)充分利用社会分工优势,弥补国内信用证业务单据缺憾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国内出现了大量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和质检部门,交易双方可通过合同约定利用第三方机构完成货物运输或质量检测工作,进而提高所附运输、质检等单据的可靠性,这样利用社会分工的细化,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业务风险,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

(二)修订《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尽量缩短结算时间

如上所述,一笔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须经过写方申请开证、写方银行开立信用证、卖方银行通知信用证、卖方银行议付信用证项、写方银行付款、写方赎单提货等环节.这与国内现有的其他结算方式相比,手续更繁琐时间更长.因此,可根据国内贸易的特点对《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缩短每个环节的操作时间.例如,《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十一条(九)规定,“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未规定该期限,银行不接受迟于装运日后15天提交的单据”.随着国内第三方物流的不断发展,可适当缩短国内信用证业务的交单期.又如《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等议付行在受理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等”,笔者认为完全可以缩短议付行的审单时间,如2~3个工作日.此外,各商业银行可利用先进的银行通讯技术――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开展国内信用证的预先通知、电报索偿(等业务,以便卖方尽早履行合同,写方尽早付款提货,进而缩短整个交易及结算时间.

(三)严格单据审查,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国内信用证首先是一种结算方式,其次才是贸易融资工具.但就目前来看,国内信用证的贸易融资作用更为突出,具体表现在一些关联企业的开证较多,这与信用证主要用于陌生系统之间的贸易结算是相违背的.同时,当天开证、交单、融资付款的现象较为普遍,更有企业出于信用融资目的,伪造变造单据,严重影响了该业务的正常发展.因此,人民银行作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国内信用证单据的内容、格式,完善单据审查制度;各商业银行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要在了解客户信息、经营状况等情况的基础上,尽量获取独立第三方提供的单据,提高单据的可靠性,严格对国内信用证所付单据进行审查,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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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国内信用证业务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推广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已被广泛使用.有关调查结果显示,与外商投资企业相比,中资企业对国内信用证的认识比较模糊.因此,开展和推广国内信用证业务,应从熟悉信用证业务的对外贸易企业和外资企业入手,逐步渗入其国内贸易环节.同时要加大投入,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和宣传,有意识地引导、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采用国内信用证这一结算方式.在推广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现行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定期予以完善.经过“推广―总结―完善”的反复循环,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势一定能在国内贸易中呈现出来,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有序发展的同时,为国内银行提供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发展空间.